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全国首例小区车位所有权案物业公司败诉”的住宅小区的旧闻,在许多小区业主群里疯转。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库收费的纠纷
都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那么地下停车场到底能不能收费?
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
小区车位的所有权
到底属于物业公司还是全体业主?
请往下看!
业主群疯传小区车位所有权案该条消息显示,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
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最终
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
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展望
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 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看完我惊呆了!
小伙伴们!稳住!小编还有另外一条消息告诉大家!
城市发展越来越快,
很多人都住进了高楼林立的封闭小区,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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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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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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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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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 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 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 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如果他们推脱你,
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
法官,会给你撑腰的!
小伙伴们!这个消息,
一定得通知家里人以及亲朋好友!
挽回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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