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句俗语叫“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有一例案件与这句话恰好相反。 2016年7月13日,柿子法庭立案窗口立案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原本再平常不过,可在本案中原告赵某凤声称是被告王某向她借款并实际使用了借款,但其提供的借条显示,实际的借款人王某在借条上只是担保人,借款人一栏却赫然写着王某父母王某乾、蔡某芳的名字并捺印,且本次借贷也是以二老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在看到原告提供的借条之后,柿子人民法庭的法官引起高度重视,并深刻认识到案件的复杂性,立即询问原告事情的起因经过,在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之后,2012年,被告王某欲向原告赵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投资,但是原告为了资金安全,要求以被告王某的父母王某乾、蔡某芳的名义借款并提供担保,在征得二老的同意后,便有了本案中的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现王某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遂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在立案后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在接收原告的申请书后,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柿子法庭立即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三被告的工资以及查封了被告王某乾、蔡某芳的房产。 本案如期开庭,庭审中,被告王某乾及蔡某芳极力为自己辩解,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也未实际使用这笔借款,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也承认自己才是实际借款人,应当由自己承担,与父母无关。庭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案件标的过高,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柿子法庭的法官也只好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虽然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得逾越,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无论实际借款人是谁,但是借条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借款人、担保人并签字捺印,那么三被告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纵使血浓于水,也应权衡行为利弊;纵使源于至亲,也不可为免责事由。 供稿:盐津县法院,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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