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山楚村天井组36号村民汤远希致函媒体反映称,早在二十多年之前,由于慈化镇集家山煤矿与镇政府涉嫌串通侵权,当地法院涉嫌“一案两判”,致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恳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一份题为《一桩因煤矿承包引发的恶意侵权案》的反映材料中,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山楚村天井组36号村民汤远希陈述了事情经过:
1994年1月25日,汤远希以一个煤炭工程技术员身份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集家山煤矿签订了龙山分矿承包经营合同,三年承包期内向发包方上交20 余万元承包费。合同签订时,汤远希已向发包方交纳7000元承包风险抵押金,并由发包方开具了现金收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时,慈化镇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袁某勇及另两位在场人签名作证。
1994年1月27日,当汤远希接管龙山分矿组织生产时,发包方集家山煤矿因经营不善,拖欠矿工工资,造成工人问债讨账。发包方法人代表汤某银伙同其姨夫幕后策划,唆使债权人抢夺汤远希承包的龙山分矿设备抵债。
1994年1月27日至2月8日,集家山煤矿阳某春、阳某保等10余人不顾汤远希一方的劝说和阻止,砸锁撬门,集体抢夺龙山分矿井下所有设备,把潜水泵、电缆、变压器、瓦斯器、照明灯等价值20 余万元的集体财产抢劫一空,造成龙山分矿井下巷道被水淹没100余米,情势十分危急。
1994年1月27日,当上述10余人实施集体抢夺井下财产时,汤远希找到总矿法人代表汤某银反映情况,并来到慈化镇政府,要求火速派人到现场制止不法行为,保护集体财产安全,可是镇政府不予理睬,派出所不接警也不立案。
1994年2月10日,汤远希以书面形式将龙山分矿遭遇集体抢夺的经过向慈化镇党委、政府、企业办以及集家山煤矿报告,请求惩罚不法分子,捍卫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报告一个月后才签署意见,证明情况属实,并要求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然而,慈化镇政府、派出所及分管部门却不作为,不负责任,令人气愤。
1994年3月27日,发包方集家山煤矿矿长汤某银到慈化法庭起诉承包方汤远希,声称承包方没有保管好发包方所移交给的20余万元财产设备,并声明合同无效,予以终止。
为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汤远希毅然作出追回设备、恢复生产的决定,在发包方和当地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1994年5月18日至20日,承包方组织了几十个人,分别到参与抢夺财产的慈化镇新塘高庄组、土冲、慈化东门,追缴被抢设备。对方手持刀、棍、锄头等生产工具以及鸟铳进行威胁,最终被制服。承包方追回了生产设备,开始检修恢复生产。然而发包方经营龙山分矿时原欠电费4000余元,电站实施了停电措施。承包方为发包方偿还了1000元欠费,通过协商开始送电。于是,承包方开始井下排水,实施井下维修,并添置了大量急需设备。历经三个多月,终于恢复矿井生产。
1994年9月11日,在发包方法人代表汤某银的精心策划下,慈化镇土冲、横冲两个村小组的几十人闯入龙山分矿,实施大规模的抢夺和破坏活动,并将汤远希一家三口打倒在地,强行将井上、井下所有设备抢劫一空,房屋被拆,致使龙山分矿陷入绝境,无法实施正常的生产。
1994年10月17日,在汤远希一再要求下,当时的宜春市人民法院一行人来到慈化结案。在法院主持下,被告方汤远希作出让步达成调解。1994年10月17日,宜春市人民法院下达了“[1994]慈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被告方签收。调解书明确原告集家山煤矿赔偿被告(承包方)现金4万元(包括7000 元风险金),从1994年10月到1995年6月30日分三次付清,如原告(发包方)未按期付款,将设备抵押给被告。至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终止。
然而,原告(发包方)却迟迟不履行调解协议,拖至1996年尚未全额支付给承包方赔偿金。1996年4月,被告(承包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交纳了2000 元执行费。由于原告(发包方)及慈化镇政府百般阻扰,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经反复协商,1998 年9月1日,法院将集家山煤矿龙山分矿(主、副井)、工业广场、变压器一台、绞车一部抵作8.8 万元(含利息)给被告(承包方),全案执行完毕,并由被告(承包方)向法院开具了执行结果的收条。
可是,当承包方汤远希接收法院执行的龙山分矿时,原龙山分矿已由慈化镇企业办更名为龙宝煤矿,发包给易某长经营,镇上领导和企业办干部参股经营,原龙山分矿已不复存在。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龙山煤矿由一家集体企业更名为私营企业龙宝煤矿呢?这一问题从当时的宜春市人民法院档案中找到了答案。原来是当时的宜春市人民法院居然另外出具了一份“[1994]慈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提供给慈化镇企业办变更龙山分矿名称,致使汤远希所收到的“[1994]慈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果落空。
同一个民事纠纷同一天调解,竟然出现了两个法律文书,而且一个是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一个是适用普通程序调解,调解内容完全一样,分别为39 号、31 号调解书。这岂不是天下怪事吗?同一案件相隔7个卷宗怎么存入档案?为此,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认为,同一民事案件出现两份不同案号的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这很显然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合法的。
2001年至2003年,汤远希先后多次拿着总收条复印件以及上述两个法律文书,还有省人大常委会信函,组织人员来到龙山煤矿要求返还合法的开采经营管理权,却多次遭到围攻。特别是2003年,汤远希来到龙山煤矿维权时,遭到当地多个部门的围攻,被迫跳楼,最后被拘留15天,致使执行结果落空。
二十多年来,汤远希花费巨资奔走呼号,多次前往市、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均被接待,并批示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但终无结果,以至负债累累,倾家荡产。写下了长篇纪实报告“挑战荒唐”。一个见义勇为保护矿井的共和国公民,还吃官司被拘,天理正义何在!
“慈化镇集家山煤矿与镇政府涉嫌串通侵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14 条之规定以及《合同法》有关条款;当时的宜春市人民法院涉嫌‘一案两判 ’。由此造成我经济上、家庭上、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山楚村天井组36号村民汤远希说,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为其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人员,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江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