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
这个规定共分为总则、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信访事项的管辖、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八章,共有五十六条。
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按照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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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呈现“六大亮点”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规定呈现出以下“六大亮点”。>>>详细
高检院: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提出复查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详细
高检院对违反信访工作规定提出责任追究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专门列出一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
这个规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高检院:信访事项受理后7日内要送有关部门办理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详细
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