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法院最近却给中国人“扬眉吐气”了一把,居然把“特权”玩到国外,悍然插手外籍夫妇离婚案并查封其一方财产。汉南区法院的“特权”合法吗?
事件回顾:离婚双方当事人原本都是中国籍,后双双先后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男方于先生,女方傅女士。2006年,于先生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2010年,与女方傅女士在武汉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傅女士随丈夫移居澳大利亚生活。2011年,俩人儿子出生。然而好景不长,二人感情出现危机,当时傅女士还未加入澳洲国籍。2014年6月25日,于先生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讼诉离婚,几乎与此同时,傅女士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4年10月23日,武汉汉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在财产划分上双方不服,于是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院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发回重审,并更换了主审法官。
2016年年初,傅女士正式加入澳大利亚国籍。2016年1月21日,澳大利亚法院下达离婚令,该法令已于2016年2月22日正式生效。鉴于此,2016年6月16日,于先生到武汉汉南区法院办理了撤诉。
该事件本该就此结束,却在10天后又生波澜。2016年6月26日,傅女士在没有进入中国同时隐瞒其澳洲国籍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再次来到武汉汉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汉南区法院竟然接受了傅女士伪造的所谓"委托“,对于先生进行了讼前财产保全,并查封其财产。于先生知道情况后,在法院“立案”前将傅某原有的中国护照、证明傅某已入籍的澳大利亚电子签证信息及相应的查询方法和查询结果、中国驻墨尔本领事馆在柜台上贴出的对申请公证人员身份信息的具体要求、照片等相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两种方式提供给了法官李启波,指出了“立案”司法程序的不合法性。
尽管情况已经说明,2016年7月19日,武汉汉南区法院法官李启波和何炎林依旧动用司法特权,悍然为已是外籍人士的傅女士办理了立案手续,。而在此之后,傅女士才持外国护照来到汉南法院。中国法官真的有特权可以为外籍人士审判离婚案吗?显然是不合法的甚至是荒谬的!
为此,记者于2016年11月8日驱车到汉南区法院进行采访。然而,当记者进入汉南区法院大门后便被守门人员拦截。记者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该守门人员告诉记者法院所有领导都不在家。当记者询问有无值班领导时,该门卫仍回答没有。在记者再三要求下,守门人员拨通一个据说是汉南区法院政治部的电话,接电话的人打着官腔问明记者来意,用一口当地方言呵斥记者,当记者要求其讲普通话时,该领导随即挂断电话。为了进一步了解该案件具体情况,记者又打通武汉市法院督查电话,但是一直没有人接听。
据调查,澳大利亚法院审理于先生和傅女士离婚案件过程中,傅某曾向澳大利亚法院出具了加盖有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印章的材料作为证据,并称证据由武汉汉南区法院法官何炎林提供。
汉南区法院法官何炎林在此证言中称“我院”,结尾处是何某本人的签名。其行为是否代表汉南区人民法院?如果是,为何未加盖武汉汉南区法院的公章?作为公职人员,何某擅自为澳大利亚法院案件当事人其中一方提供“证据”,做“证人”,不但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更有损国格人格。
著名律师、法律专家殷大为指出:汉南区法院在此案中违法违纪违规。在澳大利亚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汉南法院民事庭违反了一案不二审的原则。另外,中国法院可以协助外国法院调查取证,但是法院自己不是证明主体。国内法院不可以向外国法院提供材料作为证据,即使加盖法院公章获得法院领导或上级领导同意也不可以,太荒谬!
据当事人于先生介绍,其本人于2006年加入澳大利亚国籍。2010年其与傅某注册结婚时如实填报的也是澳大利亚国籍身份信息。汉南区法院法官何炎林却根据一份模糊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封了一位中国公民的财产,但是何炎林法官却在所有文书材料里宣称所查封财产属于澳大利亚公民于先生,而且进一步诬称是于先生本人提供的这份身份证复印件。于先生办理撤诉手续时,曾当面就此问题质问何炎林法官,而何炎林法官却回答他无法认定两个人为同一人。于先生撤诉后,汉南区法院也就失去对两位外籍人员的婚姻的管辖权,更无权查封非当事人的中国公民的财产。
于先生还告知记者,鉴于汉南区法院的种种行为,他利用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2016年7月到10月对湖北省法院进行巡视的机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巡视组进行了数次实名举报,这些举报也引起巡视组的高度重视,并且专门派专人到汉南区法院了解情况。可是汉南区法院院长朱俊却向巡视组答复,此案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完全依法依规!
事实证明当案人女方傅某已于2016年年初正式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2016年1月21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就于某与傅某两位澳大利亚国籍公民的婚姻下达了离婚令,该法令已于2016年2月22日正式生效。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据相关中国公民出入境信悉查询结果,傅女士自从2013年持中国护照离开中国后,再也没有用此身份回到中国。这些信息汉南区法院通过一份公函就可以一清二楚,但是截至目前却依然宣称毫不知情这些信息。2016年6月16日下午2时,当事人男方于先生到武汉汉南区法院找到法官何某要求撤诉。何某不同意撤诉,并要求于先生不要离开汉南。后经向武汉汉南区法院相关领导申诉,才在当日完成了撤诉手续。法官何某如此不按法理到底出于什么目的?其背后又有什么黑幕?又是谁赋予法官何某的特权?当事人双方均为澳大利亚国籍,法官为何依然执意立案?又是谁赋予汉南区法院可以审理外国离婚案的权利?任由如此荒谬的事件继续发展,汉南区法院的上级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晨院长今年8月初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当面承诺,一周时间书面出具调查处理意见。而3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武汉中院及王晨院长为什么没有任何回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都明确约定了该情况下,汉南区法院根本无管辖权,但该法院就是要违法立案,到底是无知还是任性?
此事件本刊将持续关注并做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