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广东省纪委发出《关于注销廉政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一律注销,今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红包”按顶风违纪处理。近日,广东省纪委廉政账户已注销,该账户余额已全部上缴省财政。(8月16日 《中国青年报》) 实际上不止广东省一家,就在不久前贵州省纪委亦曾发布公告,决定撤销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至少有17个省区市设立过廉政账户,加上广东省,目前已有16个省区撤销廉政账户。 廉政账户曾是地方纪委为帮助一些被动收礼的党员干部处置那些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礼金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手段,应该说设立之初确实考虑到当时面临的反腐工作形势以及一些干部的现实遭遇。其设立与之后的实践为反腐工作提供了相当宝贵的经验,并不能因为现在多省撤销廉政账户,而否定其历史价值。 然而廉政账户显然不可能是反腐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灵丹妙药,它的设立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以至于使这项政策偏离其原有目的,成为某些贪污腐败分子所利用的工具。比如在一些地方,干部将收受的礼金等存入廉政账户时,可以填写实名,也可以填写化名,还可以不出示身份证等证件,这样易使少数腐败分子趁机规避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追究。再比如,将赃款存入廉政账户属于主动退赃,可成为一些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后获得从宽处理的理由,一些人大可以在外拿大头,然后装模作样给廉政账户存一点,如果“操作得当”甚至可以蒙混过关,树立自身两袖清风形象。这样一来,廉政账户挽救违纪边缘干部的初衷显然未能体现,反而成为一种掩护腐败的新手段,事发后获得从宽处理的“赎罪券”,廉政账户俨然有异变为清代“议罪银”的危险。 十八大以来,反腐持续高压,像廉政账户这样的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显然已经不再符合新时期的反腐工作要求。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如果严格执行这条规定,那么廉政账户的继续存在就未免有些不合时宜。 实际上,撤销廉政账户,是主动适应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顺势而为,是强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权威性、刚性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的显著标志。一言以蔽之,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考量,廉政账户因势而建,顺势而撤,社会公众对此不必大惊小怪。最为关键的是,反腐惩贪,永远在路上;净化生态,一刻不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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