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阅新闻网(www.liehoo.cc)讯:2015年5月22日,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安徽萧县居民任勇状告当地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要求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尽管案件审理结果是萧县人民政府败诉,但是《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下达,萧县政府并没有履行法院裁定,给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经过多次交涉、上访无果,当事人不得不于2016年5月3日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依然是政府败诉。时至今日,判决书下达已经7个月过去了,当事人还是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
萧县位于安徽省最北端,毗邻江苏省徐州市,是安徽省有名的贫困县。2003年,当事人萧县居民任勇,通过萧县法院竞拍,以42万元总价,依法取得位于该县龙城镇交通路南侧的房地产一处。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却被告知,需要“补交”近2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这让当事人仿佛遭到当头一棒,被打入万丈深渊……
官无良
2003年,萧县供销社的下属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维持正常运转,供销社遂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破产并得到了批准。在萧县人民政府主持下,萧县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对破产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算、处置,设立了专门机构并制作各种有效印鉴,合法发布了相关拍卖文件、公告。
记者看到,拍卖文件明确载明位于龙城镇交通路中段南侧的房地产一处标的物,该地段拍卖标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萧县居民任勇参与竞拍并以42万元总价拍得该处房地产。拍得该处资产后,任勇将全部竞拍款如期交给萧县人民法院清算组设立的专门的建行账户,并取得了付款凭证,不久后办理了房产证。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却始终搁浅在萧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经任勇无数次交涉、上访后,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付款凭证
记者发现,2015年5月22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7月8日判决萧县人民政府需在30日内给予当事人任勇答复。但是,强大的萧县人民政府却用了150天的时间,于当年11月份在当事人任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关于任勇诉求的答复》。《答复》说:一、同意为任勇办理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二、任勇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三、任勇在竞买该宗地时,包含每平方米150元地价,在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扣除。
政府答复函
记者调查发现,一份由甲方---安徽省萧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破产清算组和乙方---任勇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第三条清晰载明:双方同意于二00三年四月29日(契约上是这样写的)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同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明确写明:“生资饭店、车库及土地成交价400000.00元,佣金率5%,佣金额20000.00元,货款总金额420000.00元”;在拍卖收款发票上也标明了房产与土地是一起出让的,总金额42万(含2万元拍卖佣金)。上述三份文件和凭证,已充分证明任勇支付的42万元是包括土地出让金并无疑异,怎么到了相关官员面前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呢?何况萧县政府在《关于任勇诉求的答复》中也明确承认任勇在竟买该地块资产时已包含每平方米150元土地出让金,怎么到了相关官员面前就变得熟视无睹了呢?
房产买卖合同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房地产标的物一旦进入到拍卖市场,它的前置条件就是一切出让手续完备,否则不能上市拍卖。当事人拍得该地块并缴清所有标的物价款后,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岂不是荒唐之极?难道不是政府在借办证权来实施讹诈?
2016年5月2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就该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任勇诉求的答复》中第二项、第三项答复意见。”
萧县人民政府借故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理由似乎是因为当事人当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办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目前的市场价计算。这样的处置方式,无异在否定当初由萧县人民政府作为主体的“萧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任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当初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是政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这是政府职责缺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与当事人竟买的标的物无直接关系,错不在竟买人!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而萧县国土局土地利用股邵股长对记者的解释却是交易一方已经灭失,土地出让金理应由存续一方支付。这里邵股长恰恰忘了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国有企业,无视企业破产后,已自动被政府收回,政府成为该拍卖项目主体的这一事实,所以,错不在受让人。
萧县国土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清算组的一员,是国家土地政策的实施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在这块土地挂牌拍卖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竞拍人,每平方米150元地价是否含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应该是多少?据权威专家解释,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在该拍卖项目的相关告知文件中,有150元的地价陈述,说明该拍卖项目政府已经把土地出让金包括在拍卖总价中。所以,错不在受让人。
由于萧县人民政府,在这起破产拍卖过程中,存在蒙蔽受让人知情权的行为,导致拍卖后“是否有土地出让金”的纠纷,理应由萧县人民政府自己承担责任,却让当事人任勇为萧县国土局故意“挖坑”买单,岂不是强盗行径?
