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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方疑办关系案跨福建抓人 家属到公安部信访维权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   2017-03-03
导读

222,公安部郭声琨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坚决查处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

图:高密市公安局赵云贤局长

然而,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不远千里跨省前往福建,将一起一审胜诉、正在二审当中的民事案件之“原告”抓走,明目张胆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违规立案、办关系案。

更严重的是,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清“原告”不存在虚假诉讼、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胜诉的民事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仍不依不挠、不知悔改,继续对“原告”进行违法关押。

     在公安部、最高检多次强调坚决查处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的情况下,陈巧峰仍然被高密警方关押长达6个多月。无奈之下,陈巧峰的父亲陈树发于近日冒着风雪来到公安部及最高检进行反映维权。

图:陈巧峰父亲陈树发冒雪到公安部维权

警方跨省抓胜诉原告引质疑

20169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安:因涉虚假诉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近百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高密警方滥用警权、违规立案、办关系案的非议。

          据报道,20169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案件原告的陈巧峰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的代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意思的是,这起案件已于20165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安局就找上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陈巧峰被刑拘初期,还发生了高密市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要求律师必须先到法制大队协商清楚后方可会见等不正常现象。

           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不远千里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事听起来十分荒唐。试想,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安力量抓人,那今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了?

警方发函欲“叫停”法院正常审判

高密市公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讼罪”。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讼呢?

 2012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司对此笔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9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10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司拖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行户头。11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司的诉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3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的总公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5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8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给抓走了。

高密警方将陈巧峰抓走后,为干扰福建高院的正常审理,于201698日给福建省高院发来一张《证明》,据该证明函称:“20144月,陈巧峰诉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局发现陈巧峰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目前,我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现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不管是行文格式还是办案程序,高密警方向福建高院发函,均属于非正常行为,那么这个不在正常程序内发出的函件,又是谁让高密警方给发出来的呢?究其原因,应该是警方应盛世公司的要求,才发出该旨在“叫停”福建法院正常办案的函件。如果属实,高密警方已沦为私企盛世公司名副其实的个人工具。

福建高级法院:不是虚假诉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

且经福建高院审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实合法。因此,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实存在的。

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


上诉人盛世公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享有真实债权。

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最后,福建高院于201611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福建高院对此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如果盛世公司和樊亮亮不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高密警方公然叫板最高检、公安部

其实,盛世公司为逃避债务,早在20151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其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留,在关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留。直至法定关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2123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1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2016818日陈巧峰被抓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所有侦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陈巧峰案不是虚假诉讼、并判决陈巧峰胜诉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坚持继续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

在陈巧峰家属通过各方协调下,于2017121日到高密公安局协商对陈巧峰办理取保候审事项,办案人员却要求律师或家属得先与盛世公司谈判并达成书面协议后,警方才能办理取保。

由此可见,高密警方在盛世公司的“压力”下捆绑作业,盛世公司不仅捏造事实诬陷陈巧峰,还无形中让高密警方对陈巧峰实行了“合法绑票”。


 

 2017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一直将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调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


 

222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 

山东高密警方以“虚假诉讼”为由公然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是明目张胆地叫板最高检、公安部的嚣张行为。如果该案得不到纠正,依法治国、从严治警从何谈起?

 目前,陈巧峰之父陈树发就高密警方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向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国家信访局递交了反映材料,希望该案能引起高层的重视,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生态。(齐凛然 /文)

附:《申诉书》

申诉人:陈树发,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穆云乡下逢村42-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05115117,系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陈巧峰的父亲,联系电话13616090896.

代笔人:林哲,自由撰稿人,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310081517,联系电话15160116617.

申诉请求:要求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撤销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并监督撤案。

申诉理由

一.陈巧峰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公司)、樊亮亮的民间借贷纠纷涉讼不属虚假诉讼,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及移送审查起诉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陈巧峰与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务源于2012年底,贾玲玲与盛世国际公司福建分公司等合作,以盛世公司名义投标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见证据1),贾玲玲于2012年12月25日向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汇款200万元作为合作资金(见证据2)。再由盛世公司将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汇至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招标单位(见证据7)。后该项目未中标,但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未将200万元退还贾玲玲,双方商定转为