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结婚证本是件简单的事,但对张女士来说却并不容易。因她以前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结婚登记时,却被要求必须证明她确实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关系才可登记。(1月19日央广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居于这样的法理,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严把审批关,是职责所系,无需过分责难。但要求张女士必须证明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就显得画蛇添足了。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重婚是指存在前后两个婚姻的情况。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既然张女士只是与前男友同居过,从字面意思理解,是不可能构成重婚的。 再看看张女士与前男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构成事实婚姻的话,婚姻登记机关确实不能给张女士办理结婚手续。否则,就成张女士重婚罪的“帮凶”了。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张女士作为1981年出生的“小青年”,永远无法“煮成”事实婚姻的“熟饭”。 也就是说,张女士之前最多享受了同居关系的“已婚” 待遇。这种情况,不影响其“换叫”。即使婚姻登记机关“谨小慎微”,张女士的婚姻登记也是没有瑕疵的。毕竟,张女士已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都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相当于解除了同居关系。 面对已经同前男友分手近十年,并且与跟现男友同居近九年的事实,张女士还有必要解除同前男友的同居关系吗?一是法院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审理原则。张女士还有机会就同一案由“二进宫”吗?二是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张女士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额外”要求,张女士完全可以义正辞严地加以拒绝。婚姻机关不给登记就是失职渎职。今天的《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莫让杂音侵蚀了反腐“获得感”》的评论文章指出:“有些地方,吃拿卡要没有了,但变相的刁难出现了”,不知婚姻机关作何感想。 其实,要“消灭”张女士户口簿上的“已婚”也很容易。“解铃还须系铃人”,公安机关会更改户口簿上的“已婚”信息的。就算公安机关一意孤行地坚持错误也好办,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函询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支撑材料,若无结婚证依据则定性错误,婚姻机关便可大胆为张女士办理结婚证。 “靠别人不如靠自己”。张女士是否未婚,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是手到擒拿的小事。开未婚的证明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分内事。如果未婚证明,还要推给其他部门的话,婚姻机关真的比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证明的“发明者”还要可恶。所以,在张女士结婚登记手续“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大开“绿灯”!否则,真的要“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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