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来,他们曾多次向运城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运城市水务局反映问题,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相关部门领导多次批复,要求运城市水务局实事求是按政策依法解决问题。但是,水务局以他们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不落实相关政策。
无奈之下,六人分别将水务局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4月8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福平、贺增瑞原单位临晋水委会农田月水试验站经地区(编者注:原运城地区)行署水利局计财科归口兼并时明确约定,该试验站负责人王福平、贺增瑞等人己被水利局所属单位聘用为常年性特殊行业岗位上固定技术人员,被兼并的临晋水委会农田月水试验站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均隶属于行署水利局管理的农业水利灌溉科研服务型事业单位。兼并后,被兼并人员王福平、贺增瑞工作劳动关系均隶属地区水利局,水利局有责任为他们办理招工入编人事关系,水利局以垂直管理方式管理,原告工作从未间断过,原告与被告之间早已形成无固定劳动合同……
对王杰胜、王杰军、杨雪琴、梁玉蕊的诉讼,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原下属部门签订的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及聘用管理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且原告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均己超过10年,故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长期在被告下属部门从事管理生产工作,并保质保量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书、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即负责为原告妥善办理招工、农转非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理顺工资渠道及职工相关待遇和社会保险……
对盐湖人民法院的判决,王福平等六人十分不满。他们认为,法院虽然判决他们同运城市水务局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依据事实承认六人实际工作的年限,也未依法判决运城市水务局应为六人上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未交保险所发生的滞纳金及应得的补贴。实际上己剥夺了他们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为此六人分别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运城市水务局认为已同所有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服盐湖人民法院的判决,也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为保护因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1997)10号文件规范了相关安置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3)3、79号文作出详细规定。为落实上述两文件精神,运城市人民政府(2002)33号文件确定了对职工的补偿标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责、权、利。这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难道运城水务局就可以不遵守、不执行吗?
作为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运城水务局也应按实际情况为职工补发工资及保险,而不应当以破产改制为由甩掉“包袱”,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王福平等六人希望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事实与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依法裁决这场持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中国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报导:
《管理者被“临时工”:运城水务局“甩包袱”拒绝退休》
http://www.rmzgw.com.cn/detail.asp?id=4967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