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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认上级当爹 入狱8年后上缴百万赃款获减刑

文章来源:政知圈   作者:   2016-02-16

原标题:8年后上缴百万赃款,这样的贪官该不该减刑?

撰文| 孟亚旭编辑| 傅凝

    看惯了十八大之后各类贪官因“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被从轻处罚的案件,最近冒出一个曹文庄,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忽然不适应了。

    为啥?这个当年被控240万余元且“不积极退缴赃款”的官员在8年后,忽然想开了,退了115万余元!

曾被控240万余元“不积极退缴赃款”

    先来讲讲曹文庄是谁。

     他曾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此君精通法律,博士毕业论文是《论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及犯罪构成》,据称,他的名言是要是能把他查出来,中国就没有清官了。

    2007年7月6日,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曹被判死缓,后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

   公开报道显示,在当年的检方指控中,曹文庄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两家制药企业在药品的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

    此外,还曾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深入调查研究和周密部署,草率提出启动专项工作和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后来抽查发现,曹文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国家统一的药品批准文号,其中包括个别假药。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法庭认为,“曹文庄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一审庭审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且不积极退缴赃款,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曹文庄归案后提供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插一句,曹文庄提供的是啥线索?有媒体称是举报国家药品监督局原局长郑筱萸,知情人士说,郑和曹曾“情同父子”,“曹文庄炒得一手好菜,经常去郑家为他们做饭,并对郑筱萸夫妇以‘干爸干妈’相称。”

郑筱萸与曹文庄(右)

     当然,这不是今天要讲的主题。

    时隔8年,曹文庄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原因是第4次被减刑,媒体称“除了与其他罪犯一样获得表扬嘉奖外,他还缴纳了115万余元的犯罪所得”。

反转:确有悔改表现第4次被减刑

    从当年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落马后,包括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在内的数名贪官又相继落网,坊间一时哗然。

    但当年的郝和平,最终因“主动坦白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能有效弥补”被法院认为可酌予从轻处罚。而这个曹文庄,法院的说法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看来,当年他曾因“不积极退缴赃款”,付出过代价。

    沉寂了一段时间后,2009年,曹文庄第一次减刑,从死缓减为无期,此次是曹文庄被第4次减刑。

    “判刑的依据是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等,而减刑的依据主要是服刑期间的表现,这两个依据不一样”,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也就是说减刑不减刑,很大一部分看的是入狱后的表现,而不是入狱前的情况。

    当然,监狱减刑有一套操作规范,比如会考量罪犯以前减刑情况、刑期长短、服刑表现、退赃等各种情况,阮齐林告诉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一般都是打分,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虑减刑”。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完执行信息网上显示,2016年1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曹文庄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局嘉奖奖励、8次表扬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法院最终也认为,罪犯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啥是“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为同时具备4个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外,他还于去年7月14日,缴纳犯罪所得115万余元。

    会不会鼓励贪官故意隐瞒赃款?

    法院在减刑问题上,要考虑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给出了解释,“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不过还是有人担心,曹文庄减刑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故意隐瞒赃款,待判刑之后再上交,获得减刑机会,或者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多贪污赃款,以便以后用来减刑?

    但阮齐林有不同的观点,他告诉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贪污受贿所得,“在前期捞的多,被发现后法院自然判的相对重,如果回过头来(用赃款)买刑期,这是亏本的买卖”。

     “况且干这种事的人,一般都是寄希望于不被发现,而不是发现后怎么办。”阮齐林补充道。

    在北京二中院的公示中,曹文庄在2009年被减为无期、2011年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13年被减刑2年7个月。

    曹文庄被减刑后,有人说,之前曹文庄未彻底退赃,在量刑时实行了从重或加重处罚,如今曹文庄退赃,只是酌情减刑,说的过去,但要向公众解释清楚,信息理当披露得充分一些,形成更透明的高官减刑程序氛围。

    资料来源| 新华网新京报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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