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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观点:要求撤稿等于扼杀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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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纪晓澜 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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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观点:要求撤稿等于扼杀民主
本网对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夏东明“受贿”案中夏东明受刑讯逼供一事进行了深入调查,做了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许多共鸣,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网或在网上发表评论,将此事件的纷争推向高潮。
2007年4月24日,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给本网发来公函,要求撤掉相关稿件;2007年5月18日,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葛志军给文章的作者之一季庆云同志打来电话,指责文章内容失实,质问为何把给市委书记的信公开发表,并告知淮安市检察院网上有一份答复函。
看完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函,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恫吓、是威胁、是强权向弱小民众、向媒体抡起的野蛮大棒。如果是前期的刑讯逼供是金湖检方无能的表现,那么现在公开表态严厉威胁的举动便是透顶的愚蠢!
金湖检察院的函中说“人民维权网发表的《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但并没有说明哪些地方损害金湖检方的声誉。只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好像要告诉世人,凡是上面定了调子的事情,民众和媒体就必须对此事闭嘴,哪怕把证据摆在面前!
可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承认这一点,任何真理都不以什么人的结论为判别标准,真理只承认事实。而如果金湖检方认为人民维权网的文章中确有不实的描述,或是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金湖检方的刑讯逼供,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而不是在这里挥舞强权的大棒,呵斥媒体,扼杀民主。
金湖检方还说:“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又怎样维护?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难道强令是民众和媒体对他们错误的作法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缄默就能维护他们的声誉吗?如果金湖检方真正在乎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
挂在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的《答复季庆云同志的函》
挂在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的《答复季庆云同志的函》给人的感觉更加空洞、苍白无力;其中除“内容失实”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一个论调外,竟然指责季庆云同志“采用反复给市主要领导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极不恰当,”通信自由想必任何人都无可厚非,况且关乎一个国土局干部受刑讯逼供而蒙冤入狱这样一个恶性案件,给领导打电话引起其重视也未偿不可。领导毕竟是人民的“公仆”,相信在他的心目中,一定是人民至上,对此也一定能够理解。
夏东明受贿案纷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状态,对此一些心怀鬼胎之徒在网上发表数百条抵毁网站及记者的同一留言,企图破坏网站的正常运行。但是他们想错了,公众舆论就像黄河之水,只能给予此引导,不能阻挡,更别奢望使之倒流!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发表讲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今天我在这里再加上一句: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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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案“泡制”出的 纷争   夏东明领刑7年拷问江苏金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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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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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包屁冤假错案的事更是严重的犯罪。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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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制造冤假错案是犯罪的事。遮掩冤假错案的事也是犯罪。包屁冤假错案的事更是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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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就是要充分体现法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领导面前不能网开一面,否则民众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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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是否违法,由检察院监督处理.检察院自侦案件违法违纪,由谁来监督处理?检察院既是唱戏人,又是评戏人,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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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我们鄙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鄙视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 支持!人民群众有冤就要伸,有威就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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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可怕!----------可怕!----------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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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关键加大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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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我还真不相信这么多双眼睛都看着,那些可恶的官员还能这样的公然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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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制造冤假错案、司法人员执法犯法,通常都存在:上面有人授意,前面有人冲锋陷阵执法犯法,事后有人订立攻守同盟,有人提供保护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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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是可忍,孰不可忍!行动起来!为了中国法制的发展!呼吁高层彻查江苏淮安检察院包庇刑讯逼供的内幕,还冤者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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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中国的官场就像一滩浑水,吃人的制度就是这样的:贪了,你就是千夫所指,阶下囚自然而然;不贪,就会遭人排挤,遭人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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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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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真正的法制社会,应该是人人守法,但和谐安定更必须在执法公平和严明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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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法律并不至上”、“在法律面前还不能做到人人平等”,俨然当下我国严酷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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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民众根本不相信淮安检方发布的信息,他们在为自己解脱回避问题。淮安检方可以克制民众的心声吗?人民需要真相详情,再这样下去民众更加反感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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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估计夏案拖很久快开庭了,相信纸终究是包不住真相的火的,大家等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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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掩耳盗铃、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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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13.1* 于2008-09-1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我和夏东明曾在一起工作过,他是一个非常忠厚的人,也是一个正派人。看了网上关于他的材料,凭感觉,他是冤枉的。希望法律公正、公开,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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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8-07-30 发表评论: 公正的判决会到来的,但是迟到的正义已经不是正义了,希望能有一个大家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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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8-07-30 发表评论: 这不是藐视媒体,而是藐视公证、司法和弱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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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夏东明-----------------好人哪! 真的,难得的清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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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此案再一次曝出相关人员的拖沓、冷漠和不作为,拿着纳税人的工资,干着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法制的国家啊,绝对不允许这样的冤案在继续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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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我是一个工作三十年的法官,凭多年的经验.我敢肯定,这是一件人为制造的冤案!!!中国冤案、错案之多,主要原因是:不依法办案,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喜欢搞逼、供、信办案,喜欢听一面之词办案。在写材料时,喜欢添枝加叶,颠倒黑白,弄虚作假上报材料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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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现今这个世道太离谱了!!!其实涛哥也并不是什么都知道。但是13亿老百姓知道啊!涛哥啊,你下面有这么一群人,已不是一小摄人,快要把这个世道弄得天怒人怨了!!!大堤一只决水就势不可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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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能把此事揭露出来,就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人民维权网绝不能撤除稿件!金胡检有种的就去告吧!谁是谁非,法律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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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我们希望这种错误越少越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一个神圣的目标。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守住法律的公平正义这道防线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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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不明白的是这样一位出色的检察官领导下的检察院,怎么连下一级检察院金胡检炮制的这么明显的冤案都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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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鞍山网友好糊涂,淮安检察院难道不是这位检察长领导的吗?让当事人去找他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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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在简单中创造精彩——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长林伟明》,这位林检察长一看就是一位正义的检察官,建议张玉荣去找他……
