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件令人瞠目的怪事在河北省三河市姜国华女士身上发生,引起了媒体的热度关注!什么怪事这么令人啼笑皆非?身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姜国华女士对媒体道出了“天机”:
在河北省三河市有一家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在当地注册成立。经营期限为十年。在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由于长期未召开股东大会,未进行过利润分配等,致无法继续经营。
2011年4月18日,姜国华女士依法向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长城公司的诉讼,该院立案庭受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并进行了审查。2011年5月20日,该院通知姜女士案件已予以立案,并收取了姜女士诉讼费人民币154300元,该院向姜女士出具了“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冀法NO 3094924)”。不料,2011年6月16日,廊坊中院立案庭齐某欣法官却通知本案己移交三河市人民法院(包括相关诉讼费及案卷)!可是,五年过去了,在至今仍未得到三河市人民法院任何开庭审理通知的情况下,姜女士却突然惊悉“长城公司”即将在法院的主持下被拍卖掉! 共同财产,却变成他人私物
我们将时针拨回到2001年3月28日。那天,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三河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250万元。公司股份人为姜国华及张志良,其中姜国华持有公司45.33%股份,张志良持有公司54.67%股份。张志良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主管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到了2009年4月22日,张志良在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份持有人的情况下,在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属土地上自行设立了“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张志良为公司唯一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完全为张志良个人所有。
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成立后,张志良未经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持股人同意,利用其控制公司经营并管理公司执照、印章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4月由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其私人所有的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将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场地、办公设施及机械设备出租给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租金仅仅为每年人民币24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张志良以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以原合同金额与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万元,有关合同实际均由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厂房、人员完成,但是合同利润却完全由张志良私人所有的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占有,至今有据可查涉及金额已经达到2千多万元。另外张志良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款项不入公司账目,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中。张志良利用自己在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利益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转移”至其个人所有的公司及直接将公司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就这样,张志良“暗渡陈仓”成功完成了资产转移!
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解散案件移交三河法院后,三河法院丁某芹法官作为该案件主审法官,但该主审法官接手案件以后,从未通知本案发起诉讼当事人到庭对案件进一步调查了解。该案至今已经五年多时间,丁某芹法官对该案一直未予以开庭审理,也没有下达任何中止审理的裁定。
根据诉讼法一审审判时限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诉讼时限内,本案发起诉讼当事人曾上百次主动到三河市法院找本案主审法官沟通本案为何迟迟不能如期审理,涉案主审法官均以各种借口避而不见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曾多次找到主审法官上级领导三河市法院院长,该院院长同样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五年多的时间里,姜国华女士跑遍了三河市信访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信访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信访局等部门,寻求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的公平公正督促,以求尽快开庭公平公正审理此案,上级部门也都给予三河市法院以督促,但该法院仍然不予开庭审理,一拖再拖。更令她不解的是,长城公司解散案由于迟迟未审理的过程中,而另一股东张志良利用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的便利,伪造情况反映人的签字骗取工商部门的经营期限延期登记,并在其后大肆侵吞公司财产,未经公司股东同意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和现有资产为抵押对外进行巨额贷款据为己有,造成公司目前已经成为空壳。
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解散一案立案后,任何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签字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从法律角度都属于恶意非法侵占公有财产,是涉嫌犯罪行为。三河市法院在明知本案未审理,长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经济利益纠纷的情况下,未征得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不经任何调查便采信张志良一方伪造的股东签字等,不顾起诉人权益擅自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进行拍卖,造成长城公司财产及起诉人个人应得资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姜国华女士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张志良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赔偿企业及本人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依法报警拖一年,财产不知遭拍卖
2014年7月21日,姜国华女士依法到三河市公安局报了警。姜女士认为,被举报人张志良以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以原合同金额与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万元,有关合同实际均由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厂房、人员完成,但是合同利润却完全由张志良私人所有的三河市良广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占有,至今有据可查涉及金额已经达到2千多万元。另外,张志良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款项不入公司账目,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中。利用自己在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利益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转移至其个人所有的公司及直接将公司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其种种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经涉嫌职务侵占。姜女士认为,被举报人张志良系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行为已经侵占公司财产,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但接下来的结果却令姜国华女士感到吃惊。在苦盼了一年多以后,直到2015年2月13日,三河市公安局最终向她下达了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倔犟的姜女士心中不服,决定学习法律知识,依靠法律为自己指路。她说,《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2005年12月31日发)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根据上述规定,三河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妥,应依法撤销。
综上,姜国华女士决定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规、违法及涉嫌犯罪人员应予以追究,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同时希望法院应即停止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拍卖!。(来源:晨报新闻 作者: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