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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东明领刑7年拷问江苏金湖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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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李不逊 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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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东明领刑7年拷问江苏金湖检察官
撒谎不脸红虽能称之为是“业界”的高手,但谎言总会被揭穿。金湖县检察院撒谎的水平太低劣,已经不顾及起码的常识,其水平只能称之为“小学”级别。笔者看过了人民维权网和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的几篇关于夏东明冤案的文章之后,更证实了上述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最高检为何三令五申“疑罪从无”和排除非法证据?实际上,这是在“考验”我国的司法质量。在夏东明一案中,笔者从报道中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金湖县检察院完全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给善良的人们留下了诸多的疑问:
为什么在一审法院的两次开庭期间,夏东明要求指认其受贿的证人出庭均遭到法院的拒绝?为什么不在其所属地点或者检察院审理夏东明,却把审讯地点放在市检察院 “农干校宾馆办案点”?
为什么检察院侦查人员在2005年8月8日做同步录像时,不做正面录,而在做右侧面录?
为什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及《淮安市公安局淮公刑字(2004)07号拘留证》两份诉讼文书的日期均是2004年8月9日,而执行日期却被淮安检察院人员改为2004年8月16日?
从报道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为什么”......要想解释清楚这些“为什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依照夏东明所说的:“给我和检察院的检察官都做一个测谎,看看到底谁在撒谎。”
夏东明的请求,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回应,可能他们认为夏东明如今已是一个“囚犯”,和夏东明一起“过堂”测谎会有失检察官的尊严,而笔者认为检察官是因为心虚害怕不敢面对测谎,因为谎言掩盖不住事实,只要高度精密的测谎仪器一开,真相随即就会被揭开!
从报道中笔者还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当得知证人为夏东明作证的消息后气急败坏,到处寻找证人,并对其进行威胁(见《冤案是如何“泡制”的》一文中诸多证人的证言 )。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金湖县检察院上述做法唯一目的,就是害怕自己炮制冤假错案的真相被戳穿!
从网络上笔者看到了金湖县检察院进行反驳的文章,可是反驳的太苍白无力,在这里笔者给金湖县检察院指点一个“洗清”自己的最好办法,那就是勇敢的走上法庭,这样不但能为自己讨个说法,也能维护检察官的尊严,否则只能证明那些办了冤假错案的检察官们心虚害怕!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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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观点:要求撤稿等于扼杀民主   吉林新龙化工上万投资人致中共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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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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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83.185.* 于2015-11-26 发表评论: 就连苍蝇拍子都清理不干净,还要打什么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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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83.185.* 于2015-11-26 发表评论: 👏对对对对对对!!!!!!真是使人心寒!我们的检察官!!这就是为我们平事消罪的检察官!!但又有哪个国家机关正直的领导会关注到呢,说得要打老虎打苍蝇,但是连苍蝇拍子都打理不干净,还要说什么其他的,呵呵!呵呵!感觉人的心变质了,拜托!!!!👉先把‘苍蝇拍子’处理好了再来这些虚的行不!!真是假的不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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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5-10-14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之所以产生就是因司法大权掌握在司法流氓手中!冤假错案之所以难纠还是因司法大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流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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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胡书记说过: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于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无法无天的刑讯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人们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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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请继续往前走,曙光就在前头!我想,事情已到这个地步了,就是有谁想包庇、想腐败也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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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这是正常的事,下边出了事,上边的领导被免职,他们是一根绳上的。所以,他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要欺上满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可以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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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执法部门视法律为儿戏、权大于法行为太多了,而且迟迟得不到纠正,这是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就是缺少有力的监督机构!我感触太深了,不信登陆以下网址看看: http://bbb842.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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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估计在这些警察的眼里,他们就代表了法与理吧,哈哈,真是可笑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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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一帮合法化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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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94.3* 于2009-04-06 发表评论: 大地有时乌云笼照,黑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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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94.3* 于2009-04-0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愧对自己头顶上戴的国徽和肩膀上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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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9-01-03 发表评论: 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检查官,人民的公仆吗。心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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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此事发生在金湖检察院,大家可以想象,这意味着什么?法盲执法,不知会造多少冤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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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司法不公是最危险失民心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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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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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又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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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还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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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我们纳税人花钱养的公务员,原来是这样办案的!!!悲哀呀!!!我们哪里还象法制国家???!!!要禁止此类事情发生.否则以后这类事还会层出不穷!!!太可怕了!!! 刑讯逼供应参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且要从重处罚!否则,这些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务员们却可以任意以酷刑残害他人,这是多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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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6 发表评论: 古人说:“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实际上金湖检察院泡制冤案丑闻暴露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被钉进知法犯法耻辱柱上,这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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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6 发表评论: 俗话说,正人先正己,笔者认为金湖检察院应该正正自己的队伍了。只有一个合格高素质的检察院队伍,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分子的重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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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16 发表评论: 执法者的道德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得不到提高的话,制度再好也是自欺欺人的幌子吧了。首先第一步要解决的就是进入这些部门的人员,要通过正常渠道考试,考评挑选,才能从源头上控制下面违法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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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全社会都关注这件知法犯法的事,我们等待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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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也是一把双刃剑,既破获了一些刑事犯罪案子,也制造了一些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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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目前对检察的制约作用太弱了,检察院反贪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犯罪行为只是一步之遥,是一个高犯罪风险的职业,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制约,这个职业就将变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文明的杀手锏!目前对检察正面宣传的多,揭露阴暗面的太少,不利于对其进行广泛监督和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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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2.1* 于2008-11-01 发表评论: 类似夏东明案并不新鲜,现在有些地方的检察办案是连逼带骗外加拷打恐吓,随便搞个所谓证据都能关你几年,法院被逼无奈也只好按他们意见去判,宋朝岳飞的悲剧正在一幕一幕上演.所以我国偵检一家的司法制度不能再继续了.夏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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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2.1* 于2008-10-31 发表评论: 我国的司法制度需改进,建议全国人大调整检察机构设置,将反贪等案件侦办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与公安机关平级,自侦自检本身就矛盾,错了只能将错就错不愿自揭其短,权力过于集中形成权力监督真空,是导致怨假错案发生的根源,这是制度的缺失.夏东明案,请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不要护短彻查此案,严惩怨案制造者,还法律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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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我的感受是,现在新闻媒体的力量的确是很大的,这样至少让我们对监督司法公正还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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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把那些搞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统统挖出来,曝光、罚他们倾家荡产、判刑。我们只能在网上摇旗呐喊,但能尽这点力就尽这点力,不要以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如果谁都不关心,说不定此类事情就会落到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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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0-13 发表评论: 国家要对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动真格整顿,还人民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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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0-13 发表评论: 值得深思,为什么犯了错,而认错却怎么难!为了自己的脸面却不顾他人的权利,实在令人寒心。行刑逼供的原因主要出自个人的功利心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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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10-13 发表评论: 真不感相信这么恶劣的事情发生在现在的法制社会,这些人渣居然也能作为法律的执行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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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致方可休止,从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是,谁能制约检察的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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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金湖检察院你们做为一个执法者,你们能做到吗?可要说实话说良心话呀! 古人云,“有威则可畏,有信则乐从;凡欲服从者,必兼备威信”,“威”还不够,还须有“信”。解决执法人员,特别是检察的“威信”问题,正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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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知法犯法,以法犯法;是对现代法制的嘲讽!对社会文明的亵渎!社会不公确实存在,但必须匡正,现在是法制社会是不如许罪恶存在的,呼吁还无辜公道!还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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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中国的体制呀--!中国的体制呀,哎! 本系统不能包庇本系统人员,司法部门不能袒护司法人员!这是法律和私情的对决,是公理和黑暗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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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充分揭露这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封锁、隐瞒乃至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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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人的自利性决定了这种人总是会有的。在更好的制度建立前,这种事还会不断发生,所以,你们检察官的名声还会不断的被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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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不要让少数流氓败坏了我们淮安检察官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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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真有其事?简直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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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要让一个人受一点冤枉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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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没有治不了的腐败,只有不治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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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我们可以找一万个理由来谴责刑讯逼供,但是仅仅谴责甚至愤怒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谴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要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的司法“怪现状”,更为关键的是需要采取切实的措施,用强有力的制度去规范,没有惩罚的道德谴责终究是脆弱的,经不起任何的考验,倘若继续默许其行为,我想,“窦娥们”会越来越多,采取刑讯逼供这种最有效的破案方式者也会越来越多,而长此以往,法将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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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更是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真执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动因可能减弱,刑讯逼供情形也会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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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在我国这类事多如牛毛.人民维权报道的只是冰山一角.这不算新闻.只是我们当官的自己小心点.碰上了就认了吧.中国特色嘛.还能咋地???但是还是要顶,想象当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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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应该实事求是,不要回避。这是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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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30* 于2008-03-19 发表评论: 按法律呈序尽快重审,确保司法之公正,还夏东明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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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这种事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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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竟然出现这样刑讯逼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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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根源出在“人治”上,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这也是几千年封建思想根源出在“人治”上,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这也是几千年封建思想的一种再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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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追究当事人?回答一定是当事人早就离开了工作岗位了。已经找不到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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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我国的司法体制目前面临着种种改革,相信那些为法律和正义作出牺牲的人的血不会白流!任何一个时代都会有种种不平事,法律的责任是在于维护正义与社会道德规范,并不断地完善的弥补种种漏洞。有因必有果,因果法则从来不虚设。犯下刑讯逼供罪即使是一时消遥法律之外,但是作为宇宙的法则因果之报却难以逃脱。犯罪者必受到良心的强烈谴责而受尽心灵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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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昨天晚上看电视,有一句话说的特别好,这句话是这样说的“明知是错案,但为了维护同僚的声誉,也要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会有大量冤假错案的原因。本来应该互相监督的司法体系变成了互相维护的体系,这样下去还有老百姓的活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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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要是是老子遇到这种事,出来后,我不让他们这些狗日的畜生断子绝孙,我世不为人,在咱伟大的祖国,制造一起冤案是再容易不过了。而要平反一起冤案却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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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现行法律对冤狱制造者的处刑订得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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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制造者是反华势力反华的帮凶,就是这些执法犯法者向反华者提供了反华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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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所有制造了冤案假案错案,至今仍在四处活动阻挠冤案平反的人,所有今后还会制造冤案的人,请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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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不少冤假错案,检察院内部已经意识到了,但是”内外有别“,对外还得称”没有错“。真是害惨了守法的蒙冤受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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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12 发表评论: 有这样检察长领导的地盘冤假错案肯定不止这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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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有法必依=sb,執法必嚴=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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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一个县级局长有多大能量,能受贿多少,需要异地管押?内中必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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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检察院和公安刑讯逼供让人生不如死的手段太多了.老虎凳死不了人,拇指吊铐死不了,扒光了跪着踢小弟死不了,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也死不了.闷水缸也闷不死.签手指死不了.最好的折磨手段是不让人睡觉,这样三四天下来,可征服了不少人.听公安检察眉飞色舞毫无差耻的说起上述破案的手段来,真感到他们的无耻.他们的破案手段常用的一条就是:这个人大约百分之七八十估计是他,那么就抓起来,逼供,之后通过供词找证据.不会招的就按他们写好的招.下一次再检查背的情况.背的不好就是一顿.其实要什么口供会得不到呢.办成铁案,口供就是铁证如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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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酷吏,活脱脱一酷吏,只会刑讯逼供,一点技术含量没有,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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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都是腐败惹的祸。腐败让贪官们丧失人性,让老百性苦不堪言;又是腐败滋长了执法机关的器张气焰,使腐败更加腐败。腐败一日不除,老百姓就永无宁日。消除腐败不是一两个部门就能解决了的问题,也不是一两个政策就能摆平的事,必须从体制源头上下一番工夫,该到好好考虑一下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否则,中国共产党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就会毁于一旦,改革开放三十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就会白白葬送,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会成为泡沫,甚至重新返回到水深火热之中,并非危言耸听,国人当自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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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如此的法律监督机关!令人发指!土匪!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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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察院太不象话了,依仗国家和人民给的权力,横行霸道,早应该有人管了。他们反腐败,自己也在腐败,却没人去管。他们很早都自己有车,别的单位公务员怎么买不起?他们年节搞福利全是向有关单位硬要,谁敢不给?哪个局长不怕他们?执法者腐败对国家来说可太危险了!中央的领导啊,想想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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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真是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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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牵连检察院的一大批人,就难了,就有压力了,这更证明了体系的可怕,更证明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体系”是一种吃人的“体系”。 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有什么要紧,只要有“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就是再冤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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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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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淮安市金湖检察院这帮人素质太差了,造假也漏洞百出,让领导如何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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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痛苦的关注着!我一个人撬不动这个社会,只能默默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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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国家的公信力让这些公权的蛀虫们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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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在国家法律已经成为调整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手段、个体权利与生命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人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刑讯逼供所侵犯的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根基,刑讯逼供,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妨碍和危害了依法治国的全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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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仅可能直接形致冤假错案,而且还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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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得民心者得天下!他们是真的不知道民心的向背?或者已经不在乎民心了?还是真以为他们能将民心玩于掌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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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对自己人狠啊! 怎么看都象日本宪兵在查良民证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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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淮安市金湖检察院上这帮人,中央也该好好整一整了。要不将极大地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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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要严格落实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纪办案中调查不深不细,未能反映真实情况,甚至搞假证、伪证,造成错案的,除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外,更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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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司法制度成为摆设或不到位,不透明,必然就会产生司法腐败,成为潜规则横行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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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中国的司法正在逐步完善,说明司法有漏洞,有漏洞就可能产生不公,由此就有潜规则,我们相信我国的司法制度会进一步的完善,执法者能力、道德水准的也会进一步提高,公民的观念、素质进一步的提高。到那时,明规则会更明,潜规则会“潜”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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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现在执法执纪部门灯下黑的现象是人人皆知,就像皇帝的新装。所有的事情只有最后毁灭才能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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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其实很简单,把监督权交给老百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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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反映中国的司法太黑了,纯粹没有人性.执法犯法,希望,不要放过一个刽子手,不要放过每一个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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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淮安市不和谐啊,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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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浩然正气是我们社会的精神"脊梁".正气长存则邪气怯步,阴霾不侵;正义不倒,则清风浩荡,乾坤朗朗.鼓起勇气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我们这些老百姓有真正的更加和谐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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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社会的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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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这是打着执法招牌的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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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践踏人权是与和谐社会抗衡。逆人道而弛者,人人共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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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惩治腐败的进攻号角在党的十七大已吹响,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有绝对力量铲除毒瘤,给人民以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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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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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乱套了,全乱套了,真是无法无天了,逮人都逮疯了,如果日本鬼子在来的话,不知还会有多少人会掩护我们的共产党 ,多么忧愁的一句话,胡书记,就是你也得深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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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中国的检察院反贪的腐败是当今社会的一大痛疾,让全国人民担心,老胡不要在糊涂了,该对检察院反贪局动真格的,严惩一批,杀他一批,这样才能实现你的宏伟蓝图,构建和谐社会,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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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如果反贪局的业绩都是这样来的。。。那反贪局岂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今有法律杜绝这样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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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检察院为何会这样无法无天?究其原因在于无人监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公安、法院,可是如何监督自己?弊端就在于自己做运动员又作监督员,不无法无天都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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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现在应该有结果了吧,我想知道该案件最后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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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无人监督的黑洞,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再不对检察院进行监督,那将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甚至会引发强烈的民愤和社会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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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如果司法人员都能夹着尾巴做人,如果所有人都夹着尾巴做人,和谐社会就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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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有些是领导交办的,办案人员明知是冤案假案,但为了迎合领导,为了自己升官,就昧着良心,有意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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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中国司法制度的黑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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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他妈的什么他妈的政府呀,狗屁的法官,你应该自杀,败类的检察是怎么混到检察队伍里来得那,典型的黑社会\黑势力,竟然还有保护伞,真他妈奇了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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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只有对保障人权具有发自内心的呼唤与渴求,对于违法犯罪的一切打击都在尊重人权的大前提下进行,彻底铲除冤假错案生成的现实土壤与意识基础,像夏东明这样的冤假错案才会拥有杜绝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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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诸多错案中可以看出,首先这类事件与各级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有关,过分强调所谓政绩,但是离开实事求是和科学态度,盲目强调政绩,只能为制造冤假错案制造了条件。再次,公检法队伍中有些人素质较差,他们往往只对领导负责,从来不考虑对人民负责,因此明知是错了还要坚持下去。当然可能还有其它一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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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拳头之下出政绩,升官又发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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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夏案到底是怎么回事?请以公平、公正为指向的司法机关认真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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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还要“害”死多少无辜者?
