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租房居住的广西天峨县农民张丹洗、刘桂堂夫妇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2016年2月1日,他们年仅16岁的大女儿张东银被发现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青平坡的出租屋(5楼)蹊跷身亡,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他们对此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大女儿的死因疑点重重,不能排除他杀的嫌疑。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
在提交给媒体的数份反映材料中,张丹洗、刘桂堂夫妇陈述了事情经过:
我们夫妇系广西天峨县更新乡上福村四方岩屯普通农民,于2003年1月份来到南宁市打工至今。我们夫妻共生育三女一子。其中大女儿叫张东银,遇害时年仅16岁,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6年2月1日上午10点35分左右,我们的大女儿张东银与家人失去联系,当晚19点左右,家人发现其赤身裸体倒在自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青平坡的出租屋(5楼)卫生间门口,身上伤痕累累。于是,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也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后宣告受害人已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民警及法医到现场查看,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推荐家人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次日早上,家人将受害人遗体送往南宁市殡仪馆进行保存,并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东银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从案发至鉴定结果出来前,警方没有向受害人的家人询问相关情况,没有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没有提取受害人的口水、阴部液体等相关物证,也没有制作笔录。直到3月7日,我们找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被口头告知“不予刑事立案”。我们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很大的疑问,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死亡原因 迷雾重重
家人发现受害人时,其身上一丝不挂,面部朝下趴在洗衣机旁边,身上伤痕累累,头朝里,脚朝外伸直到卫生间门口外。受害人有只鞋子散落在便池外面靠近墙根,而另一只鞋子却在便池里面,两只鞋子离双脚近两米。受害人的头部在洗衣机旁边,离便池40公分左右,两只鞋子离头部约40-60公分。干净的衣服连着衣架放在洗衣机上,火没有燃,受害人身上及头发都是干的,并且头发是用皮筋扎起来的,没有盘发或带浴帽,卫生间的窗户是开着的,卫生间门也是开着的,卫生间墙上有新的脚蹬踏留下的痕迹。
1、案发现场是一套三间居室的房屋,其中有两间出租给我们,另外一间房东留做自用,出入这套居室有两把钥匙,一把是房东持有,另外一把是受害人母亲持有。案发当日,家中唯一的一把钥匙被受害人母亲拿走,受害人并没有房间门的钥匙,受害人母亲回来时看到门锁是好的,没有被撬过的痕迹,受害人如何进入房间?
2、受害人从早上10点之后即失去联系,直到晚上19点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受害人怎么会在白天无缘无故洗澡?更何况是空腹不关门就洗澡。而且,新衣服放在洗衣机上不拿走衣架,明显不符合常理或逻辑。
3、如果说受害人煤气中毒前在洗澡,按照当时受害人摔倒的位置,脚在卫生间门口,卫生间的门是关不上的。套房内还住着房东,房东随时可能进来,受害人洗澡怎么可能不关门?即使受害人煤气中毒摔倒,鞋子应该仍然穿在脚上,不可能飞到头部前方。显然,案发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第二现场,有人企图伪造现场,制造煤气中毒的假象,转移侦查视线,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
4、准备洗澡的时候,干净的衣服怎么还连着衣架一起拿进卫生间,违反常识和逻辑。
5、头发是和身体干的,而且没有用皮筋扎住,头发蓬乱。女人准备洗澡,怎么会不把头发盘起来或戴浴帽?还没有洗澡就煤气中毒了,明显违反常识和逻辑。
6、受害人身上有很多的擦伤,前额有外伤,鼻梁正中间凹陷处有外伤,左右脸部有外伤,两侧乳房上缘有淤痕和外伤,右骼部有严重淤痕和外伤,右手肘外侧有外伤,右手腕附近有明显的被束缚的淤痕,双膝盖有淤痕和外伤,右小腿内侧有淤痕,左足脚背有外伤。单单是摔倒不足以引起这些伤口和淤血,那这些伤和淤血都是怎么来的?发现受害人时,其面朝下。如果是摔倒,其前额、下巴、嘴唇必定会形成肿块,鼻梁骨折,但受害人未发现前述情形,反而是其它部位伤痕累累,说明死亡前曾经受到不法侵害,否则不可能形成如此多的淤痕和外伤,且位于全身多处。
7、受害人沐浴的位置在便池旁边,如果受害人吸入煤气产生中毒症状摔倒,脚应在便池附近,鞋子也不会脱落,脚不可能伸向卫生间外面,头部也不可能离便池那么近。如果其吸入煤气产生中毒症状未摔倒往外跑后摔倒,其头部应该是朝向卫生间外面,而不是朝向便池里面。如果其真的准备洗澡,也不可能刚进门就中毒摔倒死亡,故受害人煤气中毒死亡的鉴定意见根本不成立。
8、母亲头一天晚上洗澡后将自己的脏衣服放进洗衣机,并已事先在脏衣服下面放了洗衣粉,受害人母亲这个习惯受害人是知道的,受害人从来不会再放第二次洗衣粉。而这次受害人有脏衣服放到洗衣机后,为何又在上面放了一次洗衣粉?
