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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原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张成虎谎报、瞒报重大交通事故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在线投诉  作者:宋金收 姜树庆 李振福   2016-01-05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感谢领导们再次审阅我们的举报信,我们是原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交警大队的宋金收、李振福和姜树庆,已经多次向市、各级实名举报原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张成虎谎报、瞒报在任期间发生的两起重大责任事故,及其长期公车私用、开套牌车,购买使用超配车辆等违法违纪问题,至今未得到查处。   


2013年12月25日,张成虎却被临沂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提拔为副县级干部,并任命为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对于主管部门的这种发现问题不处理,仅对涉事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做法,是严重的失职、渎职,对此我们会继续向各级领导如实进行反应。对主管部门的上述做法,我们到临沂市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科了解,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组织部门将我们反应问题交由临沂市公安局负责调查落实,市公安局调查后反馈组织部门的答复是我们反应问题属实,结果却是不影响对张成虎的提拔、任命。对此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既然张成虎同志作为一名基层执法部门党员干部既然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作为上级主管部门临沂市公安局调查发现下级部门负责人的严重错误,不仅不对其进行处理,反而继续提拔、重用,对于主管部门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委组织部对被举报人的“违规提拔”实属罕见,既然主管部门已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都能够继续提拔、重用,那么我们党的组织部门其考察、提拔干部的职能究竟还能有多大公信力,岂不成为摆设?“违规提拔”的背后是否还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黑幕”?   


张成虎身为一名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原河东交警大队)负责人,不能恪尽职守、严于律己,真正做好带兵领头人,反而长期置警规、法纪于不顾,我行我素、知法犯法,带头公车私用、开套牌车,购买超配车辆享用,管理不力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下属公车私用酒驾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规定,车辆所属单位主官张成虎应当承担领导责任;辖区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详见附件)


张成虎大队长又为一己私利,害怕该事故责任倒查会追究其责任,影响升迁,向上级主管部门瞒报实情、未向河东区安监局报告,这种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谎报瞒报事故实情的行为,已属严重失职、渎职,其理应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鉴于张成虎担任大队长职务一贯目无法纪、知法犯法的所作所为,与其忠诚老实表象大相径庭,与组织条例规定干部选拔标准相差甚远,严重败坏领导干部在广大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其本人早已不符合作为考核、提拔副县级干部对象资格和继续担任基层交警大队负责人职务,恳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安排查处,及时清理领导干部队伍中的败类,早日惩处其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已于2013年11月06日、11月15日在被举报人提拔考察公示期间先后向临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反应上述问题,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而被举报人仍被提拔,这种违规提拔究竟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还是在故意包庇被举报人?



举报人:宋金收13969958369


姜树庆13953970765


  李振福 13969988036


                          2014年03月09日 


附件:一、谎报“11.02”民警公车私用酒驾追尾货车责任事故2013年11月02日,河东交警大队发生一起制式警车公车私用、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下午17时10分,河东交警大队宣传科协警李杰(男,25岁)饮酒后驾驶鲁Q9783警号“桑塔纳”警车到莒南县十字路镇老家接其母亲赵某返回临沂市区。当晚18时56分,李杰驾驶鲁Q9783警号“桑塔纳”警车沿临沂市河东区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九曲办事处朱斜坊村路段,因酒驾处理情况不当,致使警车与停在道路北侧一辆半挂罐车发生追尾相撞后,警车又与一顺行半挂货车刮撞,造成李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成虎为掩盖单位民警公车私用、酒驾致人死亡实情,连夜向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谎报案情称:李杰出车为公务行为,途中绕道搭载其母。11月1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鉴定李杰血样酒精含量为65.0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驶。11月19日,办案单位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11.02”交通事故作出临公交直三认字【2013】第2013110214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杰肇事属酒驾的交通事故事实。对于河东交警大队协警李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车私用和公安部“五条禁令”酒驾的违法事实,及其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我们向临沂市公安局举报,市公安局纪委予以查证,至今未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官作出处理。 


二、瞒报“11.0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1月04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汤头办事处解庄村路段发生一起当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当日晚20时许,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99号杨凯辉驾驶浙A8498E号“锋范牌”轿车沿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对行的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黄楼村二组47号潘维志驾驶的鲁QA2756号“安凯牌”大型客车相撞,造成杨凯辉及乘其车人王金鹏(男,36岁)、蔡国平(男,36岁)当场死亡,乘“锋范牌”轿车人龚红标重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安监局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重特大交通事故上报及责任倒查规定,河东交警大队应当在案发落实案情后立即向河东区安监局和临沂市交警支队如实上报“11.04”特大交通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后果。因案发当日为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成虎被临沂市公安局提拔为副县级干部考察公示的第一天,张成虎大队长害怕该事故责任倒查会追究辖区民警及其本人责任,影响其升迁,就向临沂市交警支队、河东区安监局瞒报实情,上报该起事故当场死亡两人、另一人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至今未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伤亡人员实情。     