——辽宁鞍山网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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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在简单中创造精彩——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长林伟明》,这位林检察长一看就是一位正义的检察官,建议张玉荣去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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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不去与楼下的小人争辩真假记者一说!记者这个职业并不是一个特权职业,记者不是警察。记者的采访权利来自于《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任何公民,对于任何社会事件都有权去关心,他可以通过自发调查的方式了解真相,然后向媒体投稿,也可以通过供职于媒体来从事职业的新闻工作。所以,事件发生之后,重要的不是关心前来采访的人是不是记者。关键在于,应该更彻底披露信息,更坦诚面对社会舆论。唯其如此,才是上上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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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我检举:此网站没有一个人有合法记者证件,全是假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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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我检举:此网站没有一个人有合法记者证件,全是假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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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怎么也看不好的神经病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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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8-15 发表评论: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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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8-09 发表评论: 贪官污吏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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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8-0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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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7-08-04 发表评论: 可以看出,出此文给季老师的当官的习惯了对别人指手划脚,官老爷的姿态大得很.今天想不到季老师也领教了......
这篇文章的公开意味着办案机关的蛮横和冷漠,我们反对强权高压,我们期待季老师还公众真相.
反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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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7-3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与贪官污吏是一对同胞兄弟!
谁也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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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一些昏官、庸官的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行为,表面上看似无意,实质上危害极大:不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看来,我们对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容忍姑息,而且还要加大力度严惩严办,对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到底,才能于党、于国、于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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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只要刑讯逼供在中国大地存在一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刑讯、被逼供的人。我们距离现代法治文明就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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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是谁给的权利啊?透过现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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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江泽民同志写了一本书.其中有十分透彻的描述。腐败在井察中十分盛行。政府明知但扭转不了。悲呀。政府都不行。何况小百姓呀。黑暗。什么时侯见天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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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7-26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我认为刑讯逼供对贪污犯用的就是好.而且要大在地用.建议检察院多用,反正没有人查你们.算你们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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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关于刑讯逼供,在我们现行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何况我国于1986年就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呢?可我们的有些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动辄大刑伺候;于是审讯就落入灾难,谁敢以身试刑?冤案就是这样铸成的。所以说,法治的前提是“依法治国”,意味着切实的民主,使其制度化、法律化;讲究文明执法。因为民主与专制最大的分水岭在于政府实行“法治”还是“人治”?很明显,这个矛盾的解决唯寄望于前者——法律至上、民主监督是其基本理念;民主不能没有法治。也就是说,不但是少数服从多数,而且多数必须尊重少数;实现民主宪政,保障“人权”,才是人间的沧桑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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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我们可以找一万个理由来谴责刑讯逼供,但是仅仅谴责甚至愤怒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谴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要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的司法“怪现状”,更为关键的是需要采取切实的措施,用强有力的制度去规范,没有惩罚的道德谴责终究是脆弱的,经不起任何的考验,倘若继续默许其行为,我想,“窦娥们”会越来越多,采取刑讯逼供这种最有效的破案方式者也会越来越多,而长此以往,恐怕是人人都是其中的“受害者”,法将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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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不用调查了,傻瓜都知是怎么回事,连他们的头一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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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在大力倡导法制江苏、和谐社会的今天,江苏的检察干警为何还能做出如此暴力的违法行为?平时大力宣扬的人性化办案到哪里去了?江苏省院的领导们,你们应该好好的坐下来思考思考、调研调研基层检察院是如何办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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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牢记“江泽民”讲的,官吏的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腐败、也可说是历史倒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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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强烈建议有热血的兄弟姐妹们看到这些贴子,转贴到其它网站啊, 让金湖检打人凶手的丑恶面孔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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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6-28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发生这种事,损失最惨重当属淮安市检察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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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7* 于2007-06-27 发表评论: 中国也快了..你现在到大街上看看有钱的希望共产党垮,有的没钱的就以自杀来抗议政府的黑暗,有的还干怒不干言,现在有几个说政府好话,政府的官员都在那老百姓的血汗来丰满自己光辉,从政府的执法部门就能看出来,警察杀人,强奸.贩毒.城管现在也能杀人了..现在的中国这样的事数不胜数...政府的官员把贪污作为一种待遇...现在的政府的官员只要够科级的就够毙的..但是共产党他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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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6-27 发表评论: 查 查 查,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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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广大网民支持正义!关注处理结果!为法制中国尽一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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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知道谁厉害了吧!法权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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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这样也敢说“内容失实”!!!拿全国人民当白痴!!!~一定要查到底!!!!