9、卫生间墙上有新的脚蹬踏留下的痕迹是谁造成的?怎么造成的?形成时间?
10、男房东正常情况下只在白天出现在租房,而事发当晚,并没有通知男房东,其突然出现在案发现场,为何他会突然出现?而且他看了案发现场,没有问发生了什么事情,也不了解事情的经过,直接就很肯定的说,是三楼住户干的,随即打电话给三楼的住户,问三楼的住户最近两天有没有回来,但随后被公安民警制止继续发言。当时房东还说了一句话:这绝对是人为的,不是煤气中毒。
11、案发当日,受害人的弟弟反映:其和受害人下楼时正好碰到男房东带着两个陌生男子上楼去他们租住的房屋里,之后受害人没有跟随受害人弟弟一同去找母亲,而是在楼下等他回去,但受害人弟弟没有回去。四楼的一位女住户反映:当日曾见到受害人想回房间,就敲楼下大门,有一个陌生男子下来给受害人开过门。陌生男子是谁?
12、案发第二天,女房东过来叫家属把受害人的衣服全部丢掉,否则不让申请人继续居住,之后申请人只能将受害人的衣服给丢弃。
13、2月4日,金桂鉴定机构人员在我们的见证下解剖受害人的尸体,当时有一位年纪大些的鉴定人员说,伤是人为造成的,胸口伤是牙咬的,但鉴定结果却是受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排除他杀,鉴定意见变化如此之大,其中有何隐情?
鉴定意见 疑问多多
受害人尸体尸斑浓厚呈暗红色,位于背侧未受压部位,证明受害人死亡时,应该是背朝下面朝上,而案发现场发现受害人时是面朝下背朝上,受害人胸、腹部、大小腿前面均未发现尸斑,不符合煤气中毒摔倒死亡的特征,证明发现受害人的位置是第二现场,不是第一现场。
鼻部无骨折,仅鼻梁凹陷处正中间表皮擦伤。如果是面朝下摔倒,为何鼻头突出部位没有骨折和外伤?并且擦伤的位置是鼻梁中间凹进去的位置,摔倒不可能伤到那里,明显不符合常识和逻辑。
右肘关节背侧及左足背有擦伤,两侧乳房上缘有淤痕和外伤,右髂部有严重淤痕和外伤,右手肘外侧有外伤,肿手腕附近有明显的被束缚的淤痕,双膝盖有淤痕和外伤,右小腿内侧有淤痕,如果是面朝下摔倒,不可能形成如此伤痕。
胃内检见粘液状液体,无其他物,证明受害人从早上开始就没有吃过任何东西,而且受害人于上午十点多就联系不上,因此有理由怀疑是早上就已死亡。那么,为何受害人无故在早上洗澡?
胰脏局部间质大片状出血,证明胰脏破裂。仅仅是摔倒,怎么会导致胰脏破裂的程度?显然受害人死亡前曾受到不法侵害。
受害人甲床呈紫红色,而一氧化碳中毒的甲床症状颜色应是樱桃红色,这显然不符合一气化碳中毒的症状。推测受害人应该是双手被束缚后血液不流通导致指甲变成紫红色。
受害人面部、嘴唇和身体皮肤未见潮红色,脑部未见水肿,显然不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症状。推测受害人系被外力捂住口鼻导致窒息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受害人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浓度为24.8%,而一氧化碳中毒在达到50%的高浓度才致死。受害人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浓度,仅达到略微超过轻度中毒,未达到中度中毒的浓度,不足以导致昏迷或死亡。因此,我们怀疑受害人并非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反而比较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
而且发现受害人倒在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和窗是开着的,怎么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既然受害人血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并不致死,那受害人的死因究竟是什么?
受害人死亡具体时间?鉴定机构为什么不对受害人的处女膜进行鉴定?
综上,单凭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并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受害人,但失手致其死亡,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伪造现场,制造受害人煤气中毒的假象,而受害人身上多处外伤、淤痕及卫生间墙上的脚印正好可以证明是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曾有过激烈的搏斗。因此,本案不能排除他杀的嫌疑。
我们的大女儿张东银受害时年仅1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原本应该享受无忧无虑的生活,她还来不及完全了解这个世界,生命就戛然而止。受害人的突然逝去,是家属的悲痛,也是社会的悲痛。
“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女儿的尸体还停放在殡仪馆里。我们到当地多个部门反映诉求,都无人过问。现在,原来租住大女儿被害那里的出租屋房东,天天威胁要杀我们全家,我们越想越害怕。无奈之下,我们夫妻二人带着全家老小来京求助。”张丹洗、刘桂堂夫妇说,请求媒体帮帮我们全家,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为我们冤死的女儿做主,恳请公安机关尽快查明案情真相,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给家属一个交代,还社会一片安宁。(来源:中华网 作者:张丹洗 刘桂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