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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县永安镇:一家四口备液化气罐据守房顶防强拆

文章来源:晨报新闻网  作者:   2016-05-23
重庆市奉节县百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诗城西路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曾广明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在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位于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438号附78号的一栋企业经营性四层楼房面临强拆。自4月22日接到强拆通知至今,一家4口人不敢下楼,终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安。恳请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还普通百姓一个公道。

      在提供给媒体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重庆市奉节县百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诗城西路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曾广明陈述了事情经过:


    我叫曾广明,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438号附78号,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农业项目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奉节县百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诗城西路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此前,当地有关部门以原随迁三峡移民生活安置地,小城(集)镇规划区妥善安置,给我落实了安置经营性用房。2002年批准办理了征用手续,缴了土地使用费。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定性为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三证一书”。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应俱全。
                                                 


 
    2010年1月5日,当地开发商建高楼要占用我处场地。在奉节县国土局四楼会议室,暗将曾广明房屋等地块以3.19亿元暗中强拍卖给环彬房地产建高楼,一年5个月后,奉节县国土局行政处理告知书[2011]17号说:曾广明已构成阻扰国家重点建设征收土地违法事实。这是明显陷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市集体企业所有制单位法人,为开发商建高楼公开行骗。

    2014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下达所谓的通知,将我的房屋土地属性由国有土地改变成了集体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没按国土资源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确认仍是国有土地。其目的就是将我的经营性用房变为住宅房,从而克扣我所应当得到的房屋补偿。使我失去经营场所场地,无处经营挂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关部门为开发商建高楼竟然采取明抢、暗劫、强占、强拆之手段,我肯定坚决反对。
                                                    



    曾经在2011年11月3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下达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书[2011]00186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准予申请人奉节县国土局撤回对奉节国土房管[处理决定][2011]12号,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申请。曾广明经营性用房门市,不准予强拆受法律法规、法律程序切实保护5个年头了,奉节县国土局重复起诉至奉节县人民法院强拆,涉嫌违法。

    奉节县国土局奉国土监[2015]78号作出再重复起诉,奉节县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再作出行政裁定书[2016]渝0236行审11号执947号,应依法再撤销。因为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同时,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088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撤销原告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奉节县国土局已放弃权力不准予强拆5个年头了。在没有放弃权力时限内,原告奉节县国土局根本没有申请再审,更没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回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明显违反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行政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在合法性审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结案处理:(一)申请人撤回申请;(二)行政主体承认或者其上级行政主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主体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四)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完全应作结案处理。奉国土监[2015]78号,已放弃权力5个年头了,再重复起诉。奉节县国土局已撤回[处理决定][2011]12号,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申请。更应作结案处理,无理再向法院起诉强拆。第四十一条:执行庭在强制执行中发现准予执行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合法性审查。而曾广明多次向奉节县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庭、立案庭、行政庭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书面回复,但至今未闻书面回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奉国土监[2015]78号,经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行审11号执947号,没有张贴公示拆迁许可证,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一)(五)仍是国有土地;认定安置补偿。没有按国土资源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城市集体企业作出妥善安置。奉节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渝0236行审11号执947号强拆执行裁定书应依法撤销。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毫不动摇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当地有关部门派人每天看守我们,吓得我们不敢开大门,不敢下楼,下楼先抓人后拘留,再强拆经营性用房门市,让开发商建高楼,太可怕了!”重庆市奉节县百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诗城西路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曾广明说,我们一家4口在楼上死亡线上挣扎。我们准备了液化气罐,为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一起身亡也值,决心不再受陷害。(来源:晨报新闻网  作者:曾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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