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信
----------百岁老人七年的诉求未果
尊敬的吉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九组的张子军,今年已经97岁了,由于万宝镇万祥村村民委员会欠我钱,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我于2010年1月起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4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子军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审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委会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7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民五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依据(2010)德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和(2010)长民五终字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0年8月15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对第一被告万宝镇万祥村委会下达了(2010)德执字840-2、4、5、7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执行完毕。
2013年4月20日,案外人德惠市新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苗喜臣向法院提出异议。
2013年6月15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执异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外人新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苗喜臣异议成立,并告知我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7月20日,我起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8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德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2010)德执字第840-2号裁定书查封的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委会的6垧土地归集体所有,案外人新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苗喜臣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这充分说明,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德执字第840-2号裁定书查封的地块是万祥村集体土地,不是案外人苗喜臣的土地。(2010)德执字第840-4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万祥村委会的6垧土地交由申请执行人张子军经营,经营期限为16年(自2013年起至2028年止)是合法有效的。
2013年12月30日,案外人德惠市新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苗喜臣不服又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6日,案外人德惠市新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苗喜臣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长民二终字第484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年8月15日,我依据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484号终审裁定书,以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发现案外人孙士祥手里也有一份德惠市人民法院(2010)德执字第8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称:将被执行人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村民委员会的2.93垧土地交由竞包人孙士祥经营,经营期限为16年(自2013年至2028年止)。执行员周宝锋把情况汇报给孙殿武科长,孙殿武科长和葛传生到德惠市天台镇泉子村8社调查孙士祥,发现孙士祥根本没有看到法院公告,也没有参加德惠市人民法院的土地竞拍,还没有向法院交纳任何保证金。
由于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据案外人德惠市新薪能源有限公司苗喜臣向人民法院提供一份是违法合同,另一份是无效合同,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新薪能源有限公司苗喜臣异议成立的(2013)德执异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错误裁定,以及案外人孙士祥根本没有参加德惠市人民法院的土地竞拍,没有向人民法院交纳任何保证金,手中还有德惠市人民法院(2010)德执字第840-3号民事裁定书,这难坏了执行员,执行员周宝锋说:我得向院长和审委会汇报,这事我做不了主,让我回去等候消息……
2014年8月25日执行员周宝锋告诉我说,已汇报给院长和审委会,决定再审。我和我的律师曾多次催陈中院长,陈中院长说过了阅兵后再审,后来又说院长有病了没上班,上班了再审,又说下周开审,从2014年8月15至今我盼了多少日日夜夜,盼了多少个下周,盼院长早日康复上班。2015年农历腊月十九,我到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找执行员和陈院长,陈院长说:这事本不应该我们执行局管,这样吧,来到年了特事特办,下周一出结果。下周一也就是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这天是小年,我收到了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共收到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决书2份,民事裁定书共6份,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决书1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1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1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人孙士祥复议申请执行裁定书一份。
在本案审理期间我有几个问题不解:
一、案外人孙士祥没看到德惠市人民法院竞包公告,也没向法院交任何保证金,为什么德惠市人民法院给案外人下发(2010)德执字840-3号民事裁定书万祥村土地2.93垧给孙士祥种16年?(孙士祥不是我村村民)
二、案外人苗喜臣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供违法合同和无效合同,德惠市人民法院为什么能采信,而且法院冻结地块与新薪能源苗喜臣没有任何关系(有万祥村土地资产清查表为凭)并还能裁定苗喜臣异议成立???
三、德惠市人民法院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以及两个案外人都无异议,而德惠市人民法院为什么又作出(2016)吉018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66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裁定再审?
这可真是:六份裁定笔误多;案外人次次有收获;你催我执我就拖;终审生效一年多;再审只是口头说;院长发现判决错;裁定中止应早做;次次法槌敲不准;法律谁还信得过;期盼再审早判决;司法公正终结果!
此致
敬礼
申请执行人:张子军
身份证号: 220124192002137016
电话:18743197509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