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到:“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与此映衬,在扶贫日前一天,中央专门表彰了8位大佬级的民营企业家。
出台《意见》和表彰民企大佬,是在经济不景气、国企逆势整合、民企生存困难、大量资本和人才外流之际,政府作出的连环动作。
文件明确强调“依法保护产权”的同时,也言及“发展眼光”和弹性施法,看得出针对性和倾向性十分明显,安抚用意也非常强烈---保护了产权,无疑击中了改革的三大顽疾(产权、市场和户籍)这个痛点,理论上也就等于保护了民企老板们多年的经营成果,也就有了在国内安身立命的信心。
正和岛,是中国民企老板的“集中营”,对上层的一举一动自然敏感异常。受此影响,曾发文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历史原罪,一直是中国商业发展史上无法忽略的焦点。还特别强调:此意见一锤定音,决定大赦民企历史原罪。
民企原罪该不该用“大赦”解决?
百度显示,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可见,原罪是很沉重的,但因为并非后天人为造成,同时也具有免责性。
正和岛是认同民企原罪论的,但将政府文件理解为对民企历史原罪的“大赦”,有些一厢情愿,颇具人治社会下感念皇恩浩荡的风范。
前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先生曾说:中国民营企业不仅没有原罪,而且是有原功的,应该大力表彰!
笔者认为,首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文件中也提到要法治当先的前提下,“大赦”说明显不合时宜,显得不伦不类。况且,现实中从来也不存在所谓“大赦”。
其次,要分清历史形成的制度性原罪和现行犯罪的区别,分别对待。
所谓“民企原罪”,实际上绝大多数是制度性原罪,如围绕权力形成的政商一体、钱权勾结、行贿腐败等。这时,最需要反省和改变的是滞后的制度、法律和治理理念,次之,才是民企老板这些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身修为。
至于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介于道德与犯罪之间灰色地带的行为,则需要提升法律的专业度和精准度,来明确其属性。这需要尽可能少地出台一些会干扰法治正常运行、却可能代表权力意志和短期行为的政策和规定,不断强化法治的权威性,力争法治常态化,保证执法中的公平公开,同时加强社会监督,等等。有此种种,当可最大程度厘清基本事实,然后该批评的批评,该执法的执法,有罪则罚,无罪放行,可也。
不过,从本次由政府出面强调并阐述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见,而不是由司法部门独立表声,明显有权力再次越位司法之嫌,表明法治仍然受制于权力,人治阴影依然存在。
挥不去的忧愁:共和国长子仍在增肥
在正和岛智库的学者们为民企原罪被大赦而欢欣鼓舞之际,在民企大佬们接受荣誉和奖励之时,在另一边,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于10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习书记在会中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
他说,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的重要力量。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看到这里,相信刚刚还信心满满、激情澎湃的民企大佬们,面对这一波涛汹涌、惊涛拍岸的共和国长子们的强势挑战,怕是一下还没有缓过神来,便再次瘫倒在地了……
国进民退虎相争,萧朗仍是异路人。
“大赦民企原罪”,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也是一个伪命题。民企要想与国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从理论上讲(也只能从理论上),只有在制度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实现制度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在产权、市场各方面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才能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