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三抓三放)的强烈质疑
|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8-04
|
一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扬检刑赔复字(2006)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第4页19行)写着“刘文冬从2004年11月20日已被羁押的事实是存在的,故对拘留决定前已被羁押的天数应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请问:“拘留决定前已被羁押”是个什么概念? 我有两种看法: 1、在江都市公安局还没有对刘作出拘留决定前,姜堰市公安局当时声称“配合办案”并羁押刘2天,姜堰市公安局必须提供“配合办案”的依据;姜堰市公安局如果没有任何依据和法律手续便随便抓人并羁押于看守所,其行为应属于“非法拘禁”; 2、如果姜堰市公安局能提供“配合办案”的证据,那江都市公安局拘留刘40天的事实便成立,江都市公安局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超期羁押”,这个法律责任必须有人来承担。 二 江都市公安局已经于2005年3月29日向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再于2005年5月8日提请逮捕的依据、法律程序何在?既然移送审查起诉在前,批捕与否就只能由检察院决定,公安再提请逮捕又是个什么法律程序? 三 我手中的合同、财务的帐目都有,可惜,竟然没有了公平结帐的公证人。劳动仲裁委员会称劳动仲裁已经丧失时效,可这是谁的责任? 厂方也许会根本不理睬我的结帐要求,他也肯定不欢迎我的结帐要求,因为一旦公平结帐,他所说的“债权债务”将大白于天下。最终,厂方欠我钱的事实将公布于众,这个结果他愿意公布吗?我怀疑。 错案导致了我与厂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成为了一个至今仍不知该如何揭开谜底的谜。 我还能有什么法律途径?我坚决要求结帐。 建议大家参见:《混帐检察院,你如何善终?》一文,请大家了解若不是因为这起精心制造、疯狂上演的连环错案,刘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公司的经济纠纷的内幕。 四 “三抓三放”是什么概念?不是蓄意报复陷害是什么? “两次敲诈勒索”是什么概念?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若干次调查取证”是什么概念?不是疯狂办案是什么? 若公检机关故意办错案却不必给刘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害进行补偿,那办案岂不有恃无恐?错案岂不屡禁不止?法律的公平公正意义何在? 混帐检察院,你如何善终? 离奇错案历经三抓三放,国家赔偿仅仅刑事赔偿?
|
|
  秋菊打官司,请记者帮助!   包头市第六医院李丽琴(女)武显..
|
相关评论:
|
|
IP:221.226.* 于2007-10-12 发表评论: 冤案!!!!!!!!!!!!!
|
IP:221.226.* 于2007-10-06 发表评论: 问题的关键是:这个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得到了什么处分?尤其那个法人代表检查院长、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长!他们是否还安稳?他们的良心现在可安?他们在享受权力时可脸红?
|
IP:121.230.* 于2007-10-03 发表评论: 2005年9月12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陈鑫海)对刘提起公诉。
同期,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文冬实施威胁,刘遭殴打致伤。
2005年10月11日,江都市人民法院(陆惠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05年12月1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
2005年12月1日,江都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005年12月3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刘的上诉。
2006年1月25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刘 “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枉法作出江检刑不诉〈2006〉7号《不起诉决定书》。
2006年1月26日,释放刘。
2006年1月30日,刘提出无罪申诉。
2006年5月9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姜平 王卫红)
2006年7月21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检复决(2006)1号《复查决定书》。撤销江检刑不诉〈2006〉7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刘无罪。
2006年8月10日,刘向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6年9月5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检赔字(2006)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2006年10月10日,刘以本案受害人的名义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EQ491820088CN)。2006年10月26日,刘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EQ491820879CN),请求:
1、江都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刘4.3万元合法财产;2、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刘国家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197天);3、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承担因违法办案给刘带来的其它经济损失暂计46.4203万元;4、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向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5、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刘精神损失费50万元;6、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涉嫌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
IP:121.230.* 于2007-10-03 发表评论: 但江都市公安局、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却再次违法办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致使劳动仲裁丧失时效。2004年11月20日,江都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褚玉俊)对刘实施刑事拘留,关押刘文冬40天。2004年12月29日江都市检察院以刘职务侵占一案“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江检刑不捕(2005)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却非法扣押刘4.3万元人民币(办案人员:鲍载莘)。然后将刘释放。
释放后,刘上访。
2005年2月19日,刘向江都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EM581832521CN〕
2005年3月9日,刘向扬州市人大控告,申诉。 〔EM581832570CN〕
2005年3月9日,刘向江苏省公安厅投诉。 〔EM581831530CN〕
2005年3月29日,江都市公安局以刘涉嫌职务侵占案向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5年4月4日,扬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来信称“已经督促江都市公安局对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
2005年4月28日,刘向扬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控告信》。
2005年5月8日,江都市公安局提请逮捕。
2005年5月10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刘作出批捕决定。
注: 刘文冬被释放时是因“职务侵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见江检刑不捕(2005)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不是变更强制措施,可见本案无须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对此并没有复议,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实际就是认定刘无罪(案件撤销)。故刘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却在这种情况下对刘违法作出批捕决定,只能这样解释:刘不断上访,办案人员很忌惮;为恐事态扩大,尽管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还是强行作出了批捕的决定。办案人员妄图“指鹿为马”,徇私枉法,肆意动用法律机器,使刘陷于冤狱,无法继续上访。
另外,江都市公安局已经于2005年3月29日向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再于2005年5月8日提请逮捕的依据、法律程序何在?既然移送审查起诉在前,批捕与否就只能由检察院决定,公安再提请逮捕又是个什么法律程序?