这样也敢说“内容失实”!!!拿全国人民当白痴!!!~一定要查到底!!!!
这样也敢说“内容失实”!!!拿全国人民当白痴!!!~一定要查到底!!!!
这样也敢说“内容失实”!!!拿全国人民当白痴!!!~一定要查到底!!!!
这样也敢说“内容失实”!!!拿全国人民当白痴!!!~一定要查到底!!!!
这样也敢说“内容失实”!!!拿全国人民当白痴!!!~一定要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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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检察院!又是 检察院!还在搞逼供?不能因为他们是反贪机关就放弃了对他们的监管,否则类似的事件还会越来越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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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查!查清楚!!!铁证难道还抗不过"铁腰"吗?什么理由?“依权狡辩”是袒护腐败的"法宝";是违法乱纪的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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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检察院公道不公道不知道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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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希望司法机关认真对待此事,公正的、科学的、真实的查出此事原因,发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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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使用了最有效的执法手段之一————先打后审————效果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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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这群小朋友终于闹大了,不过我早就预料到了:你们这样侦查,非出冤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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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我国的宪法是治理国家的依据,护法者必须公正.清廉.热爱国家.一个国家兴衰就是看宪法是否得到执行.这件事关系到检察院信誉,检察院一定要严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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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深揪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深查其中的内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察院的领导开除公职移交司法部门,国家应介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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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对于一个民众所依赖、为民众申张正义的执法机关,对于淮安市检察院给出的说法。我们还能说些什么?自重啊!!!!!!内幕是什么?能揭出来吗?民众现在都不知晓,估计将来也不会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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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查。。。。查。。。。。。。。。。。这年头能查清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维护,防止怨案、错案的发生。检察院的行为由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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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22* 于2007-06-19 发表评论: 作为执法的金湖检反贪部门有责任举证他们没有对被告人夏东明实施刑讯逼供与诱供。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机关之所以不敢拿出他们所谓的“录音、录像”,原因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故意隐匿他们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证据。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部分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或为了小团体的功利,而滥用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更应该受到处罚。他们的一些行为不仅有损国家和法律的威信与尊严,而且会滋生腐败,拿法律与个人功利作交易。据说反贪局查出的的违法所得的大部分会返还给反贪局,并奖励办案有功人员;而且查出的案子中的违法人职位越高,涉案金额越高,反贪局的办案人员的政绩就越大。如此这般反贪局能不拼命查案,办案。他们为了尽快出成果,急功近利,经常采取一些非法甚至是非人道的手段对待当事人。孰不知,这样做给国家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危害。他们不仅人为地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广大干群心中的信誉与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那些含冤的当事人,证人及他们的家属,亲戚,朋友等众多相关人和知道真相的广大干群会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失去信任并可能产生抵触情绪,或有更强烈的情绪。在大力构建民主、法制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竟敢如此执法,胆大妄为,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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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22* 于2007-06-19 发表评论: 现在的司法人员办案是有些不合民意了,君子犯法庶民同罪,人民盼望的的和谐不知何时能实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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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22* 于2007-06-19 发表评论: 每天都会在网络上看到查处贪官的新闻,还头一回在网络上看到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新闻。检察机关惩罚制度也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说真制造出一起冤案上下都会受到牵连,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是不会轻易承认错误的!承认就是找死!谁会承认呢?难难难!谁担当的起诬陷共产党员而且还是党的领导干部的罪名!目前对检察正面宣传的多,揭露阴暗面的太少,不利于对其进行广泛监督和有效制约!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充分揭露这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封锁、隐瞒乃至包庇。对夏东明案件而言,要查找金湖检方执法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是万万不可漏掉刑讯逼供的。但目前金湖检察院其诚意也很值得人们质疑,更无助于达到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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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84.2* 于2007-06-1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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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6-15 发表评论: 维权网的记者绝对不撤稿,看金湖检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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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4.7* 于2007-06-09 发表评论: 要求撤稿就是心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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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在这个以正面报道为舆论主流的时代,一些媒体记者对这样的事件有时只有同情,却不敢做任何行动。我是吉林海天投资人,看了季老师和李老师的报道,我坚信张玉荣没有找错媒休,没有找错记者!有这样敢说真话的媒体和记者是张玉荣的幸运,是夏东明的幸运!而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来攻击他们也只能是自我安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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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是哪位希望网站关闭呀?必是那些对夏刑讯逼供的相关责任人!死了你的那份心吧,你不被绳之以法,网站不会被关闭;你关进了监狱,网站更不会被关闭!!!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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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申冤是肯定艰难的.如果是冤案,每一个人都同情.