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易向云,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龙岭村七组,就一个地道的农民工。 2011年11月18日,龚军将从“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承包的钢结构中的第一单元所属的钢库制作、设备安装以及附属设施的非标准制作安装的劳务和辅助材料(下称辅材)转包给我。随后,我先后组织45个劳动力,共投工3842个人工,至今尚欠农民工工资506425元,辅材费2万余元,加上农民工误工费、原始欠费及相应应付费用,共计60万有余。这笔钱理所应当由龚军支付。但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由于法院的介入,将其煮成了一锅“夹生饭”。 拦腰受案 纠纷发生后,2012年10月24日我们向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同月26日该局监察室介入引事,并通知龚军到场处理,在龚拒未到场后,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向该监察室下发了法院已受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种知识还轮到别人教吗?退一万步说,即是按法院的合同纠纷受理,也还有个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什么时候都轮不到湘乡市法院!(贵州劳动部门监察室0858-8935649) 费解的立案 这是一起明显追索劳务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却以“合同纠纷”立案。而且当时龚军提供的仅是一份“发耳项目工程承揽的几个焦点问题会议记录”的复印件,且无龚军签名。这能视为合同吗?这种普通常识恐怕是不好搪塞的! 离奇的庭审执证 庭审中,龚军提供了“2012年7月13日关于发耳项目工程承揽的几个焦点问题会议记录”,我提供了“2012年7月13日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会议记录”。两份“会议记录”时间相同,标题不同;内容一致,作用不同;前者为立案,不再赘述。后者为结算,无论是内容与事情的关联度,还是从纠纷的时间联系,后者更靠谱。就是这样一份既无原件,又无签字的复印件,法院竟然视若无睹,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真实吗?合法吗?与所证明的事实关联吗?这恐怕又是不好搪塞的常识。 牵强的裁判 本案已历一审、二审、再审,现又进入重审。是否还要再重审,只有天晓得。 两级法院两判四载,使人看了怪怪的。(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裁定准许龚军撤诉。2013年6月18日又以(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判决驳回诉讼。使人看不懂。两次判决,除了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变化外,其余看不出多少新意。实体判决上,双方诉讼(含反诉)统统驳回。皆大欢喜,案件圆满,审判人员超脱。扪心自问,四十多号人,三千多个日日夜夜,汗水浸泡成泪水的几十万劳务工资找谁嘞?这种社会隐患怎么消除!我期待正义与良知。
| 农民工代表:易向云 联系手机:18607323980 2016年4月20日 基本情况:谢琼,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东风路23号附1号。身份证号:430124195712301029,通讯电话:13973225339。现住湘乡市湘房世纪城1栋301。多年上访,很多领导对我这个名字并不陌生。 诉求产生:2000年3月31日、4月2日,湖南省湘乡市政府强行扑杀我场427头原种种猪(畜牧局认定的254头只是其中一养殖场内数目),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恳请赔偿。 牵强的理由:2000年湘乡市周边出现了牲猪“五号病”疫情,甚至波及到了本地。但我场的猪未见明显病状,当时我场职工李先吉捡了两头扑杀时虎口逃生的原种猪小种猪养了五年多,产种猪一百多头,未见发病。退一步说,即是非杀不可,也得专业鉴定,这种结论当时没有,至今未见,他们凭的是扑杀人员的一句话——该杀。 事后处理: (一)经济给付 序号 时间 数额 给付原因 1 2000.5.7 2000元 困难补助 2 2000年底 13000 困难补助 3 2004年底 10000 解困资金 4 2007.元.27 5万 项目补助金 5 2008年 14.3万 牲猪调出大县奖励金 6 2009年 2.481万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7 2009年 10万 牲猪调出大县奖励金 8 2010年 40万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资金 9 2007年点数时,存栏牲猪1772头,应给予调出大县奖励金20-60万元奖励并没有给。 10 2011年点数时,存栏牲猪867头,应给予调出大县奖励金20-60万元奖励并没有给。 从以上不难看出1-3均为生活艰难至极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随后各项都是事出有名,与赔偿根本不沾边。我是湘乡数一数二的养猪大户。甚至按政策应得到的奖金都未得到。 (二)息访协议。2008年1月27日,上访人与湘乡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签了停访协议,协议称:“……另由信访负责办按规定向上级请求,如果有依据(有赔偿)原办理机关须查明被扑杀猪的数量及品种并按标准补偿信访人……我认可此协议。”但至今10年了,音讯全无,维权上访也就没有停步。 (三)听证会。2014年11月20日,市长助理阳成生主持由9名听证成员参加的听证会,认为诉求赔偿合理的5人,不合理的4人。肯定了对赔偿诉求的合理性。同时,对有关的处理意见和化解方案亦得到了认可。很明显,听证会的相关内容是在肯定要赔偿这一前提下而存在的。不履行赔偿这一责任,其余都是空泛的。事后相关部门并未履行这一责任,开了一张空白支票。 关于14号文件的执行:种猪扑杀是2000年3月31日和4月2日。而国务院下发关于补偿的14号文件在2001年。他们认为不能适用该文件的规定。但文件并未硬性规定不给受损人经赔偿,即使有此规定,宪法也有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条款,人民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大于“规”这是常识。如果国难当头,这点损失我会情愿付出。可如今是国运昌盛,这一损失对于我这孤儿寡母的弱女子(我丈夫受不了打击,当天疯癫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娘和哥嫂气急相继身亡),有如雪上加霜。 表现是形式,根子在腐败:2004年“聚焦三农”电视台记者雷某与翟树岩得知这一情况,意欲伸张事实,为此还付了他们4万元费用。当他们来实地 调查时,湘乡市政府从湘乡市博物馆馆藏文物中送给他们两幅国画,随后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恳请相关领导伸出援手,不胜感激! 谨呈: 维权上访人:谢琼 手机::13973225339 2016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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