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蔡耀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中,蔡耀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又称民三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合作关系和请客吃饭关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三庭整体回避,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行政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2008年1月9日,蔡耀华认为苹果公司iPod产品侵犯其拥有的第96107031.5号中国专利,他将苹果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此前,2007年2-5月他致函苹果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苹果公司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所所长马浩说专利顶多值30万美元,否则完全可以撤销你的专利权,双方的谈判无果而终。
2008年2月22日,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蔡拥有的第96107031.5号中国专利。2009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做出了第13065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决定书,决定宣布第96107031.5号中国专利,关于事实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称蔡的专利没有记载硬盘录音功能,其功能结构与美国第5283819号专利相同。蔡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启用来自国知局的陪审员刘世昌作为主审,而刘世昌作为审查员刚于2009年5月27日批准苹果公司一项专利权,该项专利号第02825938.6号苹果公司专利,功能结构图完全与蔡耀华专利相同,只是时间上比蔡耀华专利晚6年,涉嫌抄袭,刘世昌在一中院担任主审,于2011年6月17日判蔡一审败诉。蔡随后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由于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庭审幕后征求专利复审委意见,2013年9月25日判蔡终审败诉。
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13065号行政决定,于201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审请求。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蔡再审请求由民三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称审判人员不存在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11月4日,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即知识产权庭与本案的当事人即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合作关系和相互请客吃饭关系,民三庭公开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职审查员担任民三庭技术调查官和技术顾问,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三庭整体回避,并提交了照片证据和证据线索。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答复民三庭整体回避问题,只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存在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驳回蔡要求民三庭整体回避的申请,并指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蔡于11月21日提出复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决定书文法不通,逻辑关系错误,难道最高人民法院是这个水平?审判人员个体属于整体,不讲理由,直接下结论,没有理由的结论就是结论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是出庭在法庭的台前幕后以技术调查官、技术顾问、陪审员等任何形式插手案件。不答复提出整体回避的事实理由,案件还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就有失公允,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日同样以“审判人员不存在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驳回了蔡要求民三庭整体回避的复议申请,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案件仍由民三庭审理,蔡表示要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241号《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提出再审抗诉,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互串通插手行政案件的一切形式合作关系、一切形式的请客吃饭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还请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立即制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切形式的合作关系,制止一切形式的请客吃饭,撤销相互合作合同,并对以各种形式相互串通插手行政案件的行为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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