我们是不是应该让刑讯逼供的警察也尝尝被人折磨的滋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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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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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权大于法,司法不独立,在中国必然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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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暴政是恐怖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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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当代世界的法治文明早已告诉我们:“无罪推定”是天条;宁可漏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天网恢恢,宁漏勿错。否则,我们自己,我们的孩子,我们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刑讯被逼供的人。只要刑讯逼供在中国大地存在一天,我们距离现代法治文明就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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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世间自有公道,夏东明案终于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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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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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唉,没有一点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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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希望执法部门好好检讨,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千万不能再出现了啊
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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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警察都人格分裂!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是正义的代表,除了他们别的人都是罪犯;一方面他们又克制不了人性自私贪婪的欲望,奈何不了上流社会的就拼命欺负平民来平衡他们的心理.还心存良知的还好点,要是本来就是心地恶毒之辈.就是一只只安排去放羊的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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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严惩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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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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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看过以后,有点想哭。希望天下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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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黑啊,不顶,下一个就是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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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人民检察对人民会滥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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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6.3.* 于2008-02-09 发表评论: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2007-10-31 13:40:51 作者: 张永生 来源: 人民维权网 网友评论: 931 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刘元绘的妻子:怎一个冤字了得! 良心——最后的底线 ——请为刘元绘申冤 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竟然都接连发生了,2007年3月25日,刘元绘被淮安市检察院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贿”,同日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至今, 9月21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受贿12.7万元人民币。我们向社会呼吁,这是一起由淮安市反贪局制造的冤案,呼吁社会各界过问此事,避免悲剧的发生。法律是无情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惩罚,但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制造冤案。 受害人刘元绘,原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单位三河闸管理处主任。他在水利系统(淮安)辛勤工作20多年,主持工作6年。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单位操心操劳,单位及其个人多年都被评为先进。他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他常对老婆说,自己从农村来,过过很多苦日子,千万不要在钱上面犯错误。他单位新建了办公大楼,他欣慰地跟我们说,大楼起来了,我们单位没有人倒下。他也从没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自己和家人谋利,他的大舅子多年来一直是三河闸管理处下属单位---石港抽水站工人,二舅子多年前下岗,他都没有答应他们安排工作的要求。省水利系统的领导、同事、同学和他的职工都知道他的为人,我们作为他的家属和亲人更是清楚,刘元绘绝对不是一个贪图钱财的人。刘元绘由于他自己坐得正,在工作中秉公办事,触动了一些人的不正当利益,得罪了个别人,这些人就捕风捉影,以不实之词经常进行诬告。淮安市反贪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相信了他们的诬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刘元绘抓了进去。他本人和家人以为他去核实情况,过两天就会回来,没想到这一进去就是半年多,还整出一个受贿的罪名,这真是天大的冤屈啊!到目前他已蒙冤并失去自由7个多月了。 在刘元绘进淮安反贪局之前,他如实向水利厅进行了汇报,无奈之下,甚至又托人打电话给他妻子问她是否收过人家的钱。淮安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认为刘元绘并没有交待出他们掌握的“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什么),就把刘元绘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我们多次向水利厅领导反映,领导安慰我们说,淮安反贪局会依法办事的,我们也想事情总会调查清楚的,没有就是没有,总不能无中生有,但万万想不到,淮安反贪局会制造冤案。 仅凭举报人的举报, 在没有受贿证据面前,在对单位进行地毯式调查仍没有受贿的事实下,办案人员在非要搞出一点名堂的可怕思想指导下,对他不依不饶,长期对他进行折磨,非要他说出受贿的事,在受不了的情况下,他只好一次一次编造,为达到办案人员的要求,先后编造了10万余元、涉及7人的“受贿事件”,以求得安身。但让他和我们亲属怎么都没想到的是:这莫须有的、编造的10多万元“受贿事件”在办案人员的手里仅凭口供演变成了“真的”,这对刘元绘及其亲属来说是多大的冤屈啊! 在办案人员眼里,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单位既有工程又新建大楼,不可能没有贪污受贿。但他们错了,这次真的是错了,社会上清廉的人还是大有人在,刘元绘恰恰就是这个社会上清廉的人之一。人间最大的悲剧是被误会、被冤枉。我们呼吁有正义有良心的人,站出来制止这一悲剧的发展。 我们相信人间自有良心和公道,让我们守住这一底线吧,不要让这一悲剧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冤案进一步发展,我们一定要为他申冤,向上级检察院进行申诉,向党和政府上访,向社会寻求援助。我们相信,在当今法制社会里,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面子;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利益;法律不是某个领导的一句气话;法律更不是某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法律是神圣的,人间自有正义和公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还刘元绘一个公正。 刘元绘家属 2007.10.10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10月17日上午9时,记者准时坐在了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法庭旁听席上,仔细听完公诉人的公诉内容后,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记者认为:公诉内容中有许多是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淮安市检察院却以受贿罪对之公诉。如:当事人做为单位一把手,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由各部门审核、审批后才签字给付的,而公诉证据竟是没有出庭作证的所谓“证人”的几份笔录,内容大致是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行贿当事人。然而据记者所知,这些工程款按正常程序就可以拿到,又何必行贿?这一点于理不通。更值得推敲的是:当事人为了奖励多年来为工作额外付出许多辛苦的司机,特批准他用公款给自己买一件羊绒衫。而这位司机却瞒着当事人多买了一件送给了当事人的妻子。对此,检察院可通过上级领导或直接询问当事人,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后,按原价值退还单位财务部门也就是了,谁知这也被检察院推定为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最使记者感到气愤的是:当事人当庭向法庭申诉了自己在被淮安检察院反贪局审查期间曾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并在3月26日至4月8日长达14天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当事人每天的睡眠不足1小时。若不是亲耳听到经公诉人当庭询问并核实,记者简直不敢相信这种暴行的实施者竟是我们的执法人员! 管窥之下,可见一斑。此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就是想方设法证明其有罪,只要是沾点边的事情就牵强附会地推定为“非法所得”,以至于以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法治社会,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保司法公正。记者强烈呼吁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对此事尽快查明真相,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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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1-31 发表评论: 这些个W B D那天会被人搞S的,金湖检这帮办案人的素质也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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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1-31 发表评论: 执法就这样执法?这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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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还好,毕竟开始纠错了,有错必纠还算好,能给受害人有个交待,希望有关部门能吸取教训,不要再出现类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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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法制何在?公理何在?把这些随意践踏法律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国家执法队伍,严肃国家法纪,以正朝纲.我们从这个案件从中不难看出,某些执法领导,执法不严,官官相为,从而造成长达三年之久的冤案.这也说明了在我国某些地方的法制仍不健全,发生这样的案子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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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他们将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当作立功晋级的手段,使用最低级最卑劣的方法和手段来迫害人民,把人民的生命当作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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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不能再想自己正自己了,谎言一堆。靠他人来纠正自己的过,真言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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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党和国家有关治“吏”的法律、法规、条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法规、条例、制度、规定、准则,加上临时发的通知,至少不下千条。看什么(官)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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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现在中国的法律多于牛毛.但真正落实.执行.不走样的太少了.其原因还是在于人的素质.职业道德.人要变质了.什么法律.法规.都不起作用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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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清官事实上在特殊时期面临各方面莫大的压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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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不是说老百姓不理解你,是你们欺人太甚,无法无天的蛮横,让百姓反感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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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此案如果不查个水落石出,一定寒了国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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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触目惊心!中国法制体系应打破地方限制,建立流动大法官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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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一批法盲在执法!!!! 一批该进监狱的人在执掌权柄!!!! 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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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一出欲盖弥彰、官官相护的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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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执法者犯法,谁来监督? 天下的冤案多了,遗憾之际只能表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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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是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力?当地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到哪里去了?当地的权力监督机构又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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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执法机构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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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对有关失职官员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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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提高办案的技术水平、改变检方对待受贿嫌疑人仇视的观念、国家对法律援助的大力支持、必要的监控机制,这些都是避免刑讯逼供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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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如果不建设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谁都有可能吃冤假错案的苦头,其中必然包括那些现在执法却又得意洋洋地执法 犯法的人及其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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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做为一种不被公开,但很普遍存在的现象,说明我们的执法队伍还存在着很多的弊端,说明我们的执法队伍中的个别人素质低,我很难想象他们是怎么混进这支队伍的,他们本身就在违法,就在犯罪,却还在审顺别人, 我想问一下,他们有资格吗?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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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让制造冤安者倾家荡产,死无葬身之地,看以后还有谁还敢??中国的法律不能太仁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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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天人共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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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是个别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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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检察机关这几年因为反腐需要,权力越来越大了,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跟上。检察机关查别人,谁来查检查机关?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更加紧迫了!这几年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刑讯逼供有之,反腐自腐者有之。。。。。。人们有理由再次呼吁:谁来检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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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看淮安的法院-------当今法院,官商勾结,狼狈为奸,徇私枉法,极为普遍。法制社会,监督无力,豺狼当道,赤裸冤案,百年难纠。无法无天,搜刮民脂,来发奖金,焦点访谈,又起何用?暗箱操作,灰色收入。上下一心,我说就算,无人能管。和谐社会手铐戴上,警报拉响,好人入狱,奸人奸笑,班房难睡!怨声载道,官民冲突,谁人不服,两大政策,拘留罚款。负债上访,互相推诿。上访信件,石沉大海。
长此以往,民心尽失,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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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江苏省检察院周正华检察长:人性没有,谈何人权?不严惩刑讯逼供,将会导致更多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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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腐败的产物,看谁牛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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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冤屈个把人在检察院看来不算什么,捞钱是他们办案的根本.办案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捞钱.呵呵,没有油水捞的案子他们是没有兴趣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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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但终究有公义如江河滔滔的一天!我们拭目以待并不懈努力!为着中国的明天而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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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检察官,查办贪污腐败是我们的责任,但是刑讯逼供也是我们绝对禁止的,刑讯逼供只是个别检察院的问题,不能把骂声对中国全体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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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全国人民一致认为金湖县检察院就是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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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审计人员,在审计各单位帐目的时候,经常看到有许多单位每年都要给检察院、反贪局划去1W-10几W不等的钱款,而且毫无理由,甚至连正规的票据都没有,只开具一张普通收据给付款单位,检察院的人看了应该心里很明白这是什么钱吧?各单位的领导消灾钱?封口钱?。。。。。。你们最清楚了!
我并不认识夏东明,今天在网上看了这个新闻,很震惊!全国的公、检、法、司,天下乌鸦一片黑!呜呼!哀哉!
虽然知道这又会是一个不了了之的案件,还是忍不住的出来说说!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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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这就是该检察院获得全国先进单位的业绩和手段吧?这是“和谐社会”所要倡导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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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太厉害了,简直和国民党军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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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青天何在。又是一起冤案,又是一起令人悲哀、令人发指的冤案。一起又一起的冤案,令人觉得匪夷所思的冤案,发人深思。权大于法,简直就是骑压在人们头上的恶霸。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是否也反映出上梁歪????这一起起的冤案最后都是这样的不了了之。今天在这要友情提醒金湖检察院的上级,有必要全面审核该检察院历史上所办的案件
青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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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法制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竟敢如此执法,胆大妄为,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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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司法败类才能干出这样的事情.总之,我为夏某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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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只要是当官的,都该死,死了只会让人开心,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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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金湖这么办案是淮安检察史上的一大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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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除了愤怒还是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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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执法队伍要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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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有什么权利严刑逼供,用刑讯逼供他们可能问题比谁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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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在当今国家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金湖检察院是怎么样的“和谐”呢?这样的和谐,足以让每一个人深感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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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人民寒心!强烈要求严惩刑讯逼供人员,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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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现在报道夏东明的已经有很多了,金湖检察院怎么还能谈的上执法为民,那不是睁者眼睛说瞎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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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怎能构建和谐社会呢?究竟法律,法规在哪里?有法等于无法一样的社会吗?怎能建设法制社会呢?怎样才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再不受到无法无天检察院的侵犯和无故的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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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办案人员打着侦查破案的名义而残酷虐待夏东明及证人的行为受到淮安市检察机关的掩盖甚至宽容。于是,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搞刑讯逼供的案件就这样被披着华丽的外衣,悄悄地但是异常冷酷地出现在侦查破案实践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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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令人发指的野蛮行为,经记者报道得到一次曝光的机会。人们有理由怀疑:这里的检察机关究竟是在“反腐败”,还是在残酷地践踏人权“搞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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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江苏省检察院要加大对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履行检察院的监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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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淮安检察院不能只用“严禁”这个空洞的口号来要求,更要有具体的措施和责任追究的体制来保障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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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是上级检察机关对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行为监督不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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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虽说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查证困难。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讯问时参与主体只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缺乏见证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二是由于刑事案件从拘留到提请批准逮捕最长可延长至30日,足以使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得以恢复,当进入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已时过境迁,难以发现和认定是否发生过刑讯逼供行为;三是法律对办案机关刑讯逼供负有举证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在认定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更是难上加难。因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存在难度,就使得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更加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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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有辱检察院在群众中形象!太令人愤怒了!立马让他们下课!我什么语言都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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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悲!愤!无语,我保持沉默总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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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离法治公平公正要义有多远,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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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呵呵,楼下老兄很有见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能给人们一个答案:看看到底谁在发抖,谁在冒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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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我身为淮安人,很赞成作者的,我认为他们是一个个英雄,说了我们不敢说的.我们支持他们.我强烈建议,对夏东明遭刑讯逼供事件彻底调查,看问题是否真的存在,还淮安老百姓一个真实、透明的淮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让那“一大家人”说了算,要上一级主管部门彻查此事。我私下胡想,不知是维权记者会被吓得打抖,还是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惊出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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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太正常了,这就是咱国家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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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说实话,为公事金湖检察院的那些人没必要这样子,我看啊,肯定是国土局的这小子惹到哪家大神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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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应该深查,建议网站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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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不要命的執法,法盲?害虫也,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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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他们为了创收,为了改善检察官们的待遇和办公条件,什么样的事都敢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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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人民寒心!呼天抢地,唯泪水涟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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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让我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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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新闻报道的已经有很多了,没有报道的那就更多了。在中国嘛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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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就像现在有些政府官员“带病提拔”一样,没出事就是披着羊皮的狼,光环罩身,我不知道现在的荣誉、奖励能有多少能服住天下之国人!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对之,我还是相信党和人民政府能够给大家一个说法,还世界一个公道,让各级、各地、各单位从过去对该县检察院的正面学习迅速转变为反面学习,把它当作反面教材,让那些牛鬼蛇神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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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凶手可能不只一个.这样检察院应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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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执法部门居然如此不法,强烈要求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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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江苏竞然发生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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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水平不高,手段不行。给领导添麻烦了。建议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造冤案也要不留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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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代表全江苏人民强烈要求逮捕该院的所有执法犯法人员严查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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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查院,反贪局,就是通过严刑逼供来表现自己的业绩,他们所用的人员就是社会上争强斗狠的渣滓,不学无术的转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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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检察院就是干这个NIAO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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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不制裁这些执法犯法的混蛋人员,天理不容,同时反映了现在的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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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们的“虐囚”水平绝对世界第一,还好意思幸灾乐祸地说人家的“虐囚丑闻”。这就叫做乌鸦落在猪身上—只看到别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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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真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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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把你关进去,你就什么都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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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你也太幼稚了,现在什么案子不是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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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想知道检察院的人怎么打人的吗?我们公司因检察院的介入,将报帐员抓了进去,说是什么了解情况,结果被检察院的人打了一耳光,还要他跪下。只可惜公司本来就有把柄在检察院手中,这个员工也不好和检察院的人理论。一句话,千万不要和公检法的人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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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们这检察院就曾出现过这样一件事,有位检察官打电话给一部门领导说:“某某某!你给我一个亲戚安排一个工作,你是有案底在我们这。”,结果那检察官的亲戚被安排在好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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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唉,法制社会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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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的朋友也有类似遭遇,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诱供目前在纪检部门太普遍了,如果没有人命的话,谁也管不了他们,律师也不能为力,太可怕了.多少冤案就是这样形成的,而检查院要的只是他们的业绩,为了自己的升迁不择手段是要遭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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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政法队伍有问题,是什么人让这么多坏人混进政法队伍。我们需要彻底的真相!我们需要严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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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上报中央,通过谋体申讨金湖检察院所有参与人员,以及他们的分管领导,不给老百姓一个明确交代就誓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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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金庸不写小说了,因为中国人人都是武侠小说家,他们有太多的愤恨,总是希望梦想中的侠义之士来铲除人间的罪恶!----其实他们也曾寄希望与法律,然而,中国的法律太脆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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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看来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没有监管的部门 它可以无限期的羁押所有的他认为有问题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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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谁犯了错,谁承担。检察院出了问题,当事人理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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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法制社会???您是外星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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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先进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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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察院太黑了,公检法还有没有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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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知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因此,此案相关人员先枪毙,再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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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这样的检察官人品和水平都差,不配当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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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执法机关,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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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从这个案例中,足可以看出金湖检察院部门人员是个什么样的素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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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江苏此方面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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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察院权利给的太大了???上面的领导不要大多数同志还是好的一句话就过场了,要大查特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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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看来中国的司法机构就是这样,是犯人就免不了挨打,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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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要加强检察院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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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发生这样事件的主要根源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对检察院没有约束力。他可以监督其他司法机关,没有人监督他的行为,所以他们无法无天。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无法无天。所以敢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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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正义万岁!从大家地发言看我们中国人在觉醒。我赞成对那些执法犯法的家伙给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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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厉惩凶手!