2005年8月25日,刘在扬州市公安局上访被逮捕。
|
IP:222.163.* 于2007-09-01 发表评论: 一个被拘留的犯人,能够在被拘留时,将数码相机安全的带进监号内,拍了十几张照片,拘留期满时,又能安全的将数码相机和所拍的照片带出来,这就是发生在临江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得一幕,可见临江市公安局监所管理中的漏洞,别说是数码相机,就是手枪我也能安全的带进去,我还能安全的带出来,怎么不信吗?我手中有拍的数码照片为证 。天下最难收集的证据就是看守所里的违法证据,翻大墙进去收集的证据称为违法的证据,我依法潜入看守所卧底收集的证据法律上是有效的。为的就是进一步揭发临江市看守所的内幕。照片证实了临江看守所使用在押罪犯执行收押人犯的职责,管教室里住着犯人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收押人犯的询问,搜查,登记。押号,10张收押登记的照片中其中有两张收押登记是公安干警所写,六张收押登记是马姓犯人所写。公安干警应该履行的职责都交给犯人去履行。一个县级小看守所年羁押人犯不足百人,近几年有三名年轻力壮的犯人非正常死亡?另有多名犯人被打伤.其根本原因就是利用犯人管理犯人造成的.待续.照片随后发给网站.于政仁.
|
IP:222.191.* 于2007-08-2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歪曲事实地判决是江苏江阴法院掌权者缺识监管不力的悲哀!
江阴东辰机械制造与业务员张玲劳动争议的歪曲事实地判决是劳动者的悲哀!
很喜欢香港的民主经济繁荣昌盛和香港人的勤劳.
江苏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张玲的离职遭遇及控诉:今天,中国的老百姓渴求和平和安稳,也向往和谐与繁荣。但历史也在重演封建统治的荒唐和无奈,“求告无门”"和上访不断"又成为当今奇观,拿钱办事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又成为我们行走社会的潜规则.
报2007年8月24日
|
IP:221.228.*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江苏江阴法院民一庭是谁家开办的?(控告江阴法院王芳法官徇私舞弊枉法审理的冤假错案)
一步跨入奴隶制
2007年5、6月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山西现代版的黑劳工事件,特别抢人眼球,就连海外多少媒体也格外关注。
在科技高度发达,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流通全球化的21世纪今天,地球上没有哪个国家不在改善民生、追求民主?张扬人性!在山西洪洞县,多少年来那个唱着“苏三来自洪洞县”的苏三起解的地方,历经千年的变化,依然有一团乌云笼罩着社会底层的一部分人,那就是现代版的黑劳工。告诉你,那真是你一不小心,就一步跨入奴隶制,这不是发生在日本侵华战争时,这现代版的黑劳工事件,确实是让人惊诧而心生恐怖。人权何在,人的民主自由何在?人们的生命安全还有什么保障?我就在怀疑?他们为什么就如此敢呢?他们为什么就敢于挑战法律,视法律如无物呢?我迷惑?我不解?
冷静下来:心中有所领悟,确实在我们国人的心目中,权力就是一切,有钱作为开路的敲门砖,那真是一通百通!什么法律、政策,一切都可以都可以抛到九宵云外!违法、违纪屡试屡成,失足者的概率太小了,即使有人举报,有所发现,只要有官员保驾护航,那惩罚也是蜻蜓点水鱼打花,浮光掠影,遮不住人眼。既然犯罪成本如此低廉,又何乐而不为呢?
这样的一件事情,上百个黑砖窑,上千个工人,十多年来,当地县乡两级基层官员岂能一无所知?解释只能有两种:一是主要官员收受贿赂,甘于充当保护伞;二是官匪勾结势力大,部分干部装作充耳不闻。但无论那一种,他们还是共产党员吗?那里还是共产党的政权吗?
当相当一部分共产党官员已经沦落为黑社会的保护伞,他们与党一贯倡导的宗旨还有什么关系?他们已经完全彻底站到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敌人,我们的党还有什么理由不清除自己肌体上的毒瘤?
如若听任他们发展,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的生命安全,还有什么保障?一不小心,就会一步跨进奴隶社会,成为被剥夺去一切权利的奴隶,怎不令人心生恐惧?这当地的政权的掌权者,这当地的官员,这里的一切知情人,还能让他平安存在吗?如果还要用党籍来抵挡法律?那样的严厉打击是震慑不了犯罪分子的?为了我们的人民,为了人民的民生权益,是该真正“严厉”惩罚渎职贪腐官员的时候了!
评论:江阴人的切身体会是有权有钱好交易!
|
IP:221.226.*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离奇错案历经三抓三放,国家赔偿仅仅刑事赔偿?
那么相关的责任人呢?那位丁姓法人代表还在象模象样地做检察长?还有那个公安局长你现在良心受到谴责吗?
|
IP:221.226.*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好!又出来了!
|
我要发表留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