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近百人围攻合法企业
挖掘机将采沙场地100多米的铁制围栏推倒
2016年3月23日11时许,宋学辉、宋伟勇带领80余人手持铁锹、钢管、砍刀、棍棒等进入宋小恒的采沙场,强行驱散采沙工人,用挖掘机将采沙场地100多米的铁制围栏推倒,直接导致采沙场无法运营。按照沙子市场行情和相关配套设备的毁坏程度,损失超过15000元。
事发之后,采沙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警,两位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沙场内被砸毁的一片混乱,难以劝阻众多施暴的不法之徒,后经110指挥中心调来交巡警、治安队、刑警队众多民警赶到现场才控制局面,采沙场才免遭彻底破坏。但是由于设备毁坏严重,无法正常运行,另外感受到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宋小恒不敢继续恢复经营,采沙工人也不敢继续施工。
众多民警赶到现场才控制局面
事件发生后,宋小恒为将详细损失开列清单上报报与相关部门鉴定核实,4月18日,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向宋小恒送达汴公柳(刑)鉴通字[2016]00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损失合计价值4160元。
宋小恒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6月3日,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再次向宋小恒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防护网、广告牌、树苗损失合计价值7500元。
由于至今围攻打砸采沙场者尚未得到法律制裁,多名工人也感受到威胁不愿上班,宋小恒的采沙场迟迟不能复工。
公安机关执法不严遭质疑
事件发生后,柳园口公安分局并没有对纠集近百人破坏他人财物的宋某采取强制措施,宋小恒多次前往柳园口公安分局讨要说法,但均无果。
据宋小恒称:“一开始公安分局刑警队的答复是损失需要鉴定,超过5000块钱才能立案,4月份鉴定结果出来,才4160块钱。我们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直到6月3号,二次鉴定结果才出来,价值7500块钱。虽然不够,我们也认了,可公安局就是不抓人,我想不通,光天化日之下百十号人动用铁锹、钢管、砍刀、棍棒和大型机械围攻我的场子,现在鉴定的损失也超过标准了,咋就要不来个说法?”
6月13日下午,宋小恒再次到柳园口分局刑警队的石队长表示:刑警队认为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了,人当天也传唤到队里了,但法制部门认为不够,无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宋小恒认为宋某纠集近百人且经公安机关鉴定的损失都符合上述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刑警队迟迟不对宋某采取追诉行动很不理解,他据此质疑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中有猫腻。
在一份2013年5月3日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宋小恒与开封黄河河务局隶属公司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柳园口黄河游览区至39坝区域内的泥沙资源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包括销售费用和计量方式。协议规定司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销售量从每立方米沙土中提取4.5元,以两个月为一个计量时段双方进行验收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