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汝南县农民汪洪磊、孙明明、王立新3人致函媒体反映称,现年34岁的汝南县张楼乡邢桥村苏庄村女子张某勇,自2003年以来,先后3次涉嫌以结婚和同居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恳请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提供给媒体的一份反映材料中,河南汝南县农民汪洪磊、孙明明、王立新陈述了事情经过:
2003年7月,经人介绍,汝南县金浦镇姚寨行政村第一村民组汪洪磊与张某勇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30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7日开始同居。2004年7月12日,张某勇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4年10月,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导致汪洪磊钱财损失,婚姻失败。汪洪磊的父亲王列五还被关到拘留所8天。
2008年2月22日,经媒人介绍,汝南县张楼乡杨沟村第三村民组孙明明与张某勇结婚。婚后8个月,张某勇怀孕8个月问孙明明要钱,说是不给钱就把小孩打掉。孙明明刚结婚花了不少钱,拿不起张某勇所要的钱数,孩子流产了。之后,张某勇又起诉到汝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孙明明离婚,导致孙明明彩礼钱没了,孩子也没了,人财两空。
2009年3月,汝南县三门闸乡许庄村王庄王立新与张某勇认识并开始同居。2013年的下半年,张智勇与对门的一叶姓男子相好,并与王立新开始生气,无理取闹,多次跑到单位打闹,胁迫王立新给其写下两张欠条,不写就在王立新两个胳膊上咬了两下,至今还留有伤疤。2014年5月,张某勇故伎重演,再次起诉到汝南县人民法院,让王立新还那两个欠条钱。当时,主审法官是姚某生。王立新给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判了王立新还张某勇的所谓欠款。
王立新与张某勇同居期间经营化肥,有证人证言张某勇把化肥钱收走了,并且营业执照是张某勇的,证明法人代表就是她的,且张某勇和王立新欠上家化肥款10.2万元。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赵某自己开庭审判,直至判决书下来还是赵某一人,还是判10.2万元由王立新一人偿还。
鉴于上述事实,河南汝南县农民汪洪磊、孙明明、王立新3人提出两点诉求:一是请求依法责令被反映人张某勇停止涉嫌以结婚和同居为手段,骗取反映人钱财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法调查被反映人张某勇的表叔陈某,涉嫌利用在法院当纪检书记的职务之便屡次庇护被反映人的违规行为,以及法院助审员赵某涉嫌办案不公的违规行为。(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