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志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搞权色交易,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土地用途调整等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志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志庚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志庚简历
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生,广东兴宁人,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入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1973.10-1979.08 兴宁县陂宁公社小学教师;
1979.09-1983.07 吉林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习;
1983.07-1989.03 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长;
1989.03-1990.02 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处长;
1990.02-1991.12 深圳市计划局局长助理;
1991.12-1992.12 深圳市计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 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07-1995.08 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兼区长;
1995.08-2002.04 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9.06在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04-2004.02 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4.03 东莞市委副书记;
2004.03-2004.04 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 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 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5-2011.11 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东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11-广东省副省长
2016.02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十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