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人民日报》12月19日) 不能将干部免职与撤职划上等号。领导干部被免职,即根据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被免职的干部并非都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如干部职位调动、升迁等,一般都会免去原有的职位。而干部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被免职也并非就一定是人民群众的公敌。很多群众认为,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被免职,一定是严重违纪或是触犯了法律。其实不然,部分被免职的干部,并非是自身有问题,因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领导不力被免职;根据“一岗双责”甚至部分地方的“一岗三责”因下属职工违法、违纪,主要领导可能被免职;还有因重大事项隐瞒不报、填报不实被免职等等。对于这些被免职的干部虽然是违反了党纪,应该受到处分,但并非是不可挽救。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党员干部也好,普通群众也罢,并非是圣人,在生产生活中犯错肯定是不可避免。领导干部犯错,只要非主观性,不是重大失误,未触犯法律,这样的错误应该得到群众的谅解。犯错后,能主动改错,也应该得到党组织的再次认可。 被免职干部复出,并非是坏事。毛主席也被免过职,邓小平同志也经历过三起三落,实践与历史雄辩的证明,正是邓小平的再次走向领导岗位,才有繁荣的中国。对部分免职干部的再次启用,让问题干部戴罪立功,增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信心,还能激发干部的活力与动力。 干部免职期满仍可任职应包容看待。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能痛改前非,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能在新的岗位上服务群众,复出又何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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