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公判大会”的召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 不少网友和法律专家表示,“公判大会”这种令人似曾相识的审判方式,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已明显不合时宜,且瑕疵多多,概括起来,共有六大问题。 一、 《劳动法》中的劳工权益和法律地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部主任、劳动法专家,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沈斌倜律师认为:我国社会欠薪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劳动者讨薪难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稳定;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操作不力,并没有达到惩罚恶意欠薪者得目的,才会导致这类问题愈演愈烈。 二、 万人公审大会漠视人格尊严 王才亮律师认为:关于阆中公判讨薪民工事件,我在发帖已经说了判决是否正确暂不评论,反对的是公判讨薪民工的形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三、 行政权过大 行政权力动辄轻易介入司法程序,说明行政权大于司法权,不符合司法改革要求。 毕文强律师:公判讨薪民工,法治社会的悲哀---我们要批评的,不仅仅是阆中法院的公判行为,我们更要批评的是公判大会背后的逻辑,要警惕这种思维方式所依存的土壤。要让这种想法和做法没有市场,要让每个人、每个官员、每个政府部门都清楚权力的边界。 四、 如果,仅从“以人为资本”的利己、自私角度而言,为了经济发展,为了社会稳定,我们也应该善待这些实体产业发展所依赖的宝贵的人力资源,给他们以基本的生存条件,才能保住业已式微的“人口红利”; 如果从“以人为本”的善治社会标准出发,他们更应刻得到生而为人所应具有的“人”的所有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 从合法维权失败到另类维权触法,说明合法的社会救济途径失效和缺失---应该建设怎样的社会性合法救济体系? 五、 危机应对理念僵化,手段粗暴,往往弄巧成拙,使行政危机公关反致危机四伏。 在信息爆炸和民智渐开的时代,这种动辄通过群众斗群众,让少数人在多数人面前低头认罪的管制性作法,虽然试图取得杀一儆百的惩罚性目的,但因为缺乏基本的程序正义和人人平等的法律述求,必然无法得到让人心服口服的效果,明显属于刻舟求剑式的懒政和庸政,既与以法治国的理念不服,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道德伦理是否仍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法治理念下要不要继承和发扬? 农民工多是由失地农民转化而来,是中国社会名符其实的弱势群体,却也是中国当前实体经济产业大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份。在我们天天高喊产业升级转型,憧憬工业4.0时代即将到来的关键时刻,农民工这个新型产业工人主体和经济核心要素却面临如此尴尬的生存困境和法律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社会的悖论和法治的悲剧。 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阙如,薪资收入是唯一生存依托。抗风险能力差,正在倒逼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体制改革,而实现体制内外福利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则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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