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网多次接到陕西省汉阴县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汉滨区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唐国勇、姚荣军等三人反映。请求新闻媒体对汉阴县公安局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不子立案侦查的行为予以监督,并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
反映信中说: 2012 年底,陕西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汉阴县风凰大厦项目同汉滨区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由汉滨四建承包凤凰大厦建筑工程,目前该工程己经竣工。
2015 年 2 月 9 日早 8时许,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峰、李涛等人纠集 20 余人,以索要工程款为名,围堵陕西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反映人唐国勇、姚荣军等反复给他们解释说:蓝云公司和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本不欠他们的工程款。但这些人依然无理纠缠,无奈蓝云公司只好报警。在公安人员和汉阴县信访局李乾斌局长、县劳动局孔玉希,县城建局杨现松和吴思礼局长等各部门人员到场后。经过协调和清算得知,陕西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拖欠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公安干警和信访局、劳动局、城建局工作人员给余峰、李涛等人耐心解释,劝其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遭到拒绝。从 2015 年 2 月 9 日中午 12 时到第二天下午的24时许。余峰、李涛纠集的20余人一直霸占、围堵陕西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限制姚荣军和汉滨区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唐国勇等三人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办公室。并威胁、辱骂三人达 36 个小时之久。并且对蓝云公司办公室和工地进行断电断水,严重危害了蓝云公司的正常经营。
反映人于 2015 年 2 月 9 日至 10 日,先后四次电话向汉阴县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受理,并尽快解救被拘禁的三名控告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又递交了书面报案材料。汉阴县公安局四次出警到现场只是登记了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人员的姓名。并进行拍照后离开现场,并未对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人员采取任何措施。后经三控告人到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对该起非法拘禁刑事案件并未立案。
三控告人认为:陕西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并未拖欠其工程款。蓝云公司法律顾问王新萍说:余峰、李涛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 238 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汉阴县公安局对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的规定。且不告诉控告人不立案理由的行为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因汉阴县公安局对这起非法拘禁不立案,也没有向控告人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为此,控告人向汉阴县检察提出控告,请求对汉阴县公安局对非法拘禁案件不立案侦查的行为予以监督。汉阴县检察院要求三控告人向汉阴公安局要不立案的书面材料他们才能监督。然而,一年多了,三控告人向汉阴县公安局催问过多次,汉阴县公安局一直不立案。说正在调查中,也不回答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控告人向媒体反映,几名媒体记者也去采访过汉阴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立案或不立案给控告人一个答复。但时至今日,汉阴县公安局没有任何答复。
三反映人怀疑汉阴县公安局对余峰、李涛等人非法拘禁他们不立案,不作不予立案的答复。可能与其有关系,或有其他联系。不然,拘禁我们36个小时已构成犯罪为何不予立案?不立案有为何不作书面不予立案的答复?对这起非法拘禁汉阴公安局最后怎么处理?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踪报道。 (江中石 晓雨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