我们从法律裁决上,从政府要求竟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理由中,可以看出,萧县人民政府如此傲慢的对待法律,如此不屑一顾的对待生效判决,不能不让当事人感觉到这是一个对普通百姓十分蛮横的政府。
法无力
从两级法院的判决书的字里行间中可以看出,法院是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然而在对待历史遗留问题上,法院是闪烁其辞的,其中的原委记者也能窥见一斑。当初(2003年)由于法院在组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清算组时,对资产评估等文件没有做到严谨细致,存在一些数据修改和缺失,“匆匆忙忙”以至粗制滥造痕迹非常明显,往浅里说是工作不认真;往深里讲,那就是“故意”造成文字上的含糊,是对当时国家土地使用政策上存在漏洞和瑕疵的地方“保护性”诠释,给自己今后工作“留有余地”,同时也是给政府“留脸面”。之所以萧县人民政府对法院的判决如此藐视,不能说没有这样的因素,他们自认为抓住了法院的“小辫子”,“谅你法院也不敢对我怎么样”,造成法院工作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
我们大家都清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法制一直处于建设、完善之中,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时间和经验积累。法院在执行国家法律过程中,存在处置不当问题,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条文不清晰,国家政策不严谨造成的,并不是法院本身的问题,法院只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制精神,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秉公执法,完全可以对萧县人民政府这样的对百姓的讹诈行为说“NO”。
面对萧县人民政府这样的讹诈的无良行为,两级法院在判决书中都存在明显的“留面子”痕迹,同时也留给萧县人民政府“可乘之机”。记者相信法院是有不得已的“苦衷”,而这个“苦衷”,就是给自己“留后路”,害怕得罪本辖区的父母官,让本该由法院裁定的措词,推给了萧县人民政府来裁决,让简单明了的判决书变得“软弱无力”,给当事人任勇造成很大的困扰,也给司法的公信力无端蒙上了一层阴影,这是老百姓最不愿意看到的。
民无奈
在萧县调查的这些日子里,记者走访了许多了解任勇的亲朋好友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他们对于任勇走“民告官”这条路,给予很大的同情和理解。一位熟悉任勇的官方人士这样说到:任勇是我们萧县的一个骄傲,他是一位非常很有远见很有眼光很有魄力的民营企业家,是二十一世纪萧县民营企业的一面旗帜。
2004年3月,任勇响应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号召,注册成立了“安徽省萧县红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记者在任勇开办的“红旗饭店”和“红旗干洗店”看到,无论是装修的格局,还是成套进口的设备,经营方式,处处都能体现出一个民营企业家对自己家乡未来美好前景的憧憬与向往,对生活在萧县这块土地上的无比热爱的激情,“在萧县不知道红旗饭店的不是萧县人”已成为当地人的一句口头禅。这样的民营企业本是当地政府扶持的对象,应该是当地政府推崇的民营企业家的典范,是不折不扣的民营企业标杆,取名“红旗”不折不扣。
我们经常看到政府和媒体的宣传,鼓励个体创业,发展地方经济,国家提供无偿扶持贷款。难道任勇不是萧县的居民?不是在创业的路上?在经营遇到资金困难时,不应该获得政府创业资金的支持?或者说政府目前在扶持谁?
任勇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的是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资金压力,而不是向政府伸手,其行为充分体现了一个民营企业家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克服困难的勇气。然而,却因为一纸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办不了,不能得到及时的资金救助,而不得不向民间借贷,从此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讲:“任勇之所以办不了土地使用证,是因为他没有给当地的领导’上贡’造成的,跟他家同期同类的六户都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任勇之所以选择对政府的行政诉讼,本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是在为建设“法制中国”添砖加瓦,是社会和谐的具体表现,应该无可厚非。不能因为一个公民状告了政府,就认为是给政府“抹黑”,让政府“难看”。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打官司是“劳民伤财”的事,更何况是与政府打官司?出现这样的行为,也是“被逼无奈”。
当初任勇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没有想到要跟政府打官司,更没有想要政府“难看”,而是一次次交涉碰壁,一次次上访无望,一次次被愚弄欺骗的结果。造成政府“面子难看”的不是任勇的错,而是政府自己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后果,是政府官员法律意识缺位的结果,是掌握公权力的人肆意妄为的”成就”。
基层政权带给民众的应该是暖心的服务,应该是对民众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更应该保护有创业激情,给地方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的民营经济实体,而不应该带给民众和民营企业家们的是深深地无奈,更不应该带来的是对民众权益的无情剥夺和摧毁,成为残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元凶,以至于最终带给民众的是绵绵的绝望。(《棱镜》记者:梁 春 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