但是,这一案件申冤,从头至尾找错了对象,找媒体应当找中央电视台,找领导应当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找目前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野鸡记者,能有什么用呢?他们只能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说实话,他们能算什么东西?他们写的东西就是调查报告?可怜的夏家人慌不择路,被骗子骗去了钱,而不明白.可悲可叹!事实上,这种野鸡记者只能激起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机关和民众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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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网站还没有关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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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反腐败反到这个程度,说明金湖检察院真是好样的.不愧为人国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集体功勋单位.希望加大力度好好地反,让他们告状,人民群众永远会支持你们检察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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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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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自言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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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人间还有多少这样的冤案等待昭雪?可是相关部门为何沉默?难道就真的让这些违法乱纪分子这样逍遥法外?看到了吗?他们在偷着乐呢!他们侥幸自己没有被绳之以法,他们越来越嚣张了!法律呀,天理呀,快惩罚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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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建议这一位自言自语的发言者,找一位心理医生,好好矫治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个人感觉:可能是因为一味为平反冤案而病得不轻.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有病本无错,不看就是错.为了你和家人的生活,请你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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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咦,怎么没有劲争论了?伙计们是不是累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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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也许是无知。但现在不是政务公开吗?省、市检察院、政法委组织调查结论书又没有暗渡沉仓,有什么不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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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麻烦把该案的省、市检察院、政法委组织调查结论书贴上来讨论撒!--------------------------------------------无知.惊人的无知.你以为这是公开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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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不过也不能偏执。比如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不是曾规定,无论真正谁对谁错机动车先错三分,再往前追溯,在我们“伟大”的皇帝们掌权的时代,民告官,无论对错,先打三十大板么?所以这个社会还需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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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法律是讲证据的,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如果我说的不对,自然有人拿出东西批驳我的.我笑纳.纵然现在法律观念不是很深入人心,但这是非曲直总能分得清吧?谁对谁错总能说得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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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不是每个故事都有开始有过程有结局。生活也是这样,太多太多的戛然而止,太多太多的突然。仔细想来,我们每人的生活,不都是这样充满着未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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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事发后为使夫冤得伸我上淮安市检察院148次、金湖检察院26次;金湖县法院、市法院、市人大及政法委、省检察院、高院多次;从2005年开始我在各大媒体及网站上投诉,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看到报纸上有E-mail我都会投稿请求援助。这两年北京开人大会期待我发了好多邮政快递及挂号信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当我知道每个省的纪委书记都是人大代表后我又给他们发信恳求帮忙代向中央党和国家领导人反映我丈夫的冤情。-------------------------------------夸大其词了.你怎么说金湖检察院的人也绝对不会反驳你的,你可以说上访两万天都可以.你的告状确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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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大家的法治意识的强弱并不是以一个人对有罪或者无罪案件的关心程度来决定的,而是看他是否有将法律的精神和理念贯行到自己的每个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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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抛开这个案件,依我所见,不相信检察院甚至试图通过其它途径去实现所谓正义的行径,为害尤烈。君不见,人大、政协、妇联门外声冤者众,他们和此事唯一的不同是,他们不大会上网,他们比较喜欢贴大字报(但是最近似乎也比较多上法版的了)。但是相同的是,都希翼着通过某种外部力量去实现各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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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事发后为使夫冤得伸我上淮安市检察院148次、金湖检察院26次;金湖县法院、市法院、市人大及政法委、省检察院、高院多次;从2005年开始我在各大媒体及网站上投诉,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看到报纸上有E-mail我都会投稿请求援助。这两年北京开人大会期待我发了好多邮政快递及挂号信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当我知道每个省的纪委书记都是人大代表后我又给他们发信恳求帮忙代向中央党和国家领导人反映我丈夫的冤情。两年多来上访诉说爱人夏东明惨遭严刑逼供,诬证“有罪推定”,致成冤狱实况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在此我非常感谢人民维权网三位记者看到我的投诉能前后三次自费来淮。他们的行动感人肺腑,让我感受到人间真情和社会的温暖,我希望别有用心的人不要讲瞎话了,生活中有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这世界如果没有了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同情,也便没有了一些人希望能为另一些人做些什么帮助的冲动,世界真到了这种地步连仁慈的上帝也会产生厌恶的。告诉大家目前我的工资存折还被市检察院没收着。为夏请律师、寄信及东奔西跑和日常开销都是身边的同事借给我。婚姻其实是长长的责任,所以我很努力尽这份责任。从事发到现在我没为自己添置过一件新衣,在生活中能省一分是一分。我丈夫夏东明没有收受任何人的钱而变成了“受贿犯”。我为夫伸冤路途上奔波的艰辛不知您们能否知晓?有什么比有冤无处伸、冤案不能雪更可怕?我愤怒但我无奈。我想用语言向所有帮助过关心过我们的人表达感恩但是总找不到贴切的词语,就让这人间真爱永藏心中,做个善解人意而又宽容的女人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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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申冤是肯定艰难的.如果是冤案,每一个人都同情.但是,这一案件申冤,从头至尾找错了对象,找媒体应当找中央电视台,找领导应当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找目前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野鸡记者,能有什么用呢?他们只能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说实话,他们能算什么东西?他们写的东西就是调查报告?可怜的夏家人慌不择路,被骗子骗去了钱,而不明白.可悲可叹!事实上,这种野鸡记者只能激起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机关和民众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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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写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刑逼不究、错案不纠、沉冤不伸、公平正义何在?!