把直接的间接的都拽出来,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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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检察院里怎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世道真他妈的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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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在今天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实在是"水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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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查清事实,严惩罪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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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这个社会太可怕了,执法机关竟然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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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查查此院近几年的先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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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首先感谢将此事暴露于阳光之下的媒体!我相信会有公正的处理的。不然这社会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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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最后的结果才精彩...我们想知道最后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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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这就是法制的社会?还不知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揪出幕后黑手,彻底清查黑幕!!!还公正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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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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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检察官是法盲这一现象在中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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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在中国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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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应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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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让人寒心,哪天我要进了监狱,人家叫我干吗就干么。他奶奶的只要不把我判死,出来杀他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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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官司不赢 ,帖子不沉.!!!!!!!!!!!!!支持!!!!!官司不赢 ,帖子不沉.!!!!!!!!!!!!!支持!!!!!官司不赢 ,帖子不沉.!!!!!!!!!!!!!支持!!!!!官司不赢 ,帖子不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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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我想,判这个案子的法官不是不知道这个案子在社会上反响,可是他还能这么判,这说明我们这个社会的司法体系是何等的黑暗,我们小老百姓的生存环境是何等的恶劣。试问,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用什么来和这些政府机关、司法、公安等等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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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我也宁愿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这是我们社会可以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但,希望公正来得不要太久,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也希望这里面公权的错能受到惩罚,但罚不能轻,轻巧的处罚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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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支持继续上诉,但切记别在江苏省内告了,我不懂上诉的流程,但我知道我们的国情,如还在省内上诉基本上结果也还是这么回事,如需筹钱,请通知,我愿自己出钱看到事情的真相,别让百姓对社会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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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是该搞个测谎仪,看看谁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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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一个让人心酸的故事,一个让人心冷的社会!讲什么和谐?扯淡!讲什么正义?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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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这个案件明显就是昏官断案么。还用说吗,历史倒退了,这件事竟然发生在我们身边。发生在淮安这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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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金湖是什么样的金湖啊?有时觉得,怎么会有如此荒唐的事?作者的观点我完全赞同!看了这么多网友的质疑,有一直觉便是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对于国家官员不分好坏,普遍有一种仇视心里,也许是近年来贪官落马太多的缘故...不要枉屈了好官,反而被其对手利用了,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在夏东明事件水落石出以前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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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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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影响很坏,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更严重。一般的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水源。司法腐败不但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动摇了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而且放纵犯罪,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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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江苏要对造成司法坏影响的案件,要严惩不贷当时的当事人,有了过错经立即承认并纠正,只有如此才能建立一个平等、法治的社会。以警示公检法有这种思想倾向的人,要对这件事深挖狠究,向社会公向社会公布办案经过,给公众一个公开、满意的答复。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时,树立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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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从夏东明案情的背后,我们感受到金湖检追求所谓办案率的可怕。无罪推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原则,但是金湖执法机关违背了这一原则,甚至不惜有罪推定,先假设犯罪嫌疑人有罪,进而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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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淮安司法,腐败、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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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是吗?他是幸运吗?莫名的莫名的被定为受贿进监牢,他还很幸运吗?换你来试试?
看看这案子..我觉心痛!!中国的执法部门怎么了?我们还信谁??????还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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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夏东明还算幸运能保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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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我觉得这是一起冤案,这些执法者实在是太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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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奇怪吗?太正常了,这就是咱国家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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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哎!这个社会呀!这种事情多了去了.真是应了那句话,法是人定的,天是没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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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犯罪分子要严惩,违法的警察更要严办,否则天理难容啊.难到法制社会就是这样的吗?有关部门要重视一下啊!气温下降了好有回升的一天,人心的温度要是降了,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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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真是恐惧,所以说人间地狱.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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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比宣传中的渣滓洞还是要好点,毕竟社会已经发展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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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检察院刑讯逼供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主要问题恐怕是制度上的缺失,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无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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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好象没有什么单位可能监督检察院,不管有没有证据,只要有举报,就有人要倒霉:轻则被侮辱,重则被打死!以有一官半职为首的中国人的安全感日益下降!法制社会离我们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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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关注执法者犯法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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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他们几个应该都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员,看来最近上面对党员的先进的性教育完全没有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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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政府,还是人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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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该当何罪!!!!!什么世道呀,哪里还有公平,正义可言比晚清还黑呀,老百姓怎么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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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这样的事情我想在中国还有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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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抗争!匡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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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中国这样的案子为什么这么多呢?中央应该好好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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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正义有时候会选择迟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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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是沉重。它人为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有错必纠,重在吸取教训。为了无辜者的权益,为了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也为了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何妨从现实生活中的每一起典型错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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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不怕有错案,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就怕不纠正错案,死抱着错误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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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对于这些严重违法行为,请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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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做好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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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猪狗不如的狗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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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以践踏法律为耻,以捍卫尊严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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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有句话叫做,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不知道此案是第几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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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让人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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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社会充斥着冷漠,互相利用,包庇,明目张胆地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淮安市这些检官法官,属于严重渎职,这样的人怎么能继续让他们尸位素餐??所以,强烈呼吁,让这些人下课,此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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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搞刑讯逼供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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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我也不知道现在的检查机关是不是不腐败,我们这里的<反贪污贿赂局>,有一天晚上有人把反字给堵上了!!结果成了<贪污贿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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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一个执法的部门。为什么在这样的地方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执法人员在挑战法律。要不依法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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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同情冤者夏东明,金湖检查院无法无天,愤怒。司法不公才是最大的腐败,如今的公检法丑恶行径实在让人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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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反腐败也好,打击抢劫盗窃也罢,都要依法办案。这是一个司法人员最起码的意识。你不要再在这里侮辱司法,败坏司法人员形象了。如果你们的办案就是要违法办案的话,就应该先办你们的案!执法犯法,还执迷不悟,就是你这类混入司法系统败类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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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论职位论地位夏东明应该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了,但他都有如此遭遇,那没有职位没有地位的普通老百姓,想想应该是更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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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也许许多人不知道什么叫“特审”,在公检法办案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对嫌疑人可以进行为期3天的特审,在3天中,24小时有人看着你,你不能做,不能睡,就站在那儿,一般的人肯定受不了3天3夜不睡站着,如果你想坐,就打你,如果你想睡,就打你,直到你招供为止,在这个社会没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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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一部分受不过,招了,是犯罪事实。一部分受不过,认了,被屈打成招。一部分忍了,好死不如赖活着。与法治是相悖的。结果是法治的目的没有实现,目的和结果都打了折扣。关键是加强监督,不能靠自觉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来解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适合自己管自己。那就专设一个机关由人大直接垂直管理。既然能成立中纪委。那就别管是不是政党了。毕竟我们是以人为本,人民的利益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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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为升迁,刑讯逼供为奖金,此外,还可耍淫威。因此,解决这个顽疾,首先必须从侦查机关的利益机制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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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以后这样的事情都应该向上追究两级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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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法律是平等的,怎么样惩执法犯法者,人民在等待你们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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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同情冤者,金湖检查院无法无天,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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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依法反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如非法致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腐败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必须接受人民的审判。我们希望,是金湖检察机关的责任检察机关必须承担。国家和人民不能让 检察机关为所欲为,也不能让贪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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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检察机关是人民赋与的权力,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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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夏东明有没有经济问题?检察院就是这样办案的,走进检查院他让你说什么就说什么,他可以把证据做的象真的一样让你跳进黄花河洗不清 ,这就是他们办案的水平.中国的检察官是为真正的贪官保护,自己就是最大的贪官,反腐必须先反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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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法律何在???法律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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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我们不敢想象,在夏东明被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入冤狱涟云港梁继平惨死的背后,究竟还有多少冤假错案,有多少无辜的家庭遭受损失和破碎!对于涉案人员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其它司法措施,也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按法办事,保障公 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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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制度上的问题是金湖检察院胡作非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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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者要严惩,严重恶劣者枪决!以护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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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包屁罪,不管多少人都是犯罪,而且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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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还有多少这样的暴徒警察,深藏在警察队伍当中?我们密切关注对那些包庇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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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司法中的败类!杀之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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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现在是新闻媒体比较透明了,我们能知道一些,我们不知道的还不知有多少。警察350发子弹射向无辜商人都能发生,在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不能发生?!只怕你不敢想、只怕你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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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把检察院相关领导撤职了,闹出冤假错案,真不应该!太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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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白色恐怖白色恐怖白色恐怖白色恐怖白色恐怖白色恐怖白色恐怖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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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是比贪官还贪的官。贪官还有人民管、有纪检管、有检察院管。可检察院的官没人管也管不了,所以有持无恐!!!!!!!贪、杀、、、、因为我有权,你能把我怎么样??????要不我杀了你!!!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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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是叫唤了多年,政法机关不是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吗?都是作秀。一落实到工作中法盲就显现出来了。是真不懂法还是不良的政绩观导致草菅人命。谁来监督检察院?反腐工作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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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是不是某个检察官跟他有过节,借办案的名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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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察机关开始不打老百姓.开始打局长.好.绝对好.我支持检察机关.下次打市长书记给我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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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更多关于“刑讯逼供”的新闻:1、地震局干部否认雇凶杀妻称曾受到刑讯逼供;2、国家地震局干部雇凶杀妻开审称曾遭刑讯逼供;3、民警刑讯逼供打死人判无期公安曾集体作假证;4、广州再审光孝寺爆炸案4办案警官被指刑讯逼供;5、兰州刑警涉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被起诉;6、男子见义勇为成杀人疑犯遭刑讯逼供羁押六年。.......看看吧,多么恐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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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潜在执法部门的一支毒瘤,它和腐败.恐怖分子黑势力,一样毒害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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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难道谎言说一百遍就会变成真理吗???天下乌鸦一般黑!狼狈为奸!沆瀣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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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我也说两句;首先我不了解事情的真相,对于谁是谁非不好枉加评论,但我知道人民拥护的官员是给人民办实事,办正事,政府选择的官员是息事宁人,天下太平.看看这么多的评论......想想你们这些政府官员每天究竟在做些什么?拿着政府的俸禄而惟恐天下不乱吗?还让国外人继续看咱中国人的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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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傻瓜也看的出这是起冤案!民与官斗=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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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就黑到底/你又能整么样/你不是干着急/坏事我干了/我有人为我撐腰/你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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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想总会有一天真相大白。毕竟有些人会忏悔的!因为有太多的想知道真相,虽然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有自己的真相!......如果能把那些做过违心事的人拉出来通缉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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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请夏先生忍气吞声,在狱中坚持一下,最好是因为坐牢得精神病,出狱后可以杀仇人全家,反正精神病不会判死刑,自己给自己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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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夏案一天不清,淮安一天不明,民众一天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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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我们要法治,我们要公平,我们要正义,我们要善待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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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寄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让老百姓看到希望,看到邪不压正,相信法律是可以依靠的,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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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夏东明受冤枉,人民愤怒呐喊,贪官检官高升,正义落地.法律娘西皮!!!夏东明受冤枉,人民愤怒呐喊,贪官检官高升,正义落地.法律娘西皮!!!夏东明受冤枉,人民愤怒呐喊,贪官检官高升,正义落地.法律娘西皮!!!夏东明受冤枉,人民愤怒呐喊,贪官检官高升,正义落地.法律娘西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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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良心现在判金湖检察院诬告陷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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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我绝对不信任当前有司法公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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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能在这里骂几句,已经知足了,知道黑,你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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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这件事到现在难道高层领导会不知道吗?可是纠错的代价更高呀,难道要让全世界有知的人和无知的人都知道会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是因为制度的根源吗?所以,为了相对和谐的社会,这事只能一错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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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从当地检察院种种表现来看,此案决不简单,如果说没有高层参与打死我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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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恶人人怕天不怕,善人人欺天不欺。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代不报,后代报 !!-------请有点良知的人们帮着狠狠的诅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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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侦案如神啊.向金湖检官们致敬...........你们太有才了.这个案子办得好.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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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记住一个受冤的人!唾弃金湖一群批着人皮的败类,畜生!!!!!!贾春旺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必须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对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彻查严办,决不能手软。”不妨再联系一下焦点访谈试试,让人们感到正义和公道的力量,相信不久金湖检察院的凶手及背后黑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媒体多报道一下并揭开金湖检察院黑幕!,金湖检察院的狗会更怕些,这样也比较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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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种种迹象表明,夏东明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大的震动,而且不局限在国内。虽然,这些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夏东明问题。但可以肯定,夏案的社会影响绝不可低估。我们相信事情正在朝着有利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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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不要怕他们,他们毕竟是一小撮坏人,我们全国正义的人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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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国土系统对夏评价不错。世间自有公道,冤情终于浮出了水面。让人如何相信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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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局、法院的执法状况,可以对公安局、法院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可是谁又对检察院的执法状 况进行监督、立案侦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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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对抗法律,拒不承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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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痛恨贪官的只有老百姓.所谓反贪局的那些个反贪英雄他一点也不恨贪官,他希望贪官越多越好,因为那样他才能立功升官.他们对调查对象痛下杀手绝不是恨他贪而是恨他交待得太慢影响本人升官,而真正办案我又没本事,我不打你你又不说,你能怨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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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任何人只要涉嫌犯罪,侦控官员就趋向于认定其是有罪之人,既然是罪犯,当然就不值得给予其与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保障;同时,为了尽快结案,犯罪嫌疑人必须及时招供,如拒不招供,侦查人员就又会以“如实供述的义务”为借口,施行刑讯逼供,来让其招供。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打人凶手不但迟迟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而且是步步高升,是谁在包庇这些犯罪分子?参加刑讯逼供的凶手之一(主犯)冀益斌升调淮安市检察院。为何参加刑讯逼供之人能升官?在全省及至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试问:淮安市究竟是谁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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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屈打成招屡见不鲜,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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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伪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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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如何从体制上、制度上进一步完善,避免荒唐案发生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如果让这样的悲剧一再发生,说不定下一个受害者就是你或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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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人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刑讯逼供,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妨碍和危害了依法治国的全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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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一直把刑讯逼供作为破案手段沿用,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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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问题在于,如果公权力如此悍然施暴,我们的公民就会无计可施,只能逃避和忍耐,只能躲闪和退让,去寄希望于媒体手电筒般的曝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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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这样做与诬陷、残害百姓有啥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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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一旦真相大白,从普通民众到上级主管部门都会吃惊地发现:夏东明案件不是一两个人所为,而是为了维持淮安检察院的形象内部一大群人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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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严刑拷打出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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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别的都不说了,有没有打检察办案心中有数。。。。。。