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芹称,《调解协议》等项案卷资料上其本人的签名、手印非其本人所为。
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农妇王爱芹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2010年6月28日,其丈夫王某江被同村村民张新才和其妻孙某芝打死,张新才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其以有病为由,至今未被收监,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参与殴打的孙某芝则至今未被追究,逍遥法外。目前,其孤儿寡母在村里受到欺负无法正常生活,被迫流落异乡。
在提交给媒体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农妇王爱芹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0年6月28日,我丈夫王某江被同村村民张新才和其妻孙某芝无端打死。2011年5月1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年)周刑初字第242号判决书载明:
被告人张新才,2010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13时30分许,张新才到本村王某江家中索要交通事故赔偿款,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在王某江家门外,被告人张新才趁王某江转身之机,用拳头击打其头右后侧一拳、后脑部一拳,致其倒地头部受伤,后王某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江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王爱芹报案,被告人张新才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张新才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新才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新才共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9万元,已过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新才予以谅解。
被告人张新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
本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一、判决书说死者遭拳打“倒地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实际是罪犯抓住被害人头发在水泥地上猛烈撞击,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事发时,我丈夫王某江没有还手,法院采信虚假证言所说双方发生厮打不属实。当日,张新才与其妻子孙某芝上门滋事,对我丈夫王某江进行殴打。期间,孙某芝紧拽王某江的生殖器,致王某江趴倒在地上。当王某江欲爬起时,张新才与其妻子孙某芝拽住王某江拖了3米远。之后,张新才抓住王某江的头发往水泥地面上猛烈撞击,然后又抓住王某江的腿拖了一米远。王某江的脸部被撞击的凹了下去,脑袋开花,生殖器肿的很大,当场死亡。张新才的妻子孙某芝自始至终参与了殴打。张新才、孙某芝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张新才以有病为由保外就医,逃避法律制裁。
2011年5月1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张新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
我认为量刑过轻,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周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新才有病为由拖延开庭,审判员尚某某说让我拿出张新才没病的证据才开庭审理。时至今日,究竟有没有开庭重审?结果是什么?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我对此一无所知。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新才以有病为由保外就医,一直在家,平日经常到地里干活。目前,张新才仍在家参加劳动,我本人先后两次见到其开着机动三轮车出现在张店。所谓的“身体有病”显然不过是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我丈夫王某江在村里老实本分,与人为善,乐心助人;而张新才平时在村里恃强凌弱,没人敢惹,村边河里的沙子被其违规私挖卖掉,村民敢怒而不敢言。事发后,村里出具一虚假证明,称其为“合法公民”。孙某芝在事后毫无愧疚之意,竟然在村里说“王某江该死”。
三、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引述证人马某(周村区第三人民医院医生)证言:2010年5月底的一天,王某江开货车在周村区姜萌路上将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的孙某芝撞伤,后王某江将孙某芝送到周村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实际情况是,当时孙某芝违章靠左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且当时孙某芝只是面部擦伤,住院近20天。住院期间,上午在医院输液,下午去地里干活。我和丈夫王某江也带着礼品前往医院看望,并帮其干活。期间,我们提出报案通过交警处理,并通过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被对方拒绝。对方非要我们自己拿钱包赔其一辆新车。在协商医疗费赔偿期间将人打死。
四、多项案卷资料上我本人的签名、手印非我本人所为。
事后我发现,在该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多项案卷资料上面的本人签字、手印非我本人所为。
其中包括:1、2010年6月30日10时至11时10分,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北郊派出所(询问人:李某某 姚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2、2011年4月14日,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石某某、书记员窦某某等人签字的《调解协议》;3、2011年4月14日的《谅解书》;4、2011年4月14日10时至10时30分,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制作的《调解笔录》。
五、我们孤儿寡母在村里受到欺负,流落异乡。
张新才、孙某芝夫妻将我丈夫活活打死,给我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大女儿身体本来就不好,受此打击病情进一步加重,目前生活基本上不能自理;小女儿当时才14岁正上初二,活波可爱,受此打击变得沉默寡言,次年辍学;张新才在本村的亲戚赵某某等人还时常欺负我们孤儿寡母,浇地不让用井,地里种的树苗、蔬菜被拔掉;赵某某的妻子还对我小女儿的头部进行殴打。
上述情况,我多次向村干部反映,无济于事,致使我们一家人在村里无法正常生活,有家不能回,被迫流落异乡。
“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新才、孙某芝的刑事责任,同时将张新才依法收监,还我们孤儿寡母一个公道。”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农妇王爱芹如是说。(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鲁子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