尊敬的淮安市委丁书记:您好!
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司法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判决公正;没有惩罚刑讯逼供就没有司法公正源头;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安定和谐社会。逆法违天、矫诬构冤,民有沉冤、官无悔判。姑息放任腐败的政权是不牢固的。网络奇冤掀狂澜、社会自有正义在。继续为夫苦鸣冤,期盼您鼎力送来迟到的正义终究的公平!
我名张玉荣,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女职工。我丈夫夏东明原任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他廉政敬业、敲响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笫一槌,闯出“建路靠地钱”改革路,业绩昭著劳苦功高。却惨遭政敌与小人诬陷,更罹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者恶劣刑讯逼供源头筑冤。致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维持原判”。铸就法治阳光下冤、假、错案, 悽绝黯点。好官蒙冤,惊天动地。“刑讯逼供”害人易,伸冤难,乃当今司法腐败顽症。近二年来,我为丈夫鸣冤,搜集证据,申诉不辍,直至向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投诉。吃多少艰辛,寄无穷希望。实践证明“民有正义、官有法权”。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的记者季庆云、李新德、商秋实三次自费由北京专程来淮与相关地方审慎负责查阅案卷,了解会见蒙冤人,调实核实我取得的证人证词合法性、真实性,列出系列疑点、反常。从而作出《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在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上发布,并被许多网站转载。一石激起正义千层浪,广大读者纷纷同情支持送温暖,强烈谴责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示憎恨。淮安市与金湖县两级检察、法院权人,既已违法构冤就违法滥权顽抗到底,坚持有错不纠,有冤不伸。恐吓证人,仇视网络维权。于2007年4月20日、24日两次向《人民维权网》总编及编辑发网上攻击函:妄责报道失实,强烈要求撤下《冤案是如何“泡制”的》网文,杀气腾腾。网站于2007年5月8日由秦锐撰文《冤案“泡制”出的纷争》,公开发表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信予以反驳,以正视听。披露调查取证认定刑逼构冤事实。更激起正义舆论共愤与热望。权与法碰撞、检察与媒体交锋,腥风血雨惨云密布。足见恶极冤深大案,社会影响、震动很大!
尊敬的丁书记、丁青天,夏东明根本没有被指控的受贿行为事实。纯属金湖县检察院侦查人倪长龙、冀益斌为首者13人轮番对夏东明进行长达12天残酷刑讯逼供、威胁骗诱,苦打神恍诬招供所致。将法国巴斯底监狱铁鞋强穿到中国公民脚上。竭尽法西斯式体罚、肉刑、强制精神入其套。为“有罪推定”必须刑逼人犯与证人;为形成“证据锁链”必须违法拼焊。对“行贿人”与“关系人”邵国飞、夏东祥暴力取证。“行贿人”顾众、翟元昌是挟恨诬证。从下属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是为市国土局公务招待便于走帐。对夏东明刑讯逼供证据主要有:(1)同监室犯人吴青松、杜勇林、傅启雨、卓后合及万仁亚等人目睹耳闻刑逼伤势,自愿冒险作证的证词、同时诉说遭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人员恐吓、更经记者核实等书面;(2)、夏东明被打沾灰裤上洗不尽的血迹,可供科学鉴定;(3)、金湖县检察院违法将淮安市检察院《拘留通知书》上刑拘日期2004年8月9日改为8月16日,推迟7天供养伤销证;(4)、2005年8月8日所录“同步录像”,故意不录被打伤右侧面。
两审审判疑点:(1)、一审未传一个证人到庭,尤其是证言前后矛盾。显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笫47条以及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笫43条规定。未经法庭讯问、质证查实;(2)、没有一个“行贿人”受法律追惩,至今逍遥法外。足见有承诺,所以敢伪证。均极不正常必有弊。(3)、二审迁就附和一审,连庭都未开。
泪已干冤未伸,心在滴血哀鸣。“冤狱平反解缧绁。重见天日诬得雪”。是时候了,再不办理更待何时?!
综之:刑讯逼供的口供不矛采信,矛盾的证言不能定案。疑点作不出合理解释必冤。有错不纠加重冤苦与违法。法律不容亵渎,人权岂应侵犯?!纲纪解纽,权力邪化,民冤党心急。该案由地方扩为网告天下,社会不安不谐负面影响极大。法治惩腐、伸冤,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仰祈您高度重视负责,拨冗过问,明是非定风波启覆盆。乞您鼎力解救钩沉冤见朗日,力惩法腐、法正江苏、诉平网谐。合家老小叩感高天厚地之恩!并值此借网向各阶层正义声援者深表由衷感激!!