但是这样的鉴定结论只能是拿去擦屁股还嫌硬。所有的事情最后都是闹得不可开交,当然我们只是看热闹,毕竟事不关己。从闲人的角度理性的看问题,最后发现自己的结果还是我只选择自己愿意相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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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这件事并不偶然,还是不发表言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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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狗日的,都人民警察啊。不是我心中的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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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深思,深醒吧!为啥搞刑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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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进了检局还能活着出来你就应该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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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政府部门赶快强力介入调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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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办案人置确凿的事实而不顾,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权威和形象,不择手段地对嫌疑人严刑拷打、酷刑审讯,为自己的错误进行抵赖、推脱,对嫌疑人的正常申诉采取一概不予理会的办法,完全暴露了其丧失了国家机关公正的起码品质,不惜牺牲国家的公权、人民的厚望和法律的尊严来为将这冤案办成铁案,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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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这不是一句玩忽职守就可以敷衍过去的,地检察院的相关部门对此案酷刑审讯的模式,也不是一句错失就能解释得了,这案件对法制之破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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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疑问。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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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一个伟大的网站 !一个惊天地的冤案!一群卑鄙无耻的官员!十二亿正义与善良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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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这条新闻应该是淮安政法界07年最有价值的新闻了,因为探讨了两个深层次社会的问题:刑事逼供与维权的问题。 当官不为民做事,不如回家卖番薯!嘿嘿,看来淮安检察院有的官员还真要回家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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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历史又在重演践踏人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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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金湖检这些检察穿着人民给的衣服.吃着人民的饭却如此办案实在可悲.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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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在一些检方的侦查手段中,通过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其主要方式,而检方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很难被外界监督,久而久之,不少地方的检察办案时就形成了重口供轻调查的刑侦传统。这种情况下,一些检察依赖口供发展到依赖刑讯逼供,轻松省事地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破案线索,这就形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温床。金湖检察院严刑逼供知法犯法,有关责任人必须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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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换一个角度说,每一起冤案也都是有上级领导指示,具体的办案人员尊旨制造出来的。也就是说夏东明案件淮安市林伟明检察长有可能指示过......谁还能说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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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从这几年大量冤假错案频繁出现可以发现,96年刑诉法的修改并不成功,而且是倒退。我们没有注重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给了侦查人员太多的枉法办案、刑讯逼供的机会,侦查人员不受任何外界的有效监督,他们想打人就可以打人,制度上没有任何制约,逼供犯罪嫌疑人成了审讯案件中最简单最有成效的办法。夏东明冤案出现在中国淮安太正常不过了。如果刑事诉讼制度不改,这样的冤案还将继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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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有良心的网友们都来呼吁,看淮安市检察院林伟明检察长是不是还无动于衷,甘愿为虎作伥,看他如何向全国人民交待!还要看淮安市检察院怎么向人民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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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强烈关注···等到结果出来了··一定要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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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垄断是最大的垄断.局长这这样,老百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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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打击贪污贿赂的司法机关,但是他们自己的执法行为却失去监督,也许高层领导不知道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日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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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触目惊心!还要说什么?还能说什么?这就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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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从记者调查的纪录中,更加清楚的证明了江苏淮安检察院一些违法分子胡作非为的霸道行径已到了何等地步。强烈要求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我们不能指望这样的检察机关主持正义!!!夏东明冤案,因媒体和网络的曝光而导致司法介入,最终可能获得公正的对待,但这仅仅是个案的公正。夏东明如果不被人民维权网曝光,那么他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受到的刑讯逼供,恐怕永远不会曝光,永远不会得到公正的对待。我想这不是夏东明的个人悲哀,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悲哀,如果刑事侦查制度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无数个的“ 夏东明”就会不断出现,屈打成招就是家常便饭。今天可能是夏东明,那么明天又会轮到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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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追究检察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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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不到发生到自己身上,就不会知道保护公民人权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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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这样肆意践踏法律的执法机构,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淮安市林伟明检察长要彻查真相,严惩凶手!不严办凶手天理不容,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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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呐喊!检察院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么?如此怎么能为民做主????强烈呼吁检察院不放过一个坏人,但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严查严办这些无法无天的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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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希望金湖检查院把这件事情尽快给予解释,网民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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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监督不力,才会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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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贪官故然要惩,可是大贪做报告、小贪带手铐的现象太普遍,检察院为什么没看见、没查办?是因为不能办也办不下去。更为严重的是,基层检察院办案不是对法律、人民负责,而是为了考核绩效去办案,为了整人捞油水去办案,为了本部门利益去办案。更不公平的是,基层检察院在当地无人监督,检察干警违法乱纪比较普遍,吃拿卡要 、循私枉法比较普遍,办案中索要钱财、带头渎职等等却无人追究。强烈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完善体制,整治、监督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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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能做的,只能在这里发出一连串的疑问?!“ 法理何在?!天理何在?!情理何在?!” 为什么在国家一再强调民主法治的今天,我们的执法人员还会如此胆大妄为?!为什么前些日子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林伟明检察长还上了检察日报呢?!上级、上上级的“有关部门”是否就此事来个“解剖麻雀”?????让老百姓明白明白?法治!法治!法应该先治执法者!我们身边有太多这样的悲哀,也有太多这样的新闻,我们没有语言来表达这份悲愤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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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淮安人民是否应该罢免检察长了_________还说罢免呢,人家林伟明检察长前些日子还上了检察日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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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现在到了监督检察院的时候了。不能因为他们是反贪机关就放弃了对他们的监督,否则类似的事件还会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提的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汉服为国服,丹顶鹤为国鸟等等。要提些大事,现实的事情,才是真正关心国家大事:谁监督政法机关,谁能有效的监督政法机关,如何实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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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淮安人民是否应该罢免检察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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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不管怎样,金湖检察院严刑逼供,知法犯法,有关责任人必须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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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看了感到可怕,因为它无疑在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有这种危险,为了良民的生存环境,要求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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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检察院该动真格了!再不能捂了!!检察长不是随随便便可以当好的,不能让贪官当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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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他们为了创收,为了改善检察官们的待遇和办公条件,什么样的事都敢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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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可能进去比较牛,嘴硬,就不说"服了",检察怒而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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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希望金湖县检察院和相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看到中央治理国家的信心、也要看到中央依法治理国家的决心,任何低估、小视和无视中央依法治国的信心决心的,都是无知和注定是“替罪羊”的!所以,执法人员要依法取证、要秉公执法;要在“为人民服务”和“依法办案”这个坐标系里有所作为,把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尽职尽责,成为真正的一名也守法的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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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仍然是检查机关办案的主要手段,造成事故,被媒体曝光的毕竟是少数,多数都被内部控制解决了。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已经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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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反贪大旗成了他们横行天下的虎皮;自侦权和检察权合一的特权使之疯狂;庄严的国徽成了他们为非作歹的金色盾牌;分布在宾馆.招待所的办案窝点成了地地道道的渣滓洞;借案敛财.借案升迁已经成了办案的第一原动力。处于特权巅峰的检察大院已经成了他们肆意践踏人权的巨大黑洞!我贫乏的语言无法描述这个黑洞里的黑暗。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也许未来的法学家.史学家.人类学家能够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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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支持.写的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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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公安检查系统刑讯逼供是很普遍的事情了,这就是中国人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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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金湖检这回给检查系统丢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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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真是太让人不可思议了!残无人道!试想想,都是为人父母的人,良心呢?在和平的国度里,不把这份精力用在建设我们的美好国家而却用在我们的同胞身上,这就是国家机器吗?同时,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是我们国家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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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居然胆敢刑讯逼供!真的很令人气愤!你们是怎么搞的?扒你们皮都是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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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很简单,审讯过程要做到不刑讯逼供,必须全程录像,否则,出事后就难以说清楚。这起案件已经很清晰,就是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必须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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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穿上衣服是警察,脱下衣服就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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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光有上文,没下文,有人敢管这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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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我就遇到过这么一位当事人,被带进检查院以后,被逼承认受贿,理由就是有人举报,但是并没有什么证据。在里面7夜6天不让你睡觉,此人一把年纪高血压昏倒2次,救醒以后,继续不让睡觉。最后,当事人没有办法,知道再这样下去老命也没有了。就胡乱签字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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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看了心里很不是个滋味,检察院是最权威的,这是多大的负面影响。请人民维权网继续为我们报告事情的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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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其违法办案的行径经常见于报端,首先应从立法上设立监督其办案的机关,其次是对违法办案者以严惩,最后应取消其决定不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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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哈哈:对金湖检察院应该彻底查查,估计凡是打人的全脚底长草...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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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执法犯法谁来管?原来常说的电霸路霸,现在是检霸,当干部的谁不怕他们?要想整你,没事也有事!你要想保住自已一定要与他们处理好关系,过年过节不能忘记他们,平时消费你要主动结帐,他们家里有红白喜事你要出个份子,如果你与他们打牌你要主动输的钱给他们,到舞厅要小姐了或者包二奶所花费你要想办法报销(不能放在帐上支出)。总之一句:如果你还没有与他们有这种关系我劝你还是别当干部,不然也会进去的!你当干部只要有事业心肯定想把单位搞好,工作中肯定要得罪人,只要有个举报信,被他们逮着了,你的麻烦事就来了,什么精神折磨肉体折磨一直让你精神崩溃,一直让你说出问题让他们满意为止。你如果无中生有的胡说受陏行为最后也是事实,因为他们会把你所逼供行贿你的对象找过去核对,如果所谓的行贿者否认跟本没有这回事,精神折磨肉体折磨他,逼他也胡说,不然他就也别想出这个门!现在有多少干部过年过节不受点礼?检察院的人不受礼?如果你是检察院有权的,你有没有受过礼?如果你没受过礼你可拿你的子女赌咒发誓:如受过礼你的家人就从小往上死!你敢赌吗?(你当了多少年的当部,如果一年受礼合计计价1万元,一共有多少万元?是否达到判刑的程度?)希望有人也查查这些检察院的人的隐性收入,不谈检察院的,就谈下面的反贪局的中层干部,如果判他们三到五年有期徒刑,有多少人要进去?他们自已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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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我看到了人民维权网的专题报道“海天缘何遭受灭顶之灾?”同时还有“金湖县检察院泡制冤案”,这些专题把有关文章收录到一起,真的一看就明了,原来夏东明真的很冤枉——吉林海天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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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现在的权力能大到这种程度,实在是太可怕了!我觉得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全部应免职!头上戴块牌就以为自己是神了。什么人民的公仆?都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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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天理何在?正义何在?现在的执法部门在老百姓的眼里简直连土非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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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说明检察系统确实存在问题 当然这些也许是个别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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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院长立即辞职,分管院长和具体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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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事实胜于雄辩!希望国家能多一些廉洁公正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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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检察院刑讯逼供致冤狱,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一定能还冤者一个公道,能给大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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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在执法机关内打人已理亏,加上家属在网络上造势,发起一轮网络攻势,挑动大家的不满情绪,全国的执法机关就遭殃啦。拿他的证据啊!出此手段你有理也变无理啊!都什么年代啦内地的执法素质还这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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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中国的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到了什么程度呢?即使没有亲身经历过,看着那么多的热评,你也可以深刻体会腐败问题有多严重,老百姓对司法腐败有多痛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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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现在有些地方,执法的比犯法的人还心狠手辣。根本体现不出一点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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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我们敬爱的领导胡主席,我们盼望党的甘露滋润人民,管管下面检察院内部的腐败吧,作为公民的我呼唤公正公平和谐之风普照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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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豺狼比官吏更凶恶,何况披着合法外衣的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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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历年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狐假虎威,向嫌疑人嗦贿,或者将收缴的钱款归为己有,或者集体分掉!太恶劣了!这些人没有好东西的!但是谁又能管他们呢?连县委书记都无能为力啊!中国的贪官太多了呀!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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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为什么类似的事情经常发生,毫无疑问,上面要是没有罩着谁敢这么大胆!谁敢这么为非作歹啊 !像类似的事情有关部门一定要严办!惩处凶手!!给社会一个合理的交代!!!凶手一定要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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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刑讯逼供是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这大家应该知道的。太多的刑讯逼供了!建议关注苏北这个贫困地区的法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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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严惩凶手,把真相公之与众!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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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无法无天!中国的公检法老是出现这样的事情,真是悲哀!希望省检察院不要官官相护,查出事实真相,给天下百姓一个明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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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人冤枉在检察院肯定有很多种原因,一切等待结果。我们相信,江苏省检察院会给所有人一个公正,客观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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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大力倡导法制江苏、和谐社会的今天,江苏的检察干警为何还能做出如此暴力的违法行为?平时大力宣扬的人性化办案到哪里去了?江苏省院的领导们,你们应该好好的坐下来思考思考、调研调研基层检察院是如何办案的了,一味的依靠纪委“两规”大搞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已成为现在基层院办案的法宝,领导们!执法理念再不转变,更大的事故等着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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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应该对此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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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据说反贪局查出的的违法所得的大部分会返还给反贪局,并奖励办案有功人员;而且查出的案子中的违法人职位越高,涉案金额越高,反贪局的办案人员的政绩就越大。如此这般反贪局能不拼命查案,办案。他们为了尽快出成果,急功近利,经常采取一些非法甚至是非人道的手段对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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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这种事在这些小县城的反贪部门都是家常便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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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全国人民一致认为金湖县检察院就是地狱!进了金湖县检察院犹如进了渣滓洞,做领导的不是不清楚。这是个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事情的结果不在于这个国土局长是不是贪官,而是我们的办案方法。政府的权力是谁给的,检查院又是在为谁行使职权?我想现在的这些国家所谓的公务员,实在是摆不正自己的位置,用人民赋于的权力干着残害人民的构当。目前的司法腐败是直接影响到党的形象的腐败,而且危害之深绝非是经济危害所能比的。在全党反腐,倡导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竞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真是太可悲了。我看是社会的软弱滋生出了这些法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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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知法犯法,已成了他们"依法办案"的潜规则,检察机关内部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中国人这一样法制社会、在中国人这样一个崇尚礼仪,讲究人权,追求和谐的社会,出现这样的冤案,如果不能查清事实,严惩凶手,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给冤者家属和整个社会一个交待,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在人民民目中的形象,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像夏东明这样冤案在人民公仆——人民检察院干警手中的不计其数,这样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中央政府也该下刀子,动真格了管管检察机关中的这些贪官和不法分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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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非常的愤怒!愤怒之极!非常寒心!寒心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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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这是该检察院获得先进单位的业绩和手段吧?这是“和谐社会”所要倡导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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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谁办案谁负责,把责作落实到每个办案人员,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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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希望媒体继续跟踪报道下去,还社会一个清白,也整治一些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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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要有说法,否则群众不会答应,网民不会答应,我们要为冤者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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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淮安检察官违法,一定会受到严惩,否则难以平息老百姓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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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凡事要讲证据,不要动不动就逼供,检察机关是法制部门,不是黑社会,应当知道搞逼供的后果。本人认为逼供制冤,其凶手也应当判刑。其理由是,一执法者知法犯法,应当从重惩处。二,不依法从重惩处这样的事还会时有发生。不要让江苏省成了藐视法律之徒的天堂,以给广大人民以法律公正的信心,消除和谐世界的不和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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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一查到底!查清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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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中央电视台:敢把这个冤案作一期“焦点访谈”或“新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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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下面那位说得很好,金湖这些检察官少了什么都无所谓,就是别少了良心、道德和人性。人可以无德,但不能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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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官少了什么,就是少了良心,道德,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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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淮安市的司法界啊,请还天下一个公道吧。不然你们的良心何在?其心何安?你们的良心一辈子都会受到拷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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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这只能充分说明一个极其可怕的事实:金湖县人民检察系统中的无法无天者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独有的"优势"轻而易举的就能把一个无辜人置于死地!!!在检察部门里"畏罪自杀''的冤死鬼有谁能数的清啊!!!!!!而本案的受害者我看压根儿就没有受贿啊!所以才东窗事发!!!!!!天理难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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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禽兽!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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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他们也怨呀!平时金湖检察院办案就这样的潜规则,只是这次不小心暴露出来了,他们也怨呀!你说要是平时有人管,能有这档子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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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对于刑逼者要严惩不贷!决不手软!对当事人的上司及组织,也要严加追究责任!简直是无法无天,视民众如草芨,国法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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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本人正式宣判:刑讯逼供罪名成立,拖出去枪毙,然后鞭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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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切实提高基层审讯者素质,真正让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作废,不将审讯与破案率挂钩,尤其是要转变观念,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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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承认客观事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不说假说、大话和空话。显然,现在有些部门与单位曲解了中央“为十七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思,使其变成了报喜不报忧、歌功颂德、粉饰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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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是执法者而特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是执法者而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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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为了不让“谁碰上谁倒霉”成为笼罩在我们每一个身上的阴影,从现在开始,中国墙壁上的那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全部应该换上这样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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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长期的司法不公和效能低下,已使社会陷于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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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这类现象何以会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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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由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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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社会大众对刑讯逼供的抵制力量往往只有在冤假错案被发现时才会被激发出来,而对于“真正的罪犯”,人们并不关心他们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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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希望夏东明及家属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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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在指标的压力下,某些办案人员就不得不刑讯逼供,让无辜者屈打成招,好完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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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损人又不利己的蠢事,绝对做不得!