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南区人民法院缘何为一个澳籍公民办理了讼前保全的委托手续?庭审中主审法官又为何仅仅依据一张国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就查封了一个中国公民的财产;并且在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到澳大利亚法院充当起了“证人”,为案件当事人其中一方提供“证据”;明知当事人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却依然在武汉市汉南区法院立案……
一桩涉外离婚诉讼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婚姻当事双方原本都是中国人.后来男方YU先生2006年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2010 年,与女方傅女士在武汉汉南区注册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移居澳大利亚生活。2011年,俩人儿子出生。然而好景不长,二人感情便出现了问题.但因傅女士那时还未加入澳洲国籍,2014年6月25日,于先生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讼诉离婚。然而,几乎与此同时, 傅女士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4 年 10 月 23 日,武汉汉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在财产划分上于先生不服,于是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院于 2015 年3月10日裁定发回重审,并更换了主审法官。
2016年年初,傅女士正式加入澳洲国籍.
2016年1月21日,澳大利亚法院下达离婚令,该法令已于2016年2月22日正式生效。鉴于此,2016年6月16日,YU先生到武汉汉南区法院办理了撤诉。
该事件本该就此结束,却在10天后又生波澜。2016年6月26日,傅女士在隐瞒其澳洲国籍的情况下再次来到武汉汉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很快,于先生向武汉区汉南法院提供了傅女士已加入澳籍的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2016年7月19日,武汉汉南区法院李启波法官和法官何炎林仍然为傅女士办理了立案手续。
在此之前,汉南区法院还接受了傅女士伪造的所谓"委托“,并进行了讼前财产保全,查封了于某的财产。
据了解,男方当事人Yu在此次“立案”前,已将傅某原有的中国护照、证明傅某已入籍的澳大利亚电子签证信息及相应的查询方法和查询结果、中国驻墨尔本领事馆在柜台上贴出的对申请公证人员身份信息的具体要求、照片等,通过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两种方式提供给李启波法官,指出了“立案”司法程序的不合法性。
回顾这桩历时两年的涉外婚姻离婚案,难免令人质疑:
疑点一:主审法官违法乱纪擅自为外国法庭出证
澳大利亚法院审理男方YU某和女方傅某离婚案件过程中,傅某曾向澳大利亚法院出具了加盖有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印章的材料作为证据,并称证据由武汉汉南法院法官何炎林提供。
律师表示,国内法院向外国法院提供材料作为证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绝不应由承办法官擅权独自办理完成。
何某在此证言中称“我院”,结尾处是本人的签名。何某的此种行为是代表汉南区人民法院吗?如果是,为何未加盖武汉汉南法院的公章?更重要的疑点是,作为案件主审法院法官在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到与中国没有司法互助协议的澳大利亚法院,为案件当事人其中一方提供“证据”,做“证人”,是不是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论理按法,保持中立、客观公正,是对主审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何某置自身为主审法官于不顾,跑到外国法院为当案一方当"证人"不违法、不乱纪吗?更有甚者,在查询中国公民于某在京房产的《查询结果》告知书中,明确约定:“以上查询结果仅供查询人办案使用时参考。查询人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稳私、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而这份查询结果中,涉及一位未经证实系当案人的中国公民的房产信息,且赫然加盖着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的公章,擅自提供给澳大利亚法院作为所谓"证据"。请问这是不是不正当使用?谁给了汉南区法院如此滥用公权力的权力?
疑点二:未经证实为当案人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怎么就成为了俩位澳大利亚公民离婚诉讼案查封财产的依据?
何某给澳大利亚法院提供的证据证词里称,YU某本人在武汉汉南离婚案中提交了中国身份证复印件,依此身份信息,武汉汉南法院查封YU某在中国的一批资产。而据当事人男方YU先生介绍,他于 2006 年加入澳大利亚国籍,依据《中国国籍法》,这意味着于某不再是中国公民。自己2010年与傅某注册结婚时填报的也是澳大利亚国籍身份信息。因此,他绝不可能向武汉汉南区法院提供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那么,何炎林是如何依据一个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来查封裁定书上一个澳大利亚人的财产呢?又是如何认定澳大利亚的Yu先生和中国公民于XX是同一个人的呢?自始至终,何某和武汉汉南区法院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疑点三:不可能完成的讼前保全委托手续如何变成了现实?
事实证明当案人女方傅某已于2016年年初正式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澳大利亚移民在线签证查证系统VEVO查询结果)。2016年1月21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就YU某与傅某两位澳大利亚国籍公民的婚姻下达了离婚令,该法令已于2016年2月22日正式生效。 2016年6月16日下午2时,当事人男方YU某到武汉汉南区法院找到法官何某要求撤诉。何某不同意撤诉,并要求YU某不要离开汉南。后经向武汉汉南区法院相关领导申诉,才在当日完成了撤诉手续。 2016年6月26日,当事人YU某通过其委托律师了解到,汉南法院接受傅某的讼前保全,申请查封其财产。傅某使用的是已失效但尚未被注销的汉南区户口薄和中国身份证。这不奇怪。奇怪的是按照中国法院对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如果她是中国公民,要么到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要么本人亲自到武汉汉南区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傅某已经是澳大利亚公民的事实推断,她无法向武汉汉南区法院提供由中国驻墨尔本领事馆对其授权委托书做出的公证(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同时,据中国出入境可查的信息,截至2016年6月26日,傅某4年多来没有出入中国国境的记录。事实上,这期间她一直居住在澳大利亚。那么,讼前保全的委托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当事人男方YU某委托律师向武汉汉南法院申请调取傅某的委托手续,对其签名作笔迹鉴定以确认真伪。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当案的汉南区法院的法院们竟然敢利用冒名、不具法律效力的所谓"委托",查封他人财产,如此胆大妄为令人咋舌!
疑点四:当事人双方均为澳大利亚国籍,法官为何依然执意立案?
2016年7月12日,男方当事人YU某律师到武汉汉南区法院提交有关财产查封手续有假,涉及伪证的异议。法官何某明确表示,他早已经知道傅某加入澳大利亚籍的事实(律师已录音取证)。根据中国国籍法,中国公民在取得外籍身份的同时,自然失去中国国籍。俩位外国人已被他们国家判决离婚,中国武汉汉南区法院有什么权利再启他们的离婚诉讼?而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国法院一般不应受理下列案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如有财产纠纷,应在财产所在地立案……"
现实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2016年7月16日,当案人女方傅某在中国公安边防部门未知晓其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这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本已失效的中国护照蒙混回到国内来到武汉汉南法院。2016年7月19日,武汉汉南区法院李启波法官和何某在明知傅某已加入澳大利亚籍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这一司法程序合法吗?
带着诸多疑问,8月24日上午,记者驱车分别来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这场离婚官司反映给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晨院长,截至目前尚未得到任何回复。关于该案件相关案情是否存在程序立案或审判违法,记者将继续予以高度关注。( 2016年9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fzyshcn.com/shyf/2016-09-06/16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