此致
敬礼
为夫继续鸣冤求伸者:张玉荣
二O 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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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其目的只是想掩盖金湖检察院执法暴行,对刑讯逼供凶手进行包庇,以逃脱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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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麻烦把该案的省、市检察院、政法委组织调查结论书贴上来讨论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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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比杀戮还残忍的“剥夺睡眠”,必须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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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现在我们淮安的检察办案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这是办案的传统,只要你被关进去了,办案人员就会采取人们想象布道的手段去折磨被关押的人,一个人往往是承受不了折磨,办案人员要他讲什么,他就会讲什么的.这是没有人性的,作为淮安反贪局办案,不是在侦察知识和技术上下工夫,而是一贯搞刑讯逼供,这实际上是社会的倒退,虽然刑讯逼供已经规定为犯罪,但是真正追究的却是太少,官官相互,是我们官场的作风,法制国家是要求真抓实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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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没死在里面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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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关于是否有刑讯逼供的判定,由刑讯逼供的淮安市要加强来作调查出证,这是很荒唐的。而更重要的是,淮安检方并未拿出视听资料等任何证明无刑讯逼供的证物。因此,我们认为这一结论不能作为否认刑讯逼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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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对办案人员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过调查。难道最后没有作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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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不应由刑讯逼供的一方来调查出证,而且检方并未出示视听资料等任何证明无刑讯逼供的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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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至于刑讯逼供,该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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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终于理解了为什么刑讯逼供一直为检察院办受贿罪所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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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怎样做称职的检察官,淮安市检察院是该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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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百姓的愤怒什么时候才会被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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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淮安检察院是为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和即将面临的舆论压力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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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说明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具有不一般的“进取心”,只是方式“原始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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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淮安市检察院的领导们,如果你们眼里哪怕还有一点点、一点点党纪国法;如果你们心里哪怕还有一丝丝、一丝丝人民利益,如果你们的灵魂深处哪怕还有微乎其微的对党的事业的责任,你们就不会走到今天,而且越陷越深、越走越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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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发生这事件,损失最惨重当属淮安市检察院的公信力!对此,相关责任人不能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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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就是典型的野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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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发现问题不难,难的是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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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要依法执政,就要从执法机关抓起,现在中央的头开得很好。希望淮安市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要姑息。姑息就会养奸。法律面前只有公正。希望能够往深处查,从上往下,也包括从下往上的查,不管牵连到淮安市检察院哪一个人。我相信我们的党会获得老百姓的信任的。作为执政党,就要考虑与老百姓形成鱼和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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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疲劳审讯难道不算刑讯逼供吗?社会在逐步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人的素质该怎么提高呢,现在有好多人工作能力强,就是品德差的不能再差了,改也改不了的,基因遗传的.最高检察院出台的规定是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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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人民维权网坚决不能撤稿,一定要与这些犯罪行为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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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人在做事天在看,他们以为如果网站撤稿就没有知晓他们的丑事了吗?世界上有不透风的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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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对受审查人刑讯逼供,办案多,速度快,政绩突出,所以连续10年保持“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行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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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连续10年保持“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行业”称号!真不要脸,他们对得起这些称谓吗?真是天下不要脸第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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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此案不大不小,但它却轰动全国,致使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再次扬名。现在夏案已到水落石出和彻底解决的时候了!作为金湖县检察院一方,应该诚心诚意地接受媒体监督,认真检查和反思自己的问题,只要幡然悔悟,及时改正错误,并做好一切善后工作,我想还是为时不晚的;如果一意孤行,根本无视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诉求,甚至包庇枉法检官的违法行为,其后果将十分严重,甚至不堪设想!我们欢迎淮安检方转变态度,将自己置身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受冤当事人一个公道,还威严的法律一个公道!还是那句老话:国家法律岂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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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些天不怕、地不怕,只怕帽子掉的司法界败类,拿着国家的财力、物力、权力对抗单个的受害者,就象儿子拿着父亲的汗水钱买刀不逆反放踹一样,让生养他们的父母寒心,大逆不道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共同谴责、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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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相信正义必胜、法律的威严必胜、依法治国的理念必胜! 希望国家级媒体对于中国司法文明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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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公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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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就只能寄希望于某些人了……这可能就是时下康熙、纪晓岚等古装戏受欢迎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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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又发生冤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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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长期以来,我国侦查机关重口供的办案思想根深蒂固。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导致刑讯逼供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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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从诸多错案中可以看出,首先这类事件与各级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有关,过分强调所谓政绩,但是离开实事求是和科学态度,盲目强调政绩,只能为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了条件。再次,公检法队伍中有些人素质较差,他们往往只对领导负责,从来不考虑对人民负责,因此明知是错了还要坚持下去。当然可能还有其它一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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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为什么直到今天执法者还那么重视口供,什么时候才会真正的消除唯口供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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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如此冤案,谈什么公正?!