这是每个负责任的检察员必须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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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要彻底清除刑讯逼供这颗毒瘤,还任重道远,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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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谁给的权力?执法者的素质如此低劣,这个社会会是法治社会?在一些刽子手的眼里,只有打才能取得材料,只有往死里打才能破案。如果这些人不受到严惩,社会就永远不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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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5 发表评论: 侦查办案人员通常使用的刑讯逼供手段有:打、骂、吊、铐、不准喝水、不准睡觉、侮辱人格、连续提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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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心理变态,是借社会主义法治渲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刻苦仇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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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本是办案的人,最后却演变为“作案”的人,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诚然有法律监督的责任,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在遏制造假的源头上下功夫,即:应从立法上,制定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惟此,才能最终解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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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致冤假错案,已不是新问题了,为什么会屡禁不止?究竟谁应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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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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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法律的施行,在上层与下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开始出现明显的适用标准的差异,而且社会地位的位差越大,其标准和结果的差异也就越大。 在对权势者重罪轻判的同时,对一般民众或弱势者“从重从严”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到底是为什么?谁来为百姓撑腰?谁来为百姓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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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我也是法律系的,但对现实中发生的种种“法律行为”却不能认同!不知道自己是学得不够深,还是跟不上“形势!总觉得法律有时不是法律!而是某些政府、某些机关、甚至是某些个人的家法!想怎样就昨样…!悲!哀!但愿中国法律在今后更加完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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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案子离奇。案件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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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这些人作为公务人员,穿的是人皮干的不是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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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我觉得夏东明案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影响,是因为全社会对公检法等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和不满所产生的渲泄,因为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依然很普遍,政府工作人员不恪守职责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如果政府很有公信力,则夏东明案件绝不会产生那么大的波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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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对付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者就要像甘肃民乐的老汉一样身捆炸药包与其同归于尽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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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我非常感激本网站.它给老百姓带来了方便有怨有地方说.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官官相护,让一些老百姓望而却步,这样能使哪些没钱的穷人也能得到党中央的关怀,没钱也能让党知道他们的怨,让党为他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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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即使真的是贪官,他也有权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而不是严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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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用刑讯逼供,来掩盖自己的无能无知---可悲!死不认错、嘴硬----可恨!一个人无端如此受害-------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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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办案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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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冤的太多了,怎么就没有看到对制造这些冤案的警察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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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我们警察的怎么能这个样子?有证据就拉人,没有证据就找!不要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要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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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人员的心比我们鹤岗的煤还要黑建议张玉荣到最高检去告他们如果不行请就找一帮黑社会去抄他们的黑窝——黑龙江鹤岗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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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事事非非搞不太懂,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但是我相信邪是永远压不了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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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虽说人民呐喊司法公正,什么时候才能看到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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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我们不禁要问,“夏东明受贿案”的幕后凶手是谁?是谁为这些办案人员壮胆,使他们生有如此虎豹豺狼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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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事实又一次证明法律并不是公正的,
以后大家遇到什么问题还是自己想办法。有冤的报冤,有仇的报仇,可别指望那什么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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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更重要的是,即便对于真正的罪犯、货真价实的“坏人”,也要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利,绝不可以肆意凌辱。因而,对执法者而言,打人统统无理,执法必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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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如果我们有朝一日落到了的金湖检察院手下,办案人员会不会大打出手,刑讯逼供?一顿毒打过后,会不会让我们说检方没有打人之类的话,然后签字画押……这些都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可以看出金湖检察院其队伍中的败类已疯狂到无法无天的地步,严重败坏了人民检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不及时把这些害群之马清理出检察院队伍,其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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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办案人员不一定谋求“立功”,但肯定要希求“免责”:案子办不了,会有强大的制度性责任压力;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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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司法机关在老百姓的眼里已没有信字了。民斗官,难于上青天。官整民,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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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老百姓常说,不相信没有天理。这朴素的想法里,包含着珍贵的正义感,怀抱这种想法的人,有权利不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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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执法者知法犯法,司法机关的败类!审讯者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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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善制度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为我们有一种潜在催化剂“权位意识”我认为这是刑讯逼供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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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司法精神医学专家认为: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处在“是非不能辩认时或行为不能自我控制时......”他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精神医学认为“朦胧状态”即是意识障碍,意识朦胧的人,他的判断力不属于正常人的意识的判断力,儿童在责任能上另有法律的原因,是因为儿童辨别能力还达到正常人的标准。夜半审讯时,被传讯人处于“欲睡不能”状态,即“朦胧状态”,它是不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一种状态。这也是一些先进单位的办案人员,为什么热衷于“夜半审讯”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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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杜绝刑讯逼供,一方面在于提高侦查阶段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另一方面在于侦查技术不断进步,减少刑事诉讼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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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一包炸药,送金湖检察院打人凶手上西天!------------------------
请美国立即将恐怖分子缉拿归案,为中国检察官主持公道.哈哈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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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怎么也看不好的神经病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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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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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在实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在,金湖检察院办案中出现这些问题,这很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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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反映的事件令人气愤!此案背后的问题大家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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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我们希望这种错误越少越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一个神圣的目标。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守住法律的公平正义这道防线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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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现在流行一句顺口溜:“大公安,小法院,无法无天检察院!”试问!谁来监督,查处,严惩这帮无法无天的检察院执法流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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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又是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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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作为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没有对夏东明实施刑讯逼供,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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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对此,人民检察院应该有态度,不应该沉默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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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结果很可能是:夏东明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制造者的责任,而涉嫌刑讯逼供的责任者也很可能逍遥法外“继续害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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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严重支持,其实现在看来公检法系统,检察院实际上是最黑,最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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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有些侦查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时,“只要对象选得准,不致伤、死没问题”、“只要运气好,小动作算不了什么”、“只要不打死人,领导会关照”,等等。由于上述错误理论和认识的存在,就使个别司法人员对刑讯逼供情有独钟,致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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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与这些地方的领导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刑讯逼供持默许或纵容态度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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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一包炸药,送金湖检察院打人凶手上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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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检察院往往要破案,是不惜一切的.急于出成绩.这样不负责任的检察长,应该下岗.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让中央知道.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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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连这么一个在中国也算有点权,有点势力,有点钱的人都会是这个下场..老百姓的日子好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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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希望政府能秉公断案。我是江苏人,不想看 到好人冤死,文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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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一定要上访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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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可能被官场对手算计了,真可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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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中国的贪官之所以那么多与检察机关有直接联系,他们收了贪官的好处,给好官上刑,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罪名。结果是亲者痛;仇者快,当官的心都凉了。国家应该管理一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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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现在太不公平了,贪的过逍遥日子,廉的却总受到伤害,真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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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反腐败人人赞同,关键是现在反腐败的专门机关检察院无人能够监督,近几年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督机关的权力愈加膨胀,滥用职权,以权谋利的事件屡屡出现。某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俨然成了特权阶层,无人敢于抗争,否则就抓你没商量。反腐专门机关的腐败才是最为可怕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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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检查院是法律的监督机构,不是刑讯逼供者的机构!!!!!呼吁严惩凶手,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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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还是我小老百姓自在!天塌下来都不关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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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只要是进去了,那你有事的就尽快交代,没事的也编点故事交代,想咬紧牙关门都没有,结果都是一样,几乎没有人进去后能扛得下来,不老实就是揍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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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这样的检察院真够黑心的了,"整人"是他们的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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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92.6* 于2007-08-0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给金湖县检察院指点一个“洗清”自己的最好办法,那就是勇敢的走上法庭,这样不但能为自己讨个说法,也能维护检察官的尊严,否则只能证明那些办了冤假错案的检察官们心虚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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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在法制和民主越来越完善,越来健全的今天还是老出这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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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他奶奶的,先把那些办案人员的亲属抓起来,让他们也。。。。唉!说不下了,真是气人!!!!!强烈建议把那些批着人皮的狼给揪出来!!!!我们期待社会的公正,期待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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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与时俱进,现在的审讯手段当然比旧社会先进了,要保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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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熟悉法律条文,逃避责任的技巧会比普通人更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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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贾春旺指出,检察机关必须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对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彻查严办,决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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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笔者认为反刑讯逼供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导致酷刑的因素很多,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根到底是办案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正是基于这种依赖,才导致酷刑及刑讯逼供问题时有发生。在侦查部门有几句流行的话,叫做“攻没攻下来”、“拿没拿下来”,“千方百计要口供”,“棍棒之下出口供”,“棍棒之下出罪犯”,这种观念明显相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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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宏观层面已经有了宪法的保障,但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司法保障依然薄弱。“刑讯逼供”就是神人共愤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因为它来自司法机关,动用的是司法资源和执法工具,本来是用作守卫社会公平公正底线的公器,却制造了最可怖的人身戕害与社会不公。
从根源上看,种种刑讯逼供其实都有着十分复杂的成因,并不见得办案人员个个都乐意为之;办案人员不一定谋求“立功”,但肯定要希求“免责”:案子办不了,会有强大的制度性责任压力;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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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在指标的压力下,某些办案人员就不得不刑讯逼供,让无辜者屈打成招,好完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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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淮安夏东明还算是幸运的,有仗义直言的记者报道,请查一查我国每年有多少人被冤!却未必有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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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金湖检方这些办案人员怎么素质低到如此程度,简直让人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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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9*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吉林省政府为什么还不让新龙化工厂恢复生产??要扶持一个民营企业,特别是四年前被你们肯定的企业,而不是让某个人为了私利,报复而整治这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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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淮安的,却冒充中纪委,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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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神经啊.在家好好休息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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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我是中纪委的,你把相关材料也发到AHKO1984@SINA.COM电话0108867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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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我是报社的,你把相关材料发到ffff147123@163.com电话159028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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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乌云岂能永远遮住太阳?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保护伞”下究竟还藏着多少“猫腻 ”?相信不久也会揭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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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多少恶行假正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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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但愿我们的冤案少些,更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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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古往今来,贪官好当,清官难做的叹息之声,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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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依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靠他们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我认为人们寄希望于做守法良民是不够的,应当把希望寄托在法制完善上、寄托在司法体制改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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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渎职犯罪,祸国殃民。只有让渎职侵权的官员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让昏官、懒官和庸官们有所收敛,有所畏惧,老百姓们才能真正地过上放心、舒心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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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在我国反玩忽职守、反渎职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在官场上还存在一种对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的容忍、“谅解”之风。两种因素相互作用下结出的恶果就是:公务员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诚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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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而现今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操持的刑讯逼供,是“罪前行为”,为的是使你认罪。罪前之刑与罪后之罚,有着本质区别。而且刑讯逼供统统都是暗地里偷偷摸摸进行的,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他人”而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提高所谓的“办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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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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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都有兄弟姐妹,想想,怎能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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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政治牺牲品,不知道下一个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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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我觉得记者调查稿反映的情况是真的,一个记者没有必要拿这个来开玩笑,而且他开的起这个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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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检查院要注意线索的真实性,别打错了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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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刑侦的技术、手段和方式先进与否,跟发生“刑讯逼供”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关键在于“人”,在于检察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一个法制观念强、道德素质高的检察官,他一定会严肃执法、恪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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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打开冤假错案的黑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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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对夏东明实施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踏踏实实地向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交各种如山之铁证(如审讯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在享有搜集证明的多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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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我们的心早就麻木了,因为如此的事例太多了,上级领导拿着高新,他妈的平时都干吗去了,中国的黑暗一直都存在,我们都相信的,可以说中国所有的人民群众都一直相信一个真理:中国的黑暗一直都存在,包括那些正在睁大眼睛成长的儿童们,可是他们是无辜的,扫除黑暗,时待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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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现在检察院太不负责任了,希望能有后续报导,告诉大家一个真相!严惩打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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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再到焦点访谈反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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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法治社会,还有这样的事.尤其是知法犯法,强烈要求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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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不知最高检的那一班人看了这则报导没有,或者看多了已经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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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让我们看到检察机关高水平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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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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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此事已在当地引起了相当大的影响,夏东明在任国土局长期间公正廉洁,在当地有着相当好的群众口碑,遭到如此迫害,被冤枉、惨打入冤狱,简直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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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他们以为隐瞒了事实真像就可以把老百姓愚弄于股掌之中, 真是可笑之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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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6-28 发表评论: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干嘛不把调查处理结果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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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6-28 发表评论: 淮安市检察院不是知错即改,反而发“公函”要求撤掉稿件并指责本网严重损害了其声誉。有媒体曝光还这样,没有媒体参与及社会的关注此案想浮出水面肯定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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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6-28 发表评论: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部分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或为了小团体的功利,而滥用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更应该受到处罚。他们的一些行为不仅有损国家和法律的威信与尊严,而且会滋生腐败,拿法律与个人功利作交易。据说反贪局查出的的违法所得的大部分会返还给反贪局,并奖励办案有功人员;而且查出的案子中的违法人职位越高,涉案金额越高,反贪局的办案人员的政绩就越大,如此这般反贪局能不拼命查案办案。他们为了尽快出成果,急功近利,经常采取一些非法甚至是非人道的手段对待当事人,孰不知这样做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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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6-27 发表评论: 狼,金湖检查院一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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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谁来监督你金湖检查院.难道你真是皇帝的那个,想叉谁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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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如果中央不管,下面是不会有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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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透明执法!一定要把检查院的凶手抓起来。让他们以后不敢再行凶制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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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冤得好冤得好。宁可错冤一千,也别放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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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我也是检察官。我认为应该查清事实真相给一个说法。如有人涉嫌犯罪,应依法严惩,不能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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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触目惊心!一群披着羊皮的狼!乌呼哀哉,倍感悲哀!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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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跟踪报道!!!严惩制冤者!!!