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女子李某花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交警大队尹某辉(音)、林某学(音)等人,在履行交警查车职务行为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务,涉嫌滥用职权,现场提高罚款金额,且重复“罚款”……当场导致其丈夫、车主刘某某心脏猝死死亡,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还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道。
李某花和丈夫刘某某经营“辽P67112号”大货车已经十多年了,主要是从内蒙古乌海市运往内蒙古宁城等地,途径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路段,必然和本地交警打交道。经营大车的他们从不敢得罪路上查车的警察,每次遇到警察查车,为了顺利通行,都是交了“罚款”不敢要票据(要票就要多交许多,不要票少交一些,每次都是这样,司机们也都习惯了)。
图为死者妻子在与当地有关部门交涉时当场休克。
2016年3月8日8点20分许,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经过乃林七家道口警务室,被两名警察招手拦下。按着惯例,下车向警务室递过去50元人民币,警察挥手示意放行。车又行驶了大约15公里,时间大约是8点50分左右,到了乃林南兴隆庄村地界三岔路口地段(平庄至天义与平庄至锦山岔口路段),涉事两名警察尹某辉、林某学(二人均在赤峰市喀喇沁旗交警队履行职务)挥手示意他们停车。
汽车驶过路口拐过弯车还未停稳,尹某辉、林某学开着警车强行追赶将车停在刘某某他们的大货车前面,差点造成车交通事故。两名警察摇下车窗就向他们要钱,刘某某他们说在七家道口已经交过罚款了,对方问交了多少钱,刘某某说交了50元。对方说,那他们得到了钱,我没得到钱。其中一名警察厉声说:“司机下车!”,司机刘某某就下车了。他俩又催促司机交钱。刘某某说:“我已经交过了,你们不是一个地方的吗?”警察说:“不是!”李某花就从兜里又掏出50元给他们,警察说:“不行,要二百,要不就拿本来(“本”就指驾驶证)!”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刘某某被气得说了一句“这是警察还是土匪……”话音刚落,他扶着车门的手就向下滑动,李某花急忙上前扶住他。刘某某的脸色苍白,不会说话。李某花就立即喊交警:赶紧打120电话。警察说“要打你自已打,我们不打”,说完用手拉了刘某某一把说:“赶紧起来,装什么装?”一看没有反应,就说“你自已打吧”。就这样过了大约十多分钟,刘某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李某花就求他们快点救人,求他们用警车送刘某某去医院。两个交警就站在一旁看热闹,谁也不说话。李某花再次求他们,他们说我们可担不动。
刘某某被送到医院时,医生说已失去了抢救机会。
于是李某花到马路上截车。这时路边过来一辆白色汽车,车主下车帮忙把人抬到警车上去了乃林镇医院。在路上的时候李某花放声大哭,交警说:哭什么哭,到了医院打一针就好了。到这个时候警察还认为他们是装病。到了医院后,医生说:为时已晚,失去了抢救机会。
事发后,当地成立了“308案件”调查组。经过几天的“调查”,结果是涉事警察的所有行为没有违法,一切都是合法的。调查组还“调查出”其中一名中队长带领两名协警查车执勤,这位中队长当时拉肚子了,还有说拉肚子后又去了医院。所以就剩下两名“协警值勤查车”。事实是这个中队长从头到尾就没有出现过。当受害者家属问到“这个中队长是谁?叫什么名字?”调查组说他们没有权利知道这些。
调查组中的法律顾问支某元称,涉事警察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试问:两名协警单独执法,上路拦车;执法过程中不开执法记录仪;当场收缴“罚款”,不开票据;同一地段的警察,在公路上分段守侯,见了大货车就收钱,收多少没有限制。难道这些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吗?
图为在与受害者家属交涉的调查组人员。
受害者家属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涉嫌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对涉事者包庇、袒护,对受害者家属态度冷漠,推诿敷衍。找受害者家属谈话,目的是以社会救济的名义给你点钱,作为私了的“封口费”,根本不谈如何追究涉事者的责任问题,甚至认为涉事者没有责任。
为维护作为公民的权利,受害者家属向赤峰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结果是让他们回去协商。协商时受害者家属要求追究责任,调查组说:“可以先谈赔偿。”受害者家属谈赔偿时,调查组说他们没有过失,只能给受害者家属申请社会救济。受害者家属认为自己不是救济对象,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之后又去呼和浩特向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一位姓景的领导告诉他们回赤峰市公安信访局找一位姓郑的处长,他会尽快处理此事。受害者家属去找了他两次,都没有见到人,只是电话里说晚上联系,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回到喀喇沁旗公安局,有关领导避而不见,说如果不要社会救济,就爱去哪告去哪告。
“到现在已经快二十天了,我丈夫刘某某的尸体还在赤峰市喀喇沁旗殡仪馆冷冻着。我们走投无路,呼吁社会各界予以关注,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涉事者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还我们一个公道,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女子李某花说。(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廖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