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感德镇网友王峰日前致函媒体反映称,安溪县感德镇乡村女教师王某慧(王峰之女)疑遭“钓鱼执法”和“暴力执法”而造成涉嫌妨碍公务被刑拘,面临着即将离开教师岗位的境遇,这对于一个刚从学校毕业出来的农村孩子是一个巨大的打击。目前,王某慧已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辩,恳请依法核查解决,还其清白。
在提供给媒体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感德镇网友王峰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6年9月8日下午3点多,安溪县感德镇洪佑村村民王某珍因自家房前屋后的果树和蔬菜被人故意施喷枯灭剧毒农药,与邻居龚某玉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轻微打架(本属于轻微治安案件)。之后,为了报复王某珍,龚某玉通过110报警声称两人打她一人。当日下午5点多,安溪县感德镇派出所民警吴某评等七、八个人,从龚某玉家中出来后,径直来到王某珍家中,要将王某珍带走。在吴某评等人抓王某珍时,王某珍的母亲陈母见状,上前质问他们为何没有将龚某玉同时抓走。吴某评等人竟以妨害公务为由,将极力挣扎的陈母摁倒,并对其喷射辣椒水。
这一情景,刚好被教书放学回家吃饭的王某珍的妹妹——感德镇乡村教师王某慧看到。王某慧一边用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一边劝说“不能粗暴执法”、“这样要将视频上传”等,同时上前要将母亲拉起来。吴某评等人见申辩人王某慧对现场进行拍摄,便围过来抢走王某慧的手机(所拍摄的视频可能已被吴某评等人删除),并反称申辩人王某慧同样是妨害公务,也要抓捕申辩人。申辩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根本不算妨害公务,便极力挣扎,与吴某评等人抗争,但最终拗不过体壮气盛的民警们,与陈母一起,被抓到派出所,随后被投进看守所至今。现申辩人王某慧尚被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申辩人王某慧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提出了申辩理由和申辩意见:
其一,本案中,感德镇派出所的民警尤其是吴某评涉嫌知法犯法,在处警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且手段粗暴蛮横,是违法公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只有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才可以适用口头传唤,否则应使用《传唤证》传唤。在本案中,吴某评等人要抓捕传唤的陈母或者王某珍等,都不是现场违法嫌疑人,但吴某评等民警并没有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而是直接实行抓捕。吴某评等民警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质疑,其不是在合法执行公务,而是违法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的前提,必须是公务行为合法。如果公务行为违法,谈何妨害?
其二,申辩人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暴力、胁迫行为,并且实施的行为应当达到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申辩人根本没有实施应当达到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的暴力、胁迫行为。退一步说,即便是被民警“套成”的行为,也就是申辩人看见母亲被民警粗暴摁倒在地上,上前拉母亲时也被抓捕的过程中挣扎的行为,以及用手机拍摄民警粗暴执法现场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均不符合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要素。再说,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对公务人员的执行公务行为进行视频拍摄。一个公民对执行公务现场进行拍摄,并不影响公务行为的进行。所以,申辩人的拍摄行为,不能被认定妨害公务。
其三,本案中,如果民警吴某评有轻微伤,应是其造作伤。民警吴某评在粗暴的执法过程中,与其要错误抓捕的对象陈母和申辩人均发生有可能的轻微肢体冲突。但在事实上,申辩人和母亲陈母在被强行抓带的过程中进行挣扎,双方发生的肢体冲突行为,并不足以致吴某评达到轻微伤程度。
法律界人士指出,妨害公务罪,旨在保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在具体的应用中,也应该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人身权利,否则一不小心被一些地方或者别有用心的执法者拿来做文章、报复被害人,反而会让弱者更无助,更无辜,增加更大的社会矛盾;弱者情绪的表达,是人的本能反应,倘若这也算“妨害公务”,就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也让弱势群体更为弱势,甚至加重社会戾气。
此外,去年以来,在感德镇派出所,民警尤其是吴某评在处警时,经常是粗暴野蛮执法,并且三番五次的发生所谓的吴某评等民警被“殴打致伤”的妨害公务案件,这种不正常的现象,难道不是发人深省的吗?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犯罪构成要素的规定,申辩人王某慧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辩人王某慧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保护一个无辜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感德镇网友王峰如是说。(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尚晓丽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