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篇文章,有个教授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对当年审理聂案的法官来定罪处罚。把聂案的主审法官甚至把该案所有的侦查人员,检察官都以故意杀人罪一一枪毙,公众倒是大快人心快意恩仇了,但我想说以后你们一个冤案也别想翻过来了。 目前,在我国,刑事申诉案子立案再审并改判,其中的艰难和辛酸只有办过的人才能深切体会。 我曾经办过一个刑事申诉案,当事人是因为合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我帮她申诉,通过三年多艰辛的努力,法院立案再审并改判,当事人提前走出监狱大门,后来我才知道,当事人是那个监狱成立九十七年以来第一个通过改判走出监狱大门的人,大家从这可以看出刑事申诉案子有多难了。 聂案之所以能翻过来,主要是因为王书金的出现和供认,然后就是一群法律人专家学者等经过上十年不懈的努力,几乎是举一国之力才把它翻过来。 呼格、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张辉和张高平叔侄、念斌等人,如果不是真凶落网主动招供和亡者归来,那么就算他们把牢底坐穿,做个千年冤死鬼,他们的冤屈也不被世人知道,更别谈到得平反昭雪, 现实中,很多冤错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没这种不幸中万幸的运气了,不少被告人和他们的家属进行了长年累月的申诉,十年二十年不停地申诉,有的都到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家徒四壁的程度,但仍然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没人知道,有多少人为了冤案,花了一辈子的时间在上面也没任何结果,最后带着恨与遗憾离开这个世界。 一个冤案想翻过来比登天还难,现在登天不是什么难事了,因为有宇宙飞船,可通过冤案平反的路上,没有船,只有一群人满腔的热血与泪水。 冤假错案平反起来之所以这么难,我认为罪魁祸首就是追责制。 不少冤案都是十几二十年前的,一个案子经过公检法三家,涉及的司法人员不下几十个,当年的办案人员不少都升官有实权了,这部份人肯定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进行阻挠。 在司法还不独立的情况下,大家都知道以前的不少案子,所谓的案件承办人、负责人、主审人员,往往不过是对整个一套流程最终结果的署名人员,甚至可能是并无决定权的挂名者。让这些倒霉蛋来承担责任,不仅无助于法治的实现,反而更可能会造成司法队伍里人人自危、严重削弱政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勇气,从而让冤假错案的平反变得更困难。 法官是不在场的裁判,就算在场的裁判,像足球、篮球裁判有时也会有偏差,何况法官所办的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他们不在案发现场,法官接触到的证据有限,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这些虚假证据有的可能被发现,有的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被发现。 而且有些案子之所以错,可能是因为那时的知识能力认识有限,今后随着因为科学技术发展发现的错,你让原来办案的法官、检察官、警察来承担责任,对他们来说有点不公平,因此也会极力阻挠。 有些案子的错是因为上面领导的指示和命令,有些案子可能是受害人家属闹,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在司法还不独立的前提下,要让法官做出完全公正的判决,那是不太现实。 很多观点是在逐步发展进化的,就像疑罪从无的观念,即使到现在,很多人在看到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时,还是不太能完全接受。所以,有时确实要回到当时的情境与当时的观念中,这也是一种对事实的尊重。没有这种尊重,就可能陷入一种情绪化的追责中。 在对错案冤案的追责上,首先,如果法官、检察官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完全不受外界势力的影响,自己有决定权,故意办错案的话,那么他们应该完全承担责任。 其次,过失办错案也要追究责任。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如果保持你作为法律职业人应有的警觉或者谨慎能够避免的错误没有避免,那么应该追责,对于当时确实无法避免的错误不应该追责。 再次,追责的人员应该给予限制,比如就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来说,如果审委会没有改变办案人员的意见,只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追究审委会的责任。如果审委会改变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就不再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只追究审委会的责任。 刚才看到邱兴隆的一篇《我该怎么安慰你,我的好法官,我的女神!》,里面写到他认识的一个女法官是聂树斌案的参与者,可这位法官给他的印象是很有正义感的,这么有正义感的法官为什么没有极力阻止反对这个错误的判决,说明该案的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可能受到外界严重的干扰了,这就是当时中国司法的现状,要么痛苦地服从,要么无奈地离开。 司法真正地独立,在没有任何外力干预过问的情况下,出现冤假错案,追责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作为还在冤案平反的路上苦苦挣扎着煎熬着的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他们只想早日平反,早日从冤狱走出来,他们不想在冤案平反的路上走得那么艰难,最后带着冤屈离开这个世界。 快意恩仇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愿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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