2013年11月06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11.04”特大交通事故遇难当事人杨凯辉、王金鹏、蔡国平进行尸体检验,并依据检验情况分别作出(河)公(尸)鉴(法)字[2013]174号、175、1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上述三人均系当场死亡。2013年11月28日,河东交警大队对“11.04”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作出临公交河认字[2013]第2013110452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凯辉、王金鹏、蔡国平系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 三、长期公车私用、开套牌车,购买使用超标豪华车河东交警大队所属车号为鲁QD0001的“丰田霸道”越野车,长期以来使用真实号牌作为单位公务用车,自2010年02月张成虎调任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后,该“丰田霸道”车即被张成虎大队长挪用鲁QA9003号牌,供张成虎本人私用,同时超标购买鲁OQ9366号“别克”商务车,河东公安分局天网卡口照片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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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112.233.*  于2016-12-23  发表评论:
听说张成虎已被立案调查。
IP:119.176.*  于2016-08-29  发表评论:
早晚会栽跟头的
IP:119.176.*  于2016-07-11  发表评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违规违纪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吗?实在是太黑暗了
IP:27.218.1*  于2016-06-22  发表评论:
当今社会太黑暗,领导都是一手遮天呀?拳大与法。
IP:27.197.1*  于2016-04-16  发表评论:
人治社会,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IP:27.197.1*  于2016-04-16  发表评论:
腐败不可怕,怕的是腐败黑帮化。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权力一旦发黑,那天下就黑了,就暗无天日了……
IP:27.197.1*  于2016-04-08  发表评论:
里面肯定有猫腻?
IP:222.132.*  于2016-03-31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何时了?
IP:106.75.1*  于2016-03-16  发表评论:
一群腐败分子。
IP:106.75.1*  于2016-03-01  发表评论:
穿着人皮,不办人事。
IP:106.75.1*  于2016-02-28  发表评论:
雇佣黑客功击网站,说明张成虎工作能力太强了,工作没用在正地方,拉邦结派,以报复某些人为目的。
IP:106.75.1*  于2016-02-1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寒心呀!
IP:106.75.1*  于2016-02-07  发表评论:
如果事情属实,这么常时间没处理,是否当地有关部门存在不作为行为。
IP:106.75.1*  于2016-02-03  发表评论:
打老虎抓苍蝇。
IP:112.233.*  于2016-02-03  发表评论:
顶出去
IP:112.233.*  于2016-01-31  发表评论:
网站空间被功击,成虎花了多少费用,又花了直属二大队的小金库吧,腐败分子该逮了。
IP:112.233.*  于2016-01-29  发表评论:
公车私用没人管吗?权大与法吗?
IP:112.233.*  于2016-01-27  发表评论:
张成虎知法犯法开套牌车,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IP:112.233.*  于2016-01-26  发表评论:
张成虎提拔虚职副县期间用河东大队小金库的钱买汤头三益鸡蛋票贿赂实职副科级以上有投票权的干部。
IP:117.136.*  于2016-01-25  发表评论:
严查,实事求是!!
IP:117.136.*  于2016-01-25  发表评论:
严查,实事求是!!
IP:27.197.1*  于2016-01-22  发表评论:
虎呀虎你早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IP:112.233.*  于2016-01-22  发表评论:
包庇、保护是一种失职渎职,应该严惩。
IP:112.233.*  于2016-01-22  发表评论:
乱拍超速、罚款就是张成虎干的。
IP:119.176.*  于2016-01-21  发表评论:
不得民心。
IP:119.176.*  于2016-01-21  发表评论:
临沂公安中的败类。
IP:119.176.*  于2016-01-21  发表评论:
张成虎是临沂最大的苍蝇,纪检监察早日把它绳之以法。
IP:119.176.*  于2016-01-21  发表评论:
领导包庇保护,早晚会栽进去。
IP:110.195.*  于2016-01-20  发表评论:
这样的苍蝇也该打
IP:119.176.*  于2016-01-20  发表评论:
怎么2个QA9003哪个是真牌。
IP:123.132.*  于2016-01-19  发表评论:
争取早日把这个腐败分子拿下。
IP:119.176.*  于2016-01-19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何时了,临沂当官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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