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一名音乐公司导师,在转介其两名学生向一间乐器供应商购买小提琴时,收受共逾七千一百元的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26日(星期二)在荃湾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何淑敏,五十七岁,青苗艺智有限公司(青苗艺智)乐器导师,承认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暂委裁判官詹俊祺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八月十六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她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青苗艺智聘用的导师,负责教授小提琴及乐理课程。 除教授音乐课程外,被告并需向学生销售其乐器和相关产品。但她不得向青苗艺智的学生宣传或销售其他供应商的乐器。 俊文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俊文乐器)为香港其中一间乐器供应商。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年底向两子之母亲表示,她需为其长子更换一部较大的小提琴,其两子当时都是青苗艺智的学生。被告遂向该母亲介绍俊文乐器,指其小提琴质素较佳。 该母亲听取被告的意见后,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前往俊文乐器的办事处,并选购了一部价值逾五千四百元的小提琴连配件,惟被告从未告诉该母亲她会因此而获取回佣。 被告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收到俊文乐器以支票方式存入其银行帐户的逾一千四百元,作为转介该母亲向俊文乐器购买上述小提琴连配件的报酬。 案情透露,另一名母亲于二○一四年三月有意为其女儿购买一部较大的小提琴,其女儿当时是青苗艺智的学生。被告指青苗艺智可提供给她选择的小提琴十分有限,遂向该母亲介绍俊文乐器。 该母亲听取被告的意见后,于二○一四年三月十日前往俊文乐器的办事处,并选购了一个价值约一万一千九百元的小提琴连配件,惟被告从未告诉该母亲她会因此而获取回佣。 被告于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收到俊文乐器以支票方式存入其银行帐户的约五千七百元,作为转介该母亲向俊文乐器购买上述小提琴连配件的报酬。 青苗艺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26日由控方大律师林芷莹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文骏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