这个单位的领导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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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是否有罪,逼供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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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如此审案,让人心寒。这社会乱了,从政是个危险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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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立功心切!有戏好看,到头来自己坐班房,血的教训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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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希望公布真相!希望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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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我们看问题必须一分为二地去了解,执法是对的,但粗暴并不代表是执法所必须的.查办一位官员,需要的是证据。现在不是喊打的时代,法律是讲求证据的,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的方法来审办是错误的。现在社会讲求的是和谐。试问一下,如此的社会情况有多少人能感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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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清官呀,得罪上层人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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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这说明一个不争的事实: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很黑!凭什么打人?!不要说什么主流是好的!!没有支流了,检察院等机关基本全坏!!不然怎么总是出这些事情,不断的重复?!很少看到出事后对那些执法者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罚,所以他们才敢无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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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追究检察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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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样的事,不查到底,我想还会发生的,所以一定要抓住幕后黑手,一定要严查!!查了之后也要给我们群众一个 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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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唉,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检察院的人太厉害了,没有几个能从里面囫囵着出来.他们是当代最牛的一类.没有人能 监督他们.人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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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检察院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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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金湖作为江苏的一个县,出了这么个事件,真给江苏抹了一黑脸,难道江苏的软环境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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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肯定是得罪人了,而被检察院那帮人整冤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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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不在检察院系统开展反腐倡廉 ,谈论社会和谐\公平正义,让人感到可笑!不能说全部,大部分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就好象发现别人屁股上有点屎,但他就想从别人屁股上吸出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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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强烈呼吁严查严办这些无法无天的衙 内!!!!要抓紧公布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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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应该想想为什么出现这种事情,也许这只是极端的例子,但是被“人民检查官”打过的人又有谁知道呢?是多还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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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希望金湖检察院把这件事情给予解释,网民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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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这种事发生很正常,我也是淮安人,只要到我们这里来问一下都知道,有哪个被检察院带去的人没被折磨过呀,人间地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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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还有些是领导交办的,办案人员明知是冤案假案,但为了迎合领导,为了自己升官,就昧着良心,有意制造冤案。只要看一看,冤案假案制造成功以后,那些办案人员是不是升官,就一切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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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应该避免让老子来调查儿子有没有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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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当务之急是:只要不是涉及到国家机密,一切针对嫌疑人的询问,必须要有嫌疑人指定的律师在场!否则一切的口供全部是违法的!人大能否快一点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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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谁来监督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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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大力构建民主、法制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竟敢如此执法,胆大妄为,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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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22* 于2007-06-19 发表评论: 说白了,这是某些司法机关权力自我膨胀的结果。我们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政务公开,但某些司法机关不要说政务公开,你可能靠近一点都成了“妨碍公务”,老百姓哪能知道这里面的“玄机”呢?虽然办案有其特殊性,但审讯必须人道,问话必须文明,这是法制社会的起码要求。现在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审讯有全程录象,这就很好。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为何不能公开审讯录象来以正视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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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他们是最怕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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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真想不到金湖检察院只会做些恐吓动作,因为他们心虚了。记者批评得有理,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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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会打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可这则消息还是令我很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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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锦涛兄:你好!请您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案,最好由您亲自办理此案.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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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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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少部分人出问题是这些人的素质问题,大部分人出问题就是社会和政府的问题了.好好反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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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我知道金湖检察院办反贪案件有刑讯逼供的传统。他们所谓的办案点就是践踏人权的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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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检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早就是个公开的秘密,进了检察院就得脱层皮。检查机关可以制约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但检查机关却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被制约的,因此是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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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为什么事情发生后首先是对媒体的封锁,而不是把真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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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稍微有的逻辑的人,都能看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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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良知我已不奢望他们还有,我本以为他们起码还要讲究脸皮的。但是他们现在居然可以这样不要脸了。难怪了,难怪他们可以睁眼说瞎话!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不要脸,百事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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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我真诚希望以后参与处理此案的官员们!以你们的良知早日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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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总是说要保护干部,中国的公务员容易吗? 想想中国官员犯罪的机率多大啊!身在陷境,俺蛮同情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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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倒的都是坏官没倒的都是好官?干嘛不把调查处理结果报出来。是不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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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中国就真的没有一个清官了吗?无论什么都不应该太绝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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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从本案看,公正司法能够平息矛盾,构建和谐;反之,司法不公,就会激化矛盾,破坏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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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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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对一个媒介针对事实讲的真话如此害怕,只能说明当官的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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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现在事实比较清楚了,最需要的是行动,口水战已经没有太大意义,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我们要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国家,最终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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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只要罪名是“腐败”,大家都相信;只要看到官员倒霉,大家都快乐。如果倒台的是个大官,那快感就可能到达高潮。任何腐败分子倒台都无损我的利益,所以我支持任何腐败分子倒台,这个态度按正式的标准衡量,政治上还算正确。说实在的,任何官员倒台都无损我的利益,所以我对任何官员的倒台都抱无所谓的态度。我敢说,这话能代表广大人群的心态。这态度、观点,或许就让一些官员不舒服了,不过,这是真的,你觉得别扭才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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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公民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制度保障时,所谓的强者和弱者仅仅是相对的。今天你能毫无顾忌地伤害别人,明天也许被伤害者就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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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推卸责任,人的本能。只有建立让司法人员无法推卸责任的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不断产生冤假错案不是最可悲的,可悲的是对它们的产生不以为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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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深表同情,表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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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为什么公信度如此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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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告诉你们一句至理明言,这是我的一个朋友在酒桌上吃饭时告诉我的,我认为说得很好:“永远不要和官府作对,因为民永远告不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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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自己打自己嘴巴,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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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执法者必须彻底纠正长期形成的优越感、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把被执法对象放在人格平等的地位,从尊重人性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去保障他们的人权,从珍惜生命和生活的角度去依法保护他们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从珍惜自己岗位、家庭和人生的角度,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千万不要因为违法执法把饭碗砸了,把自由丢了,把家庭害了,把一生毁了。三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执法者要深刻意识到执法权不是自己的,而是人民和社会的,自己只是受雇行使;不是依附于身的,而是依法赋予也可以依法剥夺的;不是为自己牟取好处的,而是为社会正义、公平、稳定、和谐、发展服务的。同时,执法者还要有正确的政绩观,克服过分的邀功心理、取悦领导心理,把严格依法执法、踏踏实实做事看成最好的、最安心的政绩,正确处理执法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实际工作与政绩考评的关系,决不能为了多出“政绩”而牺牲公正,禁止办粗放案、“霸王”案。四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理念。执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体系中比较特殊和强大的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会产生异化,而异化的后果必然是危害社会最终也危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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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夏家亲属:希望你们今后永远也不要往我的邮箱里投寄所谓的举报信了.我已经被你们严重骚扰.特此说明.-------------------------建议这一位自言自语的发言者,找一位心理医生,好好矫治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个人感觉:可能是因为一味为平反冤案而病得不轻.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有病本无错,不看就是错.为了你和家人的生活,请你自重.以上发言是我所说,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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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建议这一位自言自语的发言者,找一位心理医生,好好矫治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个人感觉:可能是因为一味为平反冤案而病得不轻.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有病本无错,不看就是错.为了你和家人的生活,请你自重.---------------------你说错了.劝你的好话,你真的多疑了,可能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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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6.2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建议这一位自言自语的发言者,找一位心理医生,好好矫治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个人感觉:可能是因为一味为平反冤案而病得不轻.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有病本无错,不看就是错.为了你和家人的生活,请你自重.————————————————————说这话者就是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冀益斌、原金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反贪,当时他邀功心切,主谋侦查源头残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胁、诱、指供,焊接“证据锁链”夏东明冤案就是他一手炮制出来的。今年春节前我找到他责问他当时为何用脚猛踢夏东明......要他快快去投案自首,向检察长领导说出刑讯逼供制冤案实情(当时他办公室还有一位同志),冀益斌答应写给检察长不知写好没有。夏东明遭遇这场灾难后,我在做好自已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抽空帮丈夫申冤。两年多来上访诉说爱人夏东明惨遭严刑逼供,诬证“有罪推定”,致成冤狱的实况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家中还有老母要照顾我实在抽不出时间在文章后面跟贴,我希望冀益斌不要再三讲瞎话了,这世界如果没有了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同情,也便没有了一些人希望能为另一些人做些什么帮助的冲动,世界真到了这种地步连仁慈的上帝也会产生厌恶的。让我值此借网向各阶层正义声援者深表由衷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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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建议这一位自言自语的发言者,找一位心理医生,好好矫治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个人感觉:可能是因为一味为平反冤案而病得不轻.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有病本无错,不看就是错.为了你和家人的生活,请你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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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咦,怎么没有劲争论了?伙计们是不是累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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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就要追究当事人诬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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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就要追究当事人诬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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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我们都是社会底层的人,平时聊起这件案子,以我们老百姓来看,太重了!说实话,这样的土地局长现在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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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支持该文章说法,中国的法律真的太不健全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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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随意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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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比较那些贪官,他够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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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网络的力量越来越大的形成一种公共舆论空间,为社会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平台;而众人的参与也说明我们的社会公共空间正在形成,大多数人都能就社会问题自由的发出声音,还能对决策机构和各种团体形成一种不得不正视的压力,这真是难得的社会进步,这也是网络革命带给我们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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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铺天盖地的质疑只能说明中国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受损到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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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如果我没猜错,后台有当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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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疑点多,证据不足,随便下结论,说服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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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老百姓要的是一个对人民高度负责、办案能力强、实事求是的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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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狼并不可怕、就怕披着羊皮的狼哦!!现在这世道!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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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作为检方如不彻查此案,将真相大白于天下,就愧对头上那个国徽,肩上那五角星,更愧对天地良心!如果屈服于某种权势隐瞒案情就是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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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对于现在检察院的这个结论,我们也不相信,不知真相何时才会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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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一切的一切根本是我们的相关部门没能尽职尽责的及时处理,为什么能使人对我们的权威部门的鉴定怀疑?为什么使人对我们公检法部门的结论不服?原因是我们真的没做好啊!可为什么我们做不好?是能力问题?是责任心问题?是懒惰的惯性?还是公信度?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注意了!这样下去,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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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对付这帮畜牲就要像甘肃民乐的老汉一样身捆炸药包同归于尽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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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复查夏东明案件,让淮安市检察院纪检部门去查金湖县检察院办案执法内幕,和让狼去查狼是否吃过羊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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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部门利益这个词近些年提的很多,我是深有体会,各部门之间互相争权夺利司空见惯。出了什么事情时(比如贪污腐败),首先想的却是隐瞒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毕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搂子捅出去对谁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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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这里牵涉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内。你们有没有注意到评选优秀检官的时候,通常有怎么一句类似的话“某某某在几十年的办案过程中,办理案件证据充分,无一例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案件办错了不仅仅关系到面子问题,还关系到以后的升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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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让人想起一部热播剧"拿什么来拯救你,我的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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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我们要看到的是依法公开公正,这也是我们党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做实事.不要给法律和我们党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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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我个人认为应查清夏东明案事实真相.
1.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2.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证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决不要冤枉好人放过坏人.金湖县检察院执法公正
这个案子经得起检验就要追究当事人诬陷罪,如事实不是就要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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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多少健康活泼的生命在我们的审讯室“突发致死”的疾病;多少意志坚定的人在我们的审讯室里突然“畏罪自杀”!即便那些思维正常拥有强壮体魄的无辜者在审讯室被打得遍体鳞伤,我们的施暴者仍然可以信誓旦旦地宣称绝对没有搞刑讯逼供,那些伤痕纯粹是由于自己跌倒或者不慎撞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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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关键性证据问题,在举证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法院没有作到.我们关注夏东明案件目的是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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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此事至今还没有结果,但我深信:我们的党是实事求是的政党,事实终归事实,是任何人,任何时候也不能歪曲的,只有尊重事实,方能彰显我党实事求是之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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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孰是孰非?期待最终结果尽快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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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冤案的发生势必给案件的承办人与办案机构带来沉重的压力,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追究,抵赖、争辩、躲避也许是本能的反应,将冤案进行到底是这种心态的极端体现,但这对于冤案以及冤案所引发的汹涌民意,显然无济于事。如何挽回冤案制造者们的脸面,这可能相关领导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权力机关的声誉,司法机构的权威,还有相关领导的官帽。一位无辜公民被刑事追究以及让他一辈子从此背上刑事处罚的恶名,这两者比较起来,前者显然要重要得多,为了前者而付出后者的代价显然要划算了多。而这样的思维模式的控制之下,将冤案进行到底自然是理由当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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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中国的特色是公检法齐上阵,要对你专政,非把你整进去不可。职责错位,对法律的理解错位,体制错误,再加上一帮素质低下的从业人员,想不进去都难。不过相信事物总是发展的,会慢慢变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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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经验知识告诉我们,刑事公诉案件审判中,法院为了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面子,即使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也不会从保护人权的立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考虑与一审法院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即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有罪的案件,往往也会判决维持。同时,由于刑事诉讼中一、二审公诉人的变换,公诉案件二审并非一审中的公诉人继续出庭支持公诉而需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而对一审中公诉人关于案件的定性,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时并不认同,因而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时可能是一件令人感到尴尬的事。为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刑事案件二审法院往往不开庭审判,从而使公开审判原则在很多刑事案件二审中沦为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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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十字路口,希望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能够往正确的道路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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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侦查机关是怎样对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执法进行调查的?记者调查稿详细查看结果显而易见,淮安市检察院在参与或者放纵对夏东明的构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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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许许多多的案件,因为没有“关天”的人命,人们也很少去关注,而在这些案件中,又有多少本是无罪的人被当成了罪犯呢?夏东明一、二审律师都为他作了无罪辩护的案件告诉我们,一个人被治罪下狱会有多容易,而我们每个人又面临着怎么样的危险;看看本案二审律师在本案二审中所做的种种努力,我们会看到,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中有多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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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另外,以后也不要往我的邮箱里寄信了.我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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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说实话.为你感动.看来,夏东明妻子缺少一个必要的法律指导者和合格的律师.作为一个旁观者,也曾经是你的支持者,我看了上面的话,虽然为你感动.但无能为力.也许你认为你是冤枉的,但事实只有司法机关知道.你可能要明白一点,中国的司法机关毕竟还有目前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并没有到了发现错案还一味见错不纠的地步.也许个别特例存在,但要说江苏检察院和法院,我还不大相信.你反映的情况,有关机关多次表态:此案非常清楚,并不是你讲的这样.多个机关作过调查,结论竟然都一致.你们亲属是不是要考虑一些问题.:在为亲属申冤的同时,有没有想过自己的亲属是不是一而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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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6.2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事发后为使夫冤得伸我上淮安市检察院148次、金湖检察院26次;金湖县法院、市法院、市人大及政法委、省检察院、高院多次;从2005年开始我在各大媒体及网站上投诉,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看到报纸上有E-mail我都会投稿请求援助。这两年北京开人大会期待我发了好多邮政快递及挂号信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当我知道每个省的纪委书记都是人大代表后我又给他们发信恳求帮忙代向中央党和国家领导人反映我丈夫的冤情。两年多来上访诉说爱人夏东明惨遭严刑逼供,诬证“有罪推定”,致成冤狱实况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在此我非常感谢人民维权网三位记者看到我的投诉能前后三次自费来淮。他们的行动感人肺腑,让我感受到人间真情和社会的温暖,我希望别有用心的人不要讲瞎话了,生活中有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这世界如果没有了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同情,也便没有了一些人希望能为另一些人做些什么帮助的冲动,世界真到了这种地步连仁慈的上帝也会产生厌恶的。告诉大家目前我的工资存折还被市检察院没收着。为夏请律师、寄信及东奔西跑和日常开销都是身边的同事借给我。婚姻其实是长长的责任,所以我很努力尽这份责任。从事发到现在我没为自己添置过一件新衣,在生活中能省一分是一分。我丈夫夏东明没有收受任何人的钱而变成了“受贿犯”。我为夫伸冤路途上奔波的艰辛不知您们能否知晓?有什么比有冤无处伸、冤案不能雪更可怕?我愤怒但我无奈。我想用语言向所有帮助过关心过我们的人表达感恩但是总找不到贴切的词语,就让这人间真爱永藏心中,做个善解人意而又宽容的女人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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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好样的!就是要抓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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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申冤是肯定艰难的.如果是冤案,每一个人都同情.但是,这一案件申冤,从头至尾找错了对象,找媒体应当找中央电视台,找领导应当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找目前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野鸡记者,能有什么用呢?他们只能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说实话,他们能算什么东西?他们写的东西就是调查报告?可怜的夏家人慌不择路,被骗子骗去了钱,而不明白.可悲可叹!事实上,这种野鸡记者只能激起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机关和民众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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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我觉得好象这不是什么冤案.是反腐败得罪了贪污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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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申冤是肯定艰难的.如果是冤案,每一个人都同情.但是,这一案件申冤,从头至尾找错了对象,找媒体应当找中央电视台,找领导应当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找目前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野鸡记者,能有什么用呢?他们只能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说实话,他们能算什么东西?他们写的东西就是调查报告?可怜的夏家人慌不择路,被骗子骗去了钱,而不明白.可悲可叹!事实上,这种野鸡记者只能激起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机关和民众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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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写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刑逼不究、错案不纠、沉冤不伸、公平正义何在?!
