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河南省卢氏县居民苗云萍、宋当迎、李元强、常平生等人,是震惊全国的卢氏县刘小娟诈骗案受害人。 我们受害人从2011年10月案发之日,向省市县及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经过缜密调查取证,确认此案为虚假诉讼案件,并依法抗诉。卢氏县法院受理后,故意不认定事实,对杜瑞华120万元的虚假诉讼只字不提,没有查明案情事实部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也没有核证和质证,系严重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8月28日发出(2015)卢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抗诉机关提出调解书认定中美公司向杜瑞华借款120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抗诉的范围。故裁定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根据上述的卢氏法院违法事实,举报人请求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 经过三门峡市检察机关调查确认,2011年9月,原三门峡中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小娟骗取多人钱财后于2011年9月19日同杜瑞华密谋出逃。这时,作为三门峡中美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的杜瑞华于10月6日,伙同律师利诱公司员工常丽娟代表三门峡中美公司给杜打下了三张假欠条,并私自加盖公章。之后杜瑞华以此为依据于2011年10月8日向卢氏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中美科技有限公司在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万。 卢氏县法院本案的审判长杨文波在没有严格审查三张欠条真伪的且被告人代理人常丽娟没有到场情况下,杜瑞华作为原告,法官杨文波就单独主持所谓“调解”。当日,杨文波违反法律程序,就制作下发了---(2011)卢民二初字第181-1号裁定书,将存在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的该笔款项予以冻结,为杜瑞华的虚假诉讼提供执行保障。 卢氏县法院办案人员杨文波明知该案系虚假诉讼,却违背事实与法律,违法制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受害人提起的控诉以及举出的大量证据,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缜密调查取证,确认此案为典型的虚假诉讼,骗取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遂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庭审中,卢氏县人民法院明知且已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但在裁定中却狡辩称“未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事实是卢氏县法院刘占军原系三门峡中院民事庭长,后调入卢氏县法院院长。刘占军为了个人政绩和乌纱帽,也是保省级文明单位荣誉和牌子,明知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错案,却故意包庇办案法官,公然不顾事实和法律,指示本案合议庭故意歪曲事实,对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答非所问,指鹿为马,在裁定书中故意回避杜瑞华虚假诉讼,罔顾办案法官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作出终结再审程序的违法裁定,并声称检察院无权抗诉。 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此,本案承办人杨文波明知是虚假诉讼,却继续承办,是公然的渎职和枉法裁判犯罪行为。 鉴于虚假诉讼日益猖獗,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手段,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处理。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惩治司法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中纪委领导强调,要坚决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发生在卢氏县法院的这起法官与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诈骗巨额财产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司法腐败案件,且经过检察机关抗诉,仍拒不纠正,一错到底。 我们强烈要求,中央及河南省、市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对发生卢氏县人民法院这起已经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的坑害国家和人民、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组成专案组,进行彻查,依法追究相关涉案的法官刑事责任,追回被杜瑞华等骗取的120万元及其财产。 举报人:三门峡市卢氏县居民苗云萍、宋当迎、李元强、常平生等人。 举报人电话:13633983752、13938128337 2016年8月23日 |
我们是河南省卢氏县居民苗云萍、宋当迎、李元强、常平生等人,是震惊全国的卢氏县刘小娟诈骗案受害人。
我们受害人从2011年10月案发之日,向省市县及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经过缜密调查取证,确认此案为虚假诉讼案件,并依法抗诉。卢氏县法院受理后,故意不认定事实,对杜瑞华120万元的虚假诉讼只字不提,没有查明案情事实部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也没有核证和质证,系严重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8月28日发出(2015)卢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抗诉机关提出调解书认定中美公司向杜瑞华借款120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抗诉的范围。故裁定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根据上述的卢氏法院违法事实,举报人请求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
经过三门峡市检察机关调查确认,2011年9月,原三门峡中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小娟骗取多人钱财后于2011年9月19日同杜瑞华密谋出逃。这时,作为三门峡中美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的杜瑞华于10月6日,伙同律师利诱公司员工常丽娟代表三门峡中美公司给杜打下了三张假欠条,并私自加盖公章。之后杜瑞华以此为依据于2011年10月8日向卢氏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中美科技有限公司在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万。
卢氏县法院本案的审判长杨文波在没有严格审查三张欠条真伪的且被告人代理人常丽娟没有到场情况下,杜瑞华作为原告,法官杨文波就单独主持所谓“调解”。当日,杨文波违反法律程序,就制作下发了---(2011)卢民二初字第181-1号裁定书,将存在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的该笔款项予以冻结,为杜瑞华的虚假诉讼提供执行保障。
卢氏县法院办案人员杨文波明知该案系虚假诉讼,却违背事实与法律,违法制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受害人提起的控诉以及举出的大量证据,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缜密调查取证,确认此案为典型的虚假诉讼,骗取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遂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庭审中,卢氏县人民法院明知且已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但在裁定中却狡辩称“未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事实是卢氏县法院刘占军原系三门峡中院民事庭长,后调入卢氏县法院院长。刘占军为了个人政绩和乌纱帽,也是保省级文明单位荣誉和牌子,明知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错案,却故意包庇办案法官,公然不顾事实和法律,指示本案合议庭故意歪曲事实,对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答非所问,指鹿为马,在裁定书中故意回避杜瑞华虚假诉讼,罔顾办案法官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作出终结再审程序的违法裁定,并声称检察院无权抗诉。
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此,本案承办人杨文波明知是虚假诉讼,却继续承办,是公然的渎职和枉法裁判犯罪行为。
鉴于虚假诉讼日益猖獗,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手段,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处理。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惩治司法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中纪委领导强调,要坚决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发生在卢氏县法院的这起法官与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诈骗巨额财产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司法腐败案件,且经过检察机关抗诉,仍拒不纠正,一错到底。
我们强烈要求,中央及河南省、市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对发生卢氏县人民法院这起已经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的坑害国家和人民、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组成专案组,进行彻查,依法追究相关涉案的法官刑事责任,追回被杜瑞华等骗取的120万元及其财产。
举报人:三门峡市卢氏县居民苗云萍、宋当迎、李元强、常平生等人。
举报人电话:13633983752、13938128337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