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转户台屯村民康桂秋致函媒体反映称,在2016年3月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大量违法事实。该村刘某岩通过假冒选举人和威胁、欺骗、虚报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涉嫌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违法行为,当选应属无效。
在一份题为《实名举报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刘某岩违法选举村主任》的反映材料中,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转户台屯村民康桂秋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6年3月7日,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进行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的候选人海选,有1200多位选民参加海选。本人获得333张选票,刘某岩获得779张选票,都同时成为村主任候选人。当时刘某岩就指派人员采用带票的办法,让一个人带两、三张选票投他当候选人,被多人当场发现。本人就向高台堡镇书记冯某勇反映情况,要求更换投票地点和选举工作人员,防止在正式选举时刘某岩作弊。但正式选举时,还是原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在刘某岩近亲属家里设立投票点,严重不符合选举程序规定。
2016年3月14日正式投票选举村主任时,参加选民1421人。本人获得633张选票,刘某岩获得722张选票仅超过半数12票。但此次选举过程违法行为更为明显。在选举当天,绥中县小庄子镇宝仓村村民张某(不是本村人员,没有选举资格)到选举点领取选票进行投票;胡家村选民王某、张某、张某华、吴某侠、张某君、张某梅、张某华、杨某博、杨某新、石某环、张某、张某林、吴某义、李某秀、吴某新等15人(证明材料附后)根本没有参加选举,也没有委托他人选举,但是他们都被刘某岩指派他人假冒本人投票。如果这15人未给刘某岩投票,刘某岩获得的选票就不会超过半数无法当选,而且还有其他村民在外地根本就没有通知参加选举,所有选票都被刘某岩扣在手里指派别人参加投他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