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接到实名举报,举报人陈先奎向媒体爆料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处理“(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66-3号”刑事案件期间,刑事庭与执行庭相互推诿责任,致受害人被诈骗款167万元无处追回。 陈先生称,2013年9月他于鄂州市金盆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交纳工程保证金120万元,款项汇入湖北省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宏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与金盆地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均是同一人郭炳辉。同年12月,陈先奎发现金盆地公司先后将该工程承包给其他四家公司,并骗取现金共计260万元,遂向公安局报案控告郭炳辉实施诈骗。 2015年6月30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66-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条明确判令:违法所得167万元(260万元除去已追回的93万元)予以追缴。但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却以“刑事庭未判清违法所得167万元从哪追缴”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25号”执行裁决书,终结了此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使得陈先奎等人被诈骗的167万元无法追回。执行庭警官李跃进曾向陈先奎表示:“即便是余款追回也要上缴国库,不可能退还给你”。 陈先奎向刑事庭审判长姜海清反映此事,姜海清表示:“一切按照判决书所示,被骗的120万汇入湖北省武汉市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由金盆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郭炳辉指从哪追缴不是很明确了吗?”将事情推诿至执行庭。无奈之下陈先奎又将事情反映至主管刑事庭和执行庭的领导处,但都遭到了拒绝。据悉,举报人已经以书信形式向中央巡视湖北省的第三巡视组反映,希望尽快得到依法公平正义解决。(记者:张帅) 中华网:http://zj.china.com/news/minsheng/11179739/20160815/23295612.html | 日前,记者接到实名举报,举报人陈先奎向媒体爆料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处理“(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66-3号”刑事案件期间,刑事庭与执行庭相互推诿责任,致受害人被诈骗款167万元无处追回。 陈先生称,2013年9月他于鄂州市金盆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交纳工程保证金120万元,款项汇入湖北省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宏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与金盆地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均是同一人郭炳辉。同年12月,陈先奎发现金盆地公司先后将该工程承包给其他四家公司,并骗取现金共计260万元,遂向公安局报案控告郭炳辉实施诈骗。 2015年6月30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66-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条明确判令:违法所得167万元(260万元除去已追回的93万元)予以追缴。但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却以“刑事庭未判清违法所得167万元从哪追缴”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25号”执行裁决书,终结了此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使得陈先奎等人被诈骗的167万元无法追回。执行庭警官李跃进曾向陈先奎表示:“即便是余款追回也要上缴国库,不可能退还给你”。 陈先奎向刑事庭审判长姜海清反映此事,姜海清表示:“一切按照判决书所示,被骗的120万汇入湖北省武汉市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由金盆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郭炳辉指从哪追缴不是很明确了吗?”将事情推诿至执行庭。无奈之下陈先奎又将事情反映至主管刑事庭和执行庭的领导处,但都遭到了拒绝。据悉,举报人已经以书信形式向中央巡视湖北省的第三巡视组反映,希望尽快得到依法公平正义解决。(记者:张帅) 中华网:http://zj.china.com/news/minsheng/11179739/20160815/23295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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