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获悉,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纸《退案函》,使得一桩涉案金额过亿元挪用资金案的开庭审理遭“搁浅”。法院向检方退案的理由是:“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9月7日新华网) 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本不值得大惊小怪。然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法院)以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一纸《退案函》便让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挪用资金案开庭审理“搁浅”,犯罪嫌疑人趁机“逍遥法外”。这起管辖权较为明确的案子,怎么就能“光明正大”地退案呢?这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如果没有管辖权,而“强行”审理案件,作出的刑事判决自然是无效的。刑事判决正确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首先要求审判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刑事判决不被撤销。 不过,笔者认为,东湖法院的退案行为荒唐,退案理由“东风无力百花残”,实在难以让人信服,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武汉市公安局有管辖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公经〔2003〕436号)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王某某利用担任武汉凯森公司的副董事长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武汉市公安局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 其次,武汉市中级法院行驶管辖权是有法可依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可能也在武汉。因此,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作为涉案金额上亿元的案件,决定了本案应由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 再次,东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根据指定管辖的规定,东湖法院根据武汉市中级法院的指定授权而取得了管辖权。 最后,逻辑推理是屡试不爽的“硬道理”。武汉市公安局有管辖权,决定了武汉市检察院有管辖权,武汉市检察院有管辖权决定了武汉市中级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指定管辖,决定了东湖法院也就顺理成章地有了管辖权。 都说“事出反常必有妖”,法院或许存在背后交易,抑或其背后还有一双“无形的手”在“翻云覆雨”。到底是法院,还是其背后人在“心怀鬼胎”,胆大妄为,纪委、检察院应该彻查,还司法审判一片净土,让法院真正成为非公企业的“保护神”,而不是“夺命鬼”。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放虎归山”,公司上亿元损失无法挽回,设备毁损,受害单位凯森公司面临倒闭危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如果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问题,纪委也应一并秋后算账,把纪律挺在前面。 当然,东湖法院退案函不是“免死金牌”,犯罪嫌疑人只是取保候审,不是宣布无罪释放。退一万步讲,就算东湖法院没有管辖权,山东省青州市法院总该拥有管辖权吧!当务之急是迅速“锁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及时惩罚犯罪,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让企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本案何时才能柳暗花明又一村,武汉凯森公司在翘首以盼,法治中国也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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