尊敬的淮安市委丁书记:您好!
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司法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判决公正;没有惩罚刑讯逼供就没有司法公正源头;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安定和谐社会。逆法违天、矫诬构冤,民有沉冤、官无悔判。姑息放任腐败的政权是不牢固的。网络奇冤掀狂澜、社会自有正义在。继续为夫苦鸣冤,期盼您鼎力送来迟到的正义终究的公平!
我名张玉荣,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女职工。我丈夫夏东明原任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他廉政敬业、敲响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笫一槌,闯出“建路靠地钱”改革路,业绩昭著劳苦功高。却惨遭政敌与小人诬陷,更罹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者恶劣刑讯逼供源头筑冤。致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维持原判”。铸就法治阳光下冤、假、错案, 悽绝黯点。好官蒙冤,惊天动地。“刑讯逼供”害人易,伸冤难,乃当今司法腐败顽症。近二年来,我为丈夫鸣冤,搜集证据,申诉不辍,直至向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投诉。吃多少艰辛,寄无穷希望。实践证明“民有正义、官有法权”。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的记者季庆云、李新德、商秋实三次自费由北京专程来淮与相关地方审慎负责查阅案卷,了解会见蒙冤人,调实核实我取得的证人证词合法性、真实性,列出系列疑点、反常。从而作出《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在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上发布,并被许多网站转载。一石激起正义千层浪,广大读者纷纷同情支持送温暖,强烈谴责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示憎恨。淮安市与金湖县两级检察、法院权人,既已违法构冤就违法滥权顽抗到底,坚持有错不纠,有冤不伸。恐吓证人,仇视网络维权。于2007年4月20日、24日两次向《人民维权网》总编及编辑发网上攻击函:妄责报道失实,强烈要求撤下《冤案是如何“泡制”的》网文,杀气腾腾。网站于2007年5月8日由秦锐撰文《冤案“泡制”出的纷争》,公开发表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信予以反驳,以正视听。披露调查取证认定刑逼构冤事实。更激起正义舆论共愤与热望。权与法碰撞、检察与媒体交锋,腥风血雨惨云密布。足见恶极冤深大案,社会影响、震动很大!
尊敬的丁书记、丁青天,夏东明根本没有被指控的受贿行为事实。纯属金湖县检察院侦查人倪长龙、冀益斌为首者13人轮番对夏东明进行长达12天残酷刑讯逼供、威胁骗诱,苦打神恍诬招供所致。将法国巴斯底监狱铁鞋强穿到中国公民脚上。竭尽法西斯式体罚、肉刑、强制精神入其套。为“有罪推定”必须刑逼人犯与证人;为形成“证据锁链”必须违法拼焊。对“行贿人”与“关系人”邵国飞、夏东祥暴力取证。“行贿人”顾众、翟元昌是挟恨诬证。从下属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是为市国土局公务招待便于走帐。对夏东明刑讯逼供证据主要有:(1)同监室犯人吴青松、杜勇林、傅启雨、卓后合及万仁亚等人目睹耳闻刑逼伤势,自愿冒险作证的证词、同时诉说遭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人员恐吓、更经记者核实等书面;(2)、夏东明被打沾灰裤上洗不尽的血迹,可供科学鉴定;(3)、金湖县检察院违法将淮安市检察院《拘留通知书》上刑拘日期2004年8月9日改为8月16日,推迟7天供养伤销证;(4)、2005年8月8日所录“同步录像”,故意不录被打伤右侧面。
两审审判疑点:(1)、一审未传一个证人到庭,尤其是证言前后矛盾。显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笫47条以及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笫43条规定。未经法庭讯问、质证查实;(2)、没有一个“行贿人”受法律追惩,至今逍遥法外。足见有承诺,所以敢伪证。均极不正常必有弊。(3)、二审迁就附和一审,连庭都未开。
泪已干冤未伸,心在滴血哀鸣。“冤狱平反解缧绁。重见天日诬得雪”。是时候了,再不办理更待何时?!
综之:刑讯逼供的口供不矛采信,矛盾的证言不能定案。疑点作不出合理解释必冤。有错不纠加重冤苦与违法。法律不容亵渎,人权岂应侵犯?!纲纪解纽,权力邪化,民冤党心急。该案由地方扩为网告天下,社会不安不谐负面影响极大。法治惩腐、伸冤,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仰祈您高度重视负责,拨冗过问,明是非定风波启覆盆。乞您鼎力解救钩沉冤见朗日,力惩法腐、法正江苏、诉平网谐。合家老小叩感高天厚地之恩!并值此借网向各阶层正义声援者深表由衷感激!!
此致
敬礼
为夫继续鸣冤求伸者:张玉荣
二O 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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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当“口供”与事实相悖的时候,就可以定性为是“刑讯逼供”,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形“的。公然捏造“事实”的“口供”,如果都不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岂不成了坏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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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不敢公开的“审讯”,就是心中有鬼。有鬼的东西,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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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我认为刑讯逼供案的发生,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下,侦察阶段律师很少介入,即使介入也只是形式上会见.何况侦察机关还不一定给安排会见.法律并没有给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其他的实体权利.案件的侦办过程缺乏公开度,也失去了监督.我国的侦察人员的素质又不是太高,其多年养成的办案思维模式就是以口供找证据,而正确的思维模式应该是找到证据再传唤或拘捕嫌疑人.正是这些深层次的原因才造成了冤狱的发生. 但我们除了呼吁又能怎样?希望法律的制定者能明白如何改变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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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公然践踏法律者往往是那些司法者或者当权者,普通公民没有这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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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维权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好在我们的法制在不断完善,社会也一直在进步。和谐社会不是“和稀泥”,是需要分清权利和义务的和谐,需要承担道德与责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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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着什么急,总得有个过程。特别是台子后的柱还硬得呢,别着急,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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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公布调查结果,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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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当地的检察院有没有做到首先介入?调查结果如何?不能什么事都要找省检,基层执法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对执法机关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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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我知道夏东明案是淮安市检察院办的,张玉荣为夫伸冤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了,他们夫妇在当地反映不错淮安不少人都知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既然已冻三尺,也不是一见阳光就能够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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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肯定有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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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愤怒!(要)一查到底!好的记者等于是老百姓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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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能不能给受害者一个迟到的公正,是一个执政党执政能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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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我认为金湖检察院是:冰冻三日,非一日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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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不怕办错案,就怕将错就错,金湖检察院明明知道错了,看到调查还不承担责任甚至隐瞒真相,错上加错,可恶!是怕暴露恶行还是想把夏东明继续治于死地?如果不是伸张正义的记者出手调查,夏的冤屈又会隐藏多久才能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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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金湖检察院滥用公权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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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金湖检察院办案大搞刑讯逼供、执法犯法、知错不改、隐瞒过错,所谓人权在他们眼里看作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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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新修订的立案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后。说明他们就是用那些方式进行“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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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规定以前没有吗????????但是有屁用,还不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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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打击刑讯逼供,同打击受贿和枉法裁判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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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不论是谁,只要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会帮助冤者,但愿夏东明的案件早日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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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告诉你们一个背景:此案件本来在我干预下捅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那儿了,他说要江苏高院复核一下.结果,夏东明命不好,祝院长前几天已经调到上海任常委和纪委书记了.不知他临走之前是如何与部下吩咐的?作为一名记者,我在关注中.等有空,我到北京最高法再去一趟.也不想花你们的钱了!这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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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假如真如此,就一定要把你与夏交换场地——请你到监狱里尝尝味——完整一下你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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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59.23*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假若真是那么一回事,又明了什么,我有权仗势欺人,你大怎么样,黑...黑...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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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给金湖检察院这样行为最恰当的形容,便是:肆意妄为,知法犯法,一手遮天,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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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肆意践踏法律、践踏民意的极少数人,你们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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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想起了神探狄仁杰里的一句话,做官的 但求上无愧与天、下无愧于民,其他的也就不要计较了,不知道当官的现在有几个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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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事实如此,作者爆出了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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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20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好文章,让权势黑暗曝露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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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是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斗争!检查机关制度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上下都受牵连,他们是不会承认错误的!承认就是找死!难难难!谁担当的起诬陷共产党员而且还是领导干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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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其实这件是很“正常”,看看这几年有多少此类案件被更正。一般的人是根本想象不到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的,它带有政治色彩,在这个反腐的大潮中有多少人会注重此案!少数检查机关正是利用党和政府对他们的信任对案件不负责任。一旦案件出来能有多少敢评论,你说不对我就能查你!曾有为厅级干部对我说:他们能把好人变成坏人。希望冰山被撬开!作为我党基层的公务员我很想有人替夏讲话,虽然我不认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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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此案并不复杂却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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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起错案的产生不乏“偶然”之处,但完全可以避免,正因诸多环节存在的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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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案件有多处疑点都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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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淮安市检方明知冤案既成事实,却仍要将错就错,循私枉法,隐瞒真相,封锁消息,这是多么可怕和令人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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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些令人发指、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行为,以前只在电影和电视中看过(当然是假的),但如今却在诸如此类的刑讯逼供案件中得以让人见识,实在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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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抓着疑点咬着不放,揪出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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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让金湖检察院的检察好好学习‘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把少数检察败类清除出检察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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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这几个黑检察是淮安素质最差的检察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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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淮安市是全国的旅游城市也是我们敬爱周总理的故乡,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又是全国的先进检察院,发生这样的事情实在是给美丽的淮安人民脸上抹黑,给淮安市检察院丢脸。这些打人的检察是淮安检察院的败类,是淮安市的渣滓,怎么让这种人混进检察队伍?!淮安的悲惨!淮安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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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和侦查人员认为的“如实”是两个概念,侦查人员最大的愿望就是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符合自己认为的“如实”。不符产生的后果很可能就是刑讯逼供。虽然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但没有监督或无法监督的行为是不可能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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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通常,只要被告人“供认不讳”,法官便不再认真审查其他证据。很少有人去关注“供认不讳”的下面是否掩盖着血泪,这在客观上促成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发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是法院对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滥用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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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尽管不排除金湖检察院这些办案人员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才在司法实践中追求一种非法的手段,但是在社会价值和个人自由权利之间无二选择,只有在保障了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保障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就必须对刑讯逼供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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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法网恢恢......打人检察只会自毁前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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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刑法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被告人无力且也无法提供证据,因此治罪的还是很少,所谓的惩戒也是内部的、象征性的,除非媒体曝光、上级追查,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这也起到了变相鼓励侦控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在某种意义上也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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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是什么使然?是金湖检察院办案者赤裸裸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连续没日没夜的严刑拷问,不竭余力的指供、诱供,最终使夏东明作出了有罪的供述,至此“铁证如山”,冤案由此铸成。为什么不把刑讯逼供问题重点摆出来?笔者无从猜测,或许是无意间的忽略,或许是某种有意的淡化。如果是前者,说明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尚没有正确认识;如果是后者,则不排除有关部门有心避重就轻、避实击虚、开脱责任。不管如何,二者都不是正确的态度,都于彻底杜绝刑讯逼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十分不利。对夏东明案件而言,要查找金湖检方执法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是万万不可漏掉刑讯逼供的。但目前金湖检察院其诚意也很值得人们质疑,更无助于达到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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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看到本报的相关报道后,认为这个案子要查清并不难,相关部门应再度对这些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加大力度侦查此案......。我们期待此案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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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冤枉了无辜无罪者,这个人这辈子就毁了。更重要的是,还毁了司法公正、毁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毁了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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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到底现在的法律是“宁可错杀千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直接导致对刑讯逼供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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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受害者除了无辜无罪的受冤者及其家属外,还有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司法权威,还有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还有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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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不要再纵容刑讯逼供了!对于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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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不搞刑讯逼供,依靠合法手段科学方法取得的实证,而不是靠“口供”,才能真正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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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当冤枉了一个无辜无罪者时,也放跑了一个真正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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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还是要感谢人民椎权网!能让人们有一个宣泄愤怒的平台!只是这样的平台只有老百姓光顾!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已经慢慢的走进了许多人!就是那些高官不看也慢慢的都会听到!其实我觉得刑讯逼供这样的事情就是我们的总书记他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我们要冷静的想一想!现在要忙的是怎么才能让十好几亿人吃上饱饭才是最重要的!一旦人们全可以吃饱饭了那就会有人腾出时间来管这些事了!到那时就可以把现在这些本来是种地出身然后在党的领导下走上领导岗位而占着人位不干人事的东西全部打回原形了!大家都乐观一点!这样的时候总有一天会到的!淮安市的夏东明遇到了就只好先扛着吧!我们认为你被打了也是打有所值!到最后肯定也会拉上金湖检察院几个恶检来给你垫背!你也是人民心目中的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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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些现象,与党和政府一直提倡的依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与民主和法制背道而驰。这样的地方不整顿、不处理,当地的政府和执法机关还谈什么爱民,还有什么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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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让一切黑暗的东西都摊在阳光下,是非曲直就会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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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有个参与刑讯逼供的打人者---卢标。还有脸在《清风苑》杂志上发表文章,丢人!自己什么水平心里有知道!令人们的心灵受到更大震撼的却是金湖检察院那些打人者———他们既非凶神恶煞,也非悍匪恶霸。平日里遵纪守法通情达理的人,为何在审讯和执法时竟这等残暴?! 也许,“打人”是人类一种潜在的本能或需要。平时不打人,是因为没人让打。一旦可以名正言顺地打人而且对方不能反抗的时候,就心安理得地去打人了,并且从中获得一种发泄之后的快感,一种成为强者和胜利者的满足。据说,许多反贪局检察之前从来没有打过人,但是到反贪局之后就逐渐养成了打人的“习惯”,大概因为他们手中有了打人的“权力”。当然,这里所说的“权”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打人不是个人素质的问题,不是少数人品质恶劣的问题,而是行为环境的问题。人的行为是需要约束的,在没有约束的环境中,人的行为就会受自然本能的驱动,变得为所欲为、野蛮粗陋。我看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正是在这种缺少约束又不乏激励的环境中“学会”打人的。由此可见,要遏止刑讯逼供,关键是要在执法环境中形成一种有效的行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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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使冤不再沉,错得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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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发生在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的这起夏东明案件,令人吃惊令人愤慨,贪官亲属和不良媒体对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充分体现了人们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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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是发现和纠正冤案的一个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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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冤案的产生,其实是多方违法共同造成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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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新闻出版署和公安同志看到了这一边倒的声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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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发生在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的这起夏东明案件,令人吃惊令人愤慨,公众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充分体现了人们对进一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渴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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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表明面对一个可能的冤案,不但没有纠错机制的存在,甚至没有人愿意去纠错,相反的是,维护这个错误的机制或力量不但十分健全、十分强大,而且还无处不在,甚至发展到了唯恐“铁案”金身被打破而毁了某些部门、某些人的“声誉”和“英名”,于是要去竭力地维护这些错误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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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很可能会是走个过场。只有上级纪检和相关监督机关重视起来,组织人员来认真负责开展调查,并严格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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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推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了公开揭露、批评和剖析。有一些大的矿难,在新闻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报道下,才真相大白。一些职务犯罪发生后,迟迟得不到严肃处理,又是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才得到解决。舆论监督不仅让老百姓拍手称快,也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必要手段。所以无论是谁也没有权力扼杀媒体的这份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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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院的办安人员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已经达到了渎职侵权的立案标准。