此冤案是否还能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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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表面上看没有错,文革结束后评反大量冤假错案体现了公正,但是这种迟到的公正的根源在哪里?谁愿意在公正到来之前“享受”不公正?迟到的公正不知让多少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迟到的公正不知让多少人不堪回首.因此,迟到的公正并不是人们普遍需要的,人们普遍需要的是真正的公正、公平、正义,人们普遍要求司法公正,彻底消除产生迟到的公正的根源,不再有人为迟到的公正付出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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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公正要是迟到了,就说明不公正在此之前得到了肯定!被亵渎的是司法!被摧残的是当事人的身心!被扭曲的是制造冤案的人的灵魂!失去的是司法机关的信誉!这样来看,还有公正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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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我讲两句:"为人民服务"好辛苦,没有大爱返家种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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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人心不聚,和谐难成;贪官不除,人心难聚;制度不善,贪官难除!最有效最快捷最经济的方法就是让“太阳”晒到容易滋生贪官的地方。有这个胆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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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为人民服务,这句话字面看起来简单,实则意义深远。就这五个字,让我们的干部就是做不到,这些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搞政绩损人利己,欺上瞒下只为自己服务。这一根深蒂固的恶习,什么时候才能改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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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现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已经把它改了,叫-人民为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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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几年前我的大女儿被上级单位确定为后备干部.她问我:“爸爸,我是从政呢,还是搞本专业?”“搞专业!”,我坚定的回答她。我为什么这样,那是为了怕她变坏。中央领导可能不知道,在我们这里的领导人已由过去的95%以上好干部变为95%以上坏干部了。我不想让女儿变坏,只好叫她不要当官。我曾当过小官,深知当洁身好官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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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几乎每天都会在网络上看到查处贪官的新闻,还头一回在网络上看到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新闻。中央决心再大,如不依靠人民群众,则将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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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大字曾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为人民服务绝不是一句口号,它是衡量领导干部行为的一把尺子。为谁服务?服务什么?如何服务?这是一个领导干部应该始终思考的问题。可是今天,又有多少干部淡忘了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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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地方领导干预、干扰渎职侵权案件的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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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渎职也是一种腐败,而且比腐败更甚。刑讯逼供侵权犯罪行为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种放纵或者说是一种放任。目前这种惩治不力的状况,必须改变。要像反贪腐那样,对渎职侵权行为说不,还法律以尊严,还人民以公正,还社会以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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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是什么使然?是金湖检察院办案者赤裸裸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连续没日没夜的严刑拷问,不竭余力的指供、诱供,最终使夏东明作出了有罪的供述,至此“铁证如山”,冤案由此铸成。为什么不把刑讯逼供问题重点摆出来?笔者无从猜测,或许是无意间的忽略,或许是某种有意的淡化。如果是前者,说明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尚没有正确认识;如果是后者,则不排除有关部门有心避重就轻、避实击虚、开脱责任。不管如何,二者都不是正确的态度,都于彻底杜绝刑讯逼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十分不利。对夏东明案件而言,要查找金湖检方执法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是万万不可漏掉刑讯逼供的。但目前金湖检察院其诚意也很值得人们质疑,更无助于达到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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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检查机关制度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上下都受牵连,他们是不会承认错误的!承认就是找死!难难难!谁担当的起诬陷共产党员而且还是领导干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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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近年来类似这类不少问题案件被推翻,作为一名反腐一线上的工作人员,我很希望有一例像这样基本上是口供的案件被推翻!这也给我们一个很深的教训;但淮安检察院确有逼供嫌疑!他们调查沈阳马向东案件是就有律师向我们反映过,由于此案跨省高检没提出来;所以我们没追问!想想也是也是案件要都向他们那样办的话,什么案件办不下!但人权呢!执法不能黑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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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能把此事揭露出来,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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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不怕办错案,就怕将错就错,明明知道错了,看到记者的调查稿还不承担责任,甚至隐瞒真相,错上加错,可恶!是怕暴露自己担责任?事情结果会怎样?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充分揭露这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封锁、隐瞒乃至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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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所作所为让我想起了旧社会国民党时期的重庆渣滓洞集中营的匪特.在我们现在的法治社会中,为什么一直有这类严重违法的事情发生呢?这种事情频繁的发生确实让我们暜通的老百姓感到害怕!这种检察为什么就不能清除出我们的检察部门呢?怕没有人干检察了吗?怕他们失业吗?我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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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在一些检方援引的侦查手段中,通过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其主要方式,而检方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很难被外界监督,久而久之,不少地方的检察办案特别是侦查受贿案件时就形成了重口供轻调查的刑侦传统。这种情况下,一些检察依赖口供发展到依赖刑讯逼供,轻松省事地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破案线索,这就形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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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目前对反贪检察的制约作用太弱了,检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犯罪行为只是一步之遥,是一个高犯罪风险的职业,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制约,这个职业就将变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文明的杀手锏!目前对检察正面宣传的多,揭露阴暗面的太少,不利于对其进行广泛监督和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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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为什么每次冤案都要有高级领导指示才能昭雪,我们的司法监督机制是干什么的?高级领导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从源头控制,不要等冤案出来了,闹得整个社会都不安宁了才作指示。换一个角度说,像夏东明这一起案子也是有上级领导指示,金湖检察院具体的办案人员尊旨制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制造冤案也好,昭雪也罢,都是有上级领导的指示才能有果。这样哪一个是冤案,哪一个是冤冤案谁还能说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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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凡有正义与良知的人们都认为,是到了亟待重视并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了,不然如何落实构建和谐社会!二战后马丁•尼莫勒牧师撰写的一段碑文:“当初他们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社会法治的进步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个人努力了一小步,国家的法治就向前迈进一大步!为了正义的明天,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相信明天会因我们的努力而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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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希望夏东明案件能够成为健全淮安市反贪局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希望媒体的监督作用能够更好的得到发挥。希望夏东明案件的后续报道能够给广大民众一个合情合理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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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丧家之犬.在我们家乡都没有一个人喜欢你,还做梦出国?炒作自己,做梦吧.穷鬼就穷鬼,还装模作样地装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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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作为一名知情者,我检举:此网站没有一个人有合法记者证件,全是假记者.真的.不信,叫他们扫描上来看看.他们永远不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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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一定要给他们曝光,把他们晒成标本,制成反面教材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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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金胡检已经快疯狂了!!因为维权网揭了他们的伤疤,触了他们的痛处!没办法呀,心里有鬼,就怕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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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好,好,骂得好,太恰如其分了。