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期在山东、河北、广西、陕西等地调研发现,多地针对“群众身边的腐败”开展的专项行动表明,基层干部“蝇贪蚁害”问题突出,呈现“雁过拔毛”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小官巨腐”触目惊心、部分村街干部“黑社会化”等态势,其害如虎。(8月15日 《经济参考报》) 村官虽然不是官,但是其权力却不小。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地方,拆迁改造成了一些村干部贪腐的“良机”,他们利用可支配资源极力寻租,向企业索贿、承揽工程时漫天要价,开发企业要给足村干部“份子钱”“好处费”。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则通过截留、套取、侵占等方式对惠民政策补助款“雁过拔毛”,采取虚列名单、冒领套取等方式侵占惠民补贴,或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这些行为,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然而令人忧虑的是,当前对于村干部贪腐问题,我们许多地方还存在“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法律管不着”的尴尬。 基层作为国家行政的起点和根基,必须健康发展,如果根基出了问题,上层建筑就会陷入危险之中。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不能让基层成为滋生贪腐的法外之地。基层贪腐之所以形成“气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社会管理出现漏洞,造成社会生产生活的无序与混乱;另一方面,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交织纵横,存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现象,这就造成了一些职能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心态;再者,法律的触角往往很难探触到基层的每一个角落,加之群众思想观念的陈旧落后,于是便成就了这些贪腐之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进军号,“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把“依法治国”提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基层也理应被法律所覆盖。因此,在完善制度监管的同时,我们必须重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要用法律这把“铁扫帚”荡涤基层变质的“土壤”,更要用法律这把“利剑”斩断复杂的利益链条。基层不能成为滋生贪腐的法外之地,加强村官监管,一是要加大教育力度,教育村官用好权、守好廉、谋好利、尽好责。二是要完善制度约束,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村账乡管、村级财务审计等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倒逼”村干部廉洁自律。三是要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村干部权力监管,防微杜渐,为农村基层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进步提供有力保障。四是要强化惩治力度,严厉查处村官腐败案件,对有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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