关于律师等级制绝非小问题,而是关系中国法治现在与未来之大是非,非辩论清楚不可。陈卫东还不是梁任公,此文并不是针对他。
一、律师为什么要独立存在,而且一定不能与法官、检察官为伍,一定要与法官、检察官不同?
律师是为保障人权、伸张正义为社会不特定群体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之法律专业人士,其存在前提是因应公民社会与市场之需要。因此,她天然不是政府或国家所能和应该负担的,也即他天生是为制衡政府而生。法院、检察院则为国家常设机构,是必须由国家也就是由纳税人买单的。法官、检察官由纳税人供养,他们是官,定岗定人,他们的管辖权也因法院、检察院的管辖权而受到限制。而律师不是官,是自由职业者,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这本是律师制度的最大优势,但现在竟有人要摧毁这种优势,实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为什么不能把律师设置为官?因为检察官、法官已经为官,实践当中正因为他们同朝为官,所以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相互制衡效果非常不好。如果再把律师也设计为官,那么这三者更不会相互制衡,司法公正将不复存在。
律师等级制是想把律师设置为官的一种尝试,并且是想把律师向法官、法院靠拢的一种思想,这仍是以公权为核心的一种思想,是落后和倒退的,应该以人权保障为核心设计各种司法改革的制度。
二、律师、法官、检察官三法曹的行为均由法律规定之,任何行政法规、任何其他组织包括政府在内均无权横加干涉,否则只能是无知和狂妄,律师等级制是对《律师法》的反动。
就万国宪法来看,对法官、检察官之规定较严,并有少部分国家宪法规定了一定资历限制,而对律师之规定则相对较为宽松。本人并不赞同过于强调资历,因为公正首要在于良心,若无良心何谈自由心证?黄松有之败岂无专业素质,乃丧失公心也。其是否信望卓著,应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共同体铨选用人之重点。
律师的定位和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行业是独立、自由、自我管理的,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组织其主要应体现行业自治,行业自治的要害在于排除国家干预,换句话说律师的接受委托与出庭都是自己的事情,一旦国家插手势必妨碍和约束自治,甚至会把仅有的一点形式上的自治也消灭殆尽。
律师等级制不是律师群体自己产生出来的问题,而是别人的操心与设计,这是对整个律师群体的一次肆无忌惮的试探性进攻,足见律师等级制是对律师群体多么大的羞辱,所以笔者绝对不能受辱,必须出来应战!
三、无论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实践证明是越独立越好,而不是越控制越好。
不但在律师中绝不能搞等级制,就是在法官、检察官中也不能搞等级制,如果都搞任职资格并与法院、检察院挂钩,则不免天下大乱,这样只能影响独立检察、审判,全面败坏司法体制。遍阅各国宪法,都没有如此荒谬的规定。这样一来,连《法官法》、《检察官法》都会动摇。这些本来在《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都已经定纷止争,尘埃落定。为什么有人想动律师的脑筋,挑起这场风波?
四、未来不是律师向法官、法院靠拢,而是法官、检察官向律师靠拢,并由律师群体决定他们的命运,组成统一的中华法律人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应即取消。
法官、检察官本身已经是官,再组成社会组织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显得不伦不类,实无必要,也为各国宪法所不载。
诸君请听我一言,若各地法官、检察官人选均由律师中无记名投票产生,再由议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则该法官、检察官定然不会太差。若是反向,不但违背民选根本制度,且会彻底败坏整个律师群体。
五、提出律师等级制的学者研习法律而背叛法律精神,君真史良乎?
我对所谓个别法律学者不去研究宪法法院,不去研究长臂管辖,不去研究地方自治,不去研究政党活动法案,不去研究政治献金制度,不去研究议会的不可立法,不去研究公权改革,却热衷于打律师的坏主意,实在不屑。
有人破坏《法官法》任命法官,你怎么装看不见,为什么不敢说话?研习法律而背叛法律精神,君真史良乎?
杜兆勇
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