金胡检就是不知天高地厚——与人民为敌,将来不会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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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真是不知天高地厚!!!跑到这里来吹毛求疵,金胡检是炮制了冤案,但最终一定会化为“泡影”————————这即是用“泡(字)”的深刻内涵!!!!回家没事的时候多学些汉语言文学吧!做一回中国人,连国语都懂不得,只会象狗一样听命于他的主人!!到处咬人!!!建议网站管理员将此狗的所有狂吠删除,因为这里只许人说话,不许狗放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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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真是不知天高地厚!!!跑到这里来吹毛求疵,金胡检是炮制了冤案,但最终一定会化为“泡影”————————这即是用“泡(字)”的深刻内涵!!!!回家没事的时候多学些汉语言文学吧!做一回中国人,连国语都懂不得,只会象狗一样听命于他的主人!!到处咬人!!!建议网站管理员将此狗的所有狂吠删除,因为这里只许人说话,不许狗放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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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呵呵,才发现将"炮制"作"泡制"的人也能做记者?假记者吧?记者证发上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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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6*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有法不依,要有合用.中国的政治体制间接造就了,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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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6*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有法不依,要有合用.中国的政治体制间接造就了,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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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2.2*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维权网是中国上亿人心中道义和良知的化身,是讴歌正义,揭露邪恶的大舞台。季庆云记者是这个时代造就的维权英雄!是历史的功臣!是任何人也否认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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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2.2*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当今社会经济变革时期,老百姓深恶痛决的腐败问题滋生土壤就是来自于手中的权力,在大力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中,人民所给予执法部门的权力不是让你恐下威胁老百姓的!作为维权网曝光你金湖检查院违法办案有什么值得你们跳老虎神的??为什么那么怕见阳光?说明你们心里有鬼?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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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2.2*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当今社会经济变革时期,老百姓深恶痛决的腐败问题滋生土壤就是来自于手中的权力,在大力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中,人民所给予执法部门的权力不是让你恐下威胁老百姓的!作为维权网曝光你金湖检查院违法办案有什么值得你们跳老虎神的??为什么那么怕见阳光?说明你们心里有鬼?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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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中国反渎职侵权重点查办“涉及民生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的重点是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房屋拆迁和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失职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童建明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四类四十二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详细 高检院:决不放松对涉及民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 突出抓好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决不放松对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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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2.2*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淮安检察院也太狂亡了吧!你们有什么资格来命令维权网撤稿,权力代表不了正义!权力代表不了民意!维权网是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正义,主持公道的最受老百姓拥护爱戴的网站,是任何人也无权力封杀的!谁胆敢来无视民意,采取卑劣手段,我们将和他血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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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197.*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肯定有内情.夏东明你要坚强些.不能叫恶势力把你打垮,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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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197.*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个文章坚决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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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197.*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多行不义必自毙,只是未到报应时.请求政府伸张正义,还当事人清白.严惩利用自己的权利加害别人的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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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197.*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坚决不能撤搞 ,李新德, 季庆云是好样的 , 我们支持你们.当今就缺象你们这样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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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个“泡”这作者与编辑共同商量的,用在这篇文章的意思是虽然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费尽心机“炮制”了冤案,但到头来还作化作“泡”影,相信有一天,金湖检院的办案人员会同夏东明换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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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讼棍观点:要求撤稿等于扼杀民主
查办案件等于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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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5-29 17:26:59
敢问季大"记者",什么文化呀?
------------------------人家是自学法律大专,你有吗?不容易."我容易吗,我?混到今天.骗点钱,不容易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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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敢问季大"记者",什么文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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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呵呵,才发现将"炮制"作"泡制"的人也能做记者?假记者吧?记者证发上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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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建议当事人快到省高院、最高法院去告等机关去投诉,只要司法机关介入稍一查就可查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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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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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就凭你一个匹夫——一个民族的败类、一个人民的罪人,就能关闭了这个网站!——白日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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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对不起,我不发表意见.但我要祝贺一下这个网站:<要求撤稿等于扼杀民主>,那么,这个伟大的中国民主网诞生了!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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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看来,这个网站确实已到了非关闭不可之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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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淮安检院的头头们,你们到底想干什么!错误不改还指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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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淮安检察院为什么不能把他们对夏东明案件的结论也挂在网上呢?为什么只把打压舆论的什么函挂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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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淮安检院的头头们,你们到底想干什么!错误不改还指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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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63.9*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我们要真正的民声,权势压不住人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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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淮安检查院请把你们的结论也挂在网上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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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63.9*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让人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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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63.9*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现在的官场让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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