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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开放律师业与中华法系而奋斗!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杜兆勇   2015-12-16
——三驳“律师等级制”
 
    “律师等级制”完全背离了改革开放国策与法统,不但是走回头路,而且是没有出路。
 
    必须进一步开放中国律师业与中华法系,这是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第一,“律师等级制”是对国际辩护主流传统价值的背叛。
 
    “律师等级制”的要害在于变相动摇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应该承认,中华法系在过去漫长的帝制时代民刑不分,没有形成良好的辩护制度,自然于律师方面不能不说是乏善可陈。
 
    就世界范围来看,西方一开头就不同凡响,又长时间领先。这个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影响到现在最成功的城邦国家——美国。
 
     自古代罗马西塞罗至普利尼都是辩护人中的佼佼者,可以说是人中之龙,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仅仅在查士丁尼时期对辩护人的报酬稍有限制,这显然是得益于共和政体。
 
    中世纪之后,在1679年的英国《人身保护法》开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自己选定辩护人。从此人类历史的天平发生倾斜,司法专横时代结束。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警、检、法承担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被告人,三机关包括政府在内不得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律师等级制”显然极大压缩了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空间,是对国际主流辩护传统价值的背叛。
 
    第二,“律师等级制”是对国际法的背叛,绝不能自甘落后,必须要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确保辩护权,才能取信于人,取信于后世。
 
    即使对待人人皆曰可杀的二战元凶首恶,法律也要保证其辩护权。
 
    1945年8月8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6条第(四)项规定“被告应有权于本法庭之前亲自辩护或选任律师为其辩护人”。
 
    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9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之辩护人 每一被告皆有权自行选任辩护人;但本法庭得随时拒绝所选任之辩护人。被告应将其辩护人之姓名呈报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
 
    很显然,远东军事法庭对辩护权的保障要弱于欧洲军事法庭,这与德国服判下跪谢罪而日本不服判不无关系,日本至今叫嚣这是胜者对败者的惩罚。
 
     第三,“律师等级制”是对现行法律体系的破坏。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2名以下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现在“律师等级制”要限制大部分律师充当辩护人,美其名曰保证辩护质量。我想问一句难道大部分律师还不如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这不是要动摇整个辩护制度吗?推动 “律师等级制”的人都是些什么人?难道都是比被告人的单位、监护人、亲友关系更密切的人?除此之外,实在匪夷所思!
 
    第四、应早日将“律师等级制”扫进历史垃圾堆,毅然决然开放律师业与中华法系。
 
    “律师等级制”是对过去师爷、讼师潜规则的无限留恋,但绝没有出路。必须改弦更张,重新回到改革开放的道路,推动律师业进一步开放,打开国门,重振中华法系。不如此,断不能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欧盟法早就开放律师业了,不限制律师国籍。我们还在内部筑墙,搞什么“律师等级制”,此辈当“诛”。
 
    我国律师制度创设之前或伊始,发达常在沪、浙、苏,何故?乃华洋杂处,我中华法律前贤不甘受辱奋起直追也。相比民国法律,我们把辩护人从三个压缩为二个,已经限制人权了,这种倒退的事情以后还是下不为例为宜。
 
    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提倡律师之间一体平等,不存轩轾,所有律师都是平等的。不管其是否与屠呦呦一样系“三无人员”,还是与袁绍一样“四世三公”,其在履行职务时之尊严、出庭法院之种类,完全平等。而且律师年龄也不得限制,可终身从事律师业,到死为止。殁于法庭,乃律师之荣光,岂让马革裹尸。
 
    谁再叫嚣“律师等级制”,我认为他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精神,且在误国,我要与他大战三百合!
 

  坚守律师独立、自由、公正的本质..      黄光裕刑期已过半被建议减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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