张玉荣,你应该申请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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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真他妈的黑暗,共产党只有错抓,没有错放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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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已构成渎职侵权罪的立案标准,这个月是反渎职侵权月,张玉荣快去到最高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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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指示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关注、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出问题,深挖案件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抓什么问题,什么犯罪严重就查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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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千错万错就错在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把这些偶合的、“可能性”的线索当成了案件的事实和铁的证据,并迅速对夏实行刑事拘捕,从此整个办案过程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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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错案昭雪不能寄望于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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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方在证据不充分时仍按有罪推理,所以铸成了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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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正义的审判,人民的审判,不怕公开!搞一些歪门邪道的"审讯",决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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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既然已经掌握证据可以抓捕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要采取剥夺睡眠的审讯方法?既然掌握了证据“零口供”也可定案罪,为什么要刑讯逼供?既然非法取证法律上不认可,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对证据的来源似乎并不关心?刑讯逼供就在检察机关的眼皮底下发生的,而我们的检察官却很少主动监督剥夺睡眠的审讯方式?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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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你不承认,就五天十天搞下去,把你老婆孩子抓起来、、、、、、”在这种惨状下,只有承认他们指定的虚假内容,只有编造虚假的东西,以求家人不遭到他们迫害,以求得自己能够喘一口气,防止被他们弄死背着黑锅去见马克思。办案的过程可以是任何逼供的方法都可以使用,使用车轮战不给你睡,从生理和心理给你以最大限度的摧残和打击!再你完全绝望的时候他们就可以下手了“:说,给我说,你还不老实,人家都已经交代了!”交代?交代什么?不在外围先调查,二话不说,先把你人弄进去,把你精神催垮,只有说,没有的事,他说你有,你就得有!没有的问题,他说你有你就得承认有!没有收过的钱财,他说你有,你就得有!!!本是办案的人,最后却演变为“作案”的人,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诚然有法律监督的责任,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在遏制造假的源头上下功夫,即:应从立法上,制定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惟此,才能最终解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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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之所以经常发生,为什么会经常有?处理太轻了!建议对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办冤假错案的人应撤职查办,中国封建王朝时都这样,况且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年代,理应查办,重则判刑坐牢,轻则降级降职调离公、检、法等法制部门,并记入挡案,永不叙用。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把国法变成了自己的家法!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发生在金湖检察院这个全国先进的单位里,就不能用个别来解释了,客观上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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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我要顺便说一句:《人民中国维权网》,敢于旗帜鲜明地为民呐喊,把那些执法犯法的恶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由全民审判,真不愧是一把“正义之剑”。希望再接再励,继续喊出法治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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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媒体不仅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且通过新闻调查一步一步揭开金湖恶检人员的丑恶面目,让人们逐渐走近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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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通过媒体报道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群众的共同关注,从而更有利推动事件事实真相最终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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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面对一个可能的冤案时,我们的司法体制中缺乏纠错机制的存在,在本案中甚至在明知可能存在错误时,也不愿意花力气去求证,甚至还要竭力去维护这个可能的错误。这或许正是那些可以佐证夏东明无罪而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得不到重视的原因了。这也正是夏东明一案中最令人寒心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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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一举一动,都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有着极大的关联。一个执政党和政府能不能长久持续性的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任,关键是看你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不是放在了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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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我国执行的是无罪推定。但是为什么对夏东明却是有罪推定,先抓人后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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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大家只能这样怀疑:一方面,他们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夏有罪,需要拉起大旗当虎皮;另一方面,如果事实证明夏无罪,又能找到谁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判谁的诬告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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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就这么些人他们真的就能随心所欲把白的涂成黑的、圆的捏成扁的?我不相信,绝对不相信,但现实确实是这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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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有必要对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一次声势浩大的司法黑幕大调查,把那些黑检官交给人民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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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金湖检察院应该解释夏东明身上的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解释不清,就是冤案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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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行贿者也应治罪,不是那些行贿人是怎么处理的?金湖检察院也应给读者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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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面对网民如潮质疑,金湖检察院应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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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刑讯逼供以及把冤案办成铁案方面可以申请多项专利。这些都是得到其上级支持认可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全国检察机关‘五好’‘两满意’争创活动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检察院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他们满意就是人民满意,你告他们就是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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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金湖检方涉案检察表现出来的,不仅是野蛮和凶残,还有对法律的置若罔闻,从他们对待当事人夏东明所散发出来的人性之恶,真让人毛骨悚然,骤生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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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丑行”的盖子已被新闻媒体所揭开,想必深层的内幕和真相必会进一步大白与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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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我敢肯定,这又是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人为制造的一件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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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夏东明这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刑讯逼供以及把冤案办成铁案方面可以申请多项专利。这些都是得到其上级支持认可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全国检察机关‘五好’‘两满意’争创活动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检察院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让检察院查检察院不知谁在愚弄谁,是谁出的馊主义。我也要把他批评哭了。 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再说对市井小民而言,只要是当官的或有钱的人倒霉了他就幸灾乐祸,今天你被抓了他高兴,明天他被判了他高兴,图一时之快罢了,甚至还有等着人血馒头治病的,至于冤枉不冤枉就不关心了。普通百姓帮不了你什么忙。只能谴责谴责他们。民间有几个偏方专治欺世盗名的冤案制造者,仅供参考一是耐心等待法制健全的那一天,将他们从坟墓中扒出来进行宣判。二是遍访高人寻找包青天(如果运气好还是能找到的,)。三是进京上访,不达目的决不罢休(行动前到权威部门作个精神状态鉴定,这样把你抓回来就不会关到精神病院了)。四是制造恐怖袭击(这是弱者唯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伸张正义的方法了),但最好不要伤及无辜。好了,我不能再多说了,我也要考虑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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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江苏省检察院所谓的调查,也无非是听听金湖检察院的信口雌黄,不了了之的结果更是不足为怪.那些不负责任的调查还是不走过场为好,还省了些纳税人的钱来招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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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拘留证那么明显地由“9”改成个“16”,庄严的法律文书可以随意涂改吗?这其中的七天夏东明都干什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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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从上述可以看到,金湖县检察院为搜集夏东明受贿的证据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了,金湖检察院制造伪证在这里得到充分地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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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愧对自己头顶上戴的国徽和肩膀上的天平!建议党对这样的人要严厉处分。人 长时间不给睡眠的直接后果会使被告人处于精神慌惚状态,真是杀人又不见血的“软刀子”。假案能提拔谁不造假?刑讯逼供也是腐败,此风不刹,公正就无从说起。到底有多少冤假错案没有昭雪恐怕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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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方涉案检察表现出来的,不仅是野蛮和凶残,还有对法律的置若罔闻,从他们对待当事人夏东明所散发出来的人性之恶,真让人毛骨悚然,骤生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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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贪官人人恨,可不能抓一个好人来抵反贪的任务,既帮那些排斥异己打击报复的小人,自己又可以借此升官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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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这起案件不仅突显了金湖检察院侦查手段落后、刑讯副供问题还很严重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作为法律监督专门部门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的严酷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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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起案件不仅突显了金湖检察院侦查手段落后、刑讯副供问题还很严重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作为法律监督专门部门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的严酷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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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不管你是哪一级执法部门,在工作中有过错、有瑕疵就得向当事人说明白,就得向人民交待清楚。这样做必将极大地促进我们的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水平迅速提高,真正达到情为民所第,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点实事、真事。只有这样,老百姓欢迎你,理解你、支持你的工作,我们的社会治安就一定能够迅速好转,法制民主和谐的社会建设还会太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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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冤枉无辜本身就是不可容忍的了,为了自我保护而一任冤案石沉大海,岂不错上加错甚至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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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金湖检察院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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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夏东明冤案不是毫无意义的个例。它的意义在于它触及了刑事司法的一个痛处。常听说,少数侦查人员“抓人容易放人难”,少数检察人员对煮了“夹生饭”的案子也硬着头皮提起公诉,少数法官对合理怀疑尚未排除的案子竟然草率做有罪判决。对疑罪,从有容易从无难,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顽症。它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冤案,其代价是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执法司法观念和行为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养成的?如何营造一种新的执法司法环境,培植更能体现人权人性人情的执法司法观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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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看到金湖县检察院的这份文稿,给人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是恫吓、是威胁、是强权向弱小民众、向媒体抡起的野蛮大棒。如果是前期的刑讯逼供是金湖检方无能的表现,那么现在公开表态严厉威胁的举动便是透顶的愚蠢!文中说《人民维权网》发表的《冤案是如何炮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但并没有说明哪些地方损害金湖检方的声誉。只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好像要告诉世人,凡是上面定了调子的事情,民众和媒体就必须对此事闭嘴,哪怕把证据摆在面前!可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承认这一点,任何真理都不以什么人的结论为判别标准,真理只承认事实。而如果金湖检方认为《中国维权网》的文章中确有不实的描述,或是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金湖检方的刑讯逼供,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而不是在这里挥舞强权的大棒,呵斥媒体,扼杀民主。金湖检方还说:“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呢?仅仅是民众和媒体吗?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如果金湖检方真的爱惜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的。 最近,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发表讲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今天我在这里再加上一句: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请金湖检方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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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面对这样的事实,不就说明了他在被审讯的过程中,“无权保持沉默”,也没有外在的舆论监督,而造成了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让他屈打成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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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这帮“执法者”?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变得如此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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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是事实应查处金湖县检察院相关人员渎职!不是,应令其收回恶劣影响或指控其诽谤罪!不这样太有损金湖县检察院这个单位整体的形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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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审查第四天后半夜倪长龙问:“你知道你爱人在哪儿吗?”接着打开门,对面房间里传来女人的哭声。倪说“你信不信,我会让你家破人亡!”从这几句话中可以看出,这个警察已不仅仅是特权思想在做怪了,而是彻底蜕变为“黑社会分子”式的人物了。 "在市检察院 “农干校宾馆办案点”,金湖检察院的倪长龙连连重打我的嘴巴,办案人员将我按跪在地上,倪又用皮凉鞋抽我的脸、头,口鼻流血染红了我的白衬衫,后来此衬衫无故失踪;让我两腿伸直坐地,狠踩两膝;用竹片戳我的身体,掐我喉咙;还用毛巾捂住我的嘴,向鼻腔里灌水,待我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连续不断、周而复始地折磨。”看到这里我的眼睛模糊了……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金湖这些办案人员对夏东明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我们关注冤案,是因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侦查机关视野之前,都与我们一样普通、一样无法预料无妄之灾会从天而降。 冤案!冤案!老百姓深恶痛绝,有识之士口诛笔伐,办案人员更是畏之如虎,生怕哪一天被它牵扯进去,身败名裂。当夏东明遭受刑讯逼供时,我们为之呐喊并提供帮助,其实也就是为了我们自己呐喊,也就是在帮助我们自己。因为我们跟夏东明一样,都是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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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办案检察有多黑,不用我多说,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标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需我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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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为何当时不予以立案调查?为何不追究金湖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何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刑讯逼供,绝对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们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关系到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如果有刑讯逼供这样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行为存在,不但达不到效果,甚至还会造成文明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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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他们不是不做为,而是尽力掩盖自己的错误,掩盖自己的腐败。常言说的好,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他们自己就是法律执行者,他们说什么对就是什么对,谁能来监督他们的行为。就拿夏东明来说,谁都知道他被审讯时遭到检方办案人员的毒打,金湖是省、市检察院的下属单位,派人到下面去查个水落石出不就结了吗?可事与愿违面对着夏东明冤情,有关人员一个个都学会了“装聋作哑”,当然也就没有一个人愿为这样的事挺身而出了。难怪夏东明案件拖了这么长时间,还是没有要“见底”的可能,难怪夏东明的家人为了讨个说法四处奔跑,却连连碰壁,“装聋作哑”到了什么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在这些人心目中,个人的利益被摆到了高于一切的位置,什么正义、公正、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统统都被抛于九霄云外了。而正是有那么多为官者“装聋作哑”,才使夏东明事件被久拖不决,事到如今还没有说法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弄明白了存在于一些为官者之中习以为常的“装聋作哑”这种毛病的病根之后,对于夏东明为什么会落得如此结局也就心知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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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他们不是不做为,而是尽力掩盖自己的错误,掩盖自己的腐败。常言说的好,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他们自己就是法律执行者,他们说什么对就是什么对,谁能来监督他们的行为。就拿夏东明来说,谁都知道他被审讯时遭到检方办案人员的毒打,金湖是省、市检察院的下属单位,派人到下面去查个水落石出不就结了吗?可事与愿违面对着夏东明冤情,有关人员一个个都学会了“装聋作哑”,当然也就没有一个人愿为这样的事挺身而出了。难怪夏东明案件拖了这么长时间,还是没有要“见底”的可能,难怪夏东明的家人为了讨个说法四处奔跑,却连连碰壁,“装聋作哑”到了什么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在这些人心目中,个人的利益被摆到了高于一切的位置,什么正义、公正、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统统都被抛于九霄云外了。而正是有那么多为官者“装聋作哑”,才使夏东明事件被久拖不决,事到如今还没有说法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弄明白了存在于一些为官者之中习以为常的“装聋作哑”这种毛病的病根之后,对于夏东明为什么会落得如此结局也就心知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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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而错办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夏东明冤不冤的界定人不是别人,就是淮安市检察院自己,要让自己坦承办结的案件是一件冤假错案,这需要多大的人格力量与道德力量?媒体质疑、国家机关答疑,甚至于媒体报道不实而国家机关“辟谣”,这都是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媒体与政府的正常关系,正是在这种媒体监督和有关机关反驳和辩解的互动中,才能去伪存真,消除人民的疑惑和不解。疑惑尚未消除、真相还需探求。媒体理当继续追踪报道,进行更加广泛的求证,对夏东明事件再行报道,给公众以事实的真相,也给淮安检察院以继续澄清的机会。对于所有接触过该案的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妨也来个“有罪推定”,逐级、逐个追查,看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出在哪个人身上。媒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消息来源进行报道,报道对象也可以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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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严查,刑讯逼供,很多检察院的检察看上去文明,其实比平常人的素质更底,我就是一位被检察刑讯逼供受害者,将夏东明冤案一查到底,决不不能放过金湖检那些执法犯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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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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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是什么使“执法者”如此嚣张?“你知道你爱人在哪儿吗?”接着打开门,对面房间里传来女人的哭声。“你信不信,我会让你家破人亡!”他们不是不做为,而是尽力掩盖自己的错误,掩盖自己的腐败。野蛮“执法”无“法”可谈,以“执法”为由残酷刑讯逼供令人发指,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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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围绕这次夏东明受贿案实际上引发了一场“权与法”的交锋,暴露了淮安市某些地方司法系统的黑幕,暴露了刑讯逼供的惨酷内情,也暴露了老百姓对司法已经逐渐失去信心,因为一切只能按定下的框框去查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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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是否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侦查机关,但是,金湖检察院能拿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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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严惩不良匪检以正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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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简直是笑话!!真的会无跟帖吗?只能让某些牲畜们失望了!!再骂金胡检,作为一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逼打诱供,还捏造伪证,致使向党和人民无法交待,还跑到这里撒野,还是攒足了精神到法庭上撒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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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多行不义必自毙!只是未到报应时.郑重建议:江苏检察院同志不要上网发表任何意见.让此网站自言自语.自生自
死!也让他们一边倒的议论让他们自我沉醉吧!也让他们受人钱财有个好的交待吧!希望从我之后,无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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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渎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出现后果后无主动立功表现!!!天理何在???支持的支持的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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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错判和诬告都应惩处,他们毁人实是太狠.必须查清此案,严惩有关责任人员,以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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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怎么会对舆论的“损害声誉”至今还无动于衷?如果真的受了损害,作为一个检察院早就该起诉此网站及相关人员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说明金湖检察院作了见不得人的事!对夏东明案件应该负法律责任!-------------------你不懂.到时就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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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上帝欲使使他灭亡,必先使他疯狂.真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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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怎么会对舆论的“损害声誉”至今还无动于衷?如果真的受了损害,作为一个检察院早就该起诉此网站及相关人员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说明金湖检察院作了见不得人的事!对夏东明案件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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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怎么会对舆论的“损害声誉”至今还无动于衷?如果真的受了损害,作为一个检察院早就该起诉此网站及相关人员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说明金湖检察院作了见不得人的事!对夏东明案件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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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8.*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真的应该走上法庭,为了自己的清白维护检察官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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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李不逊先生你写的太好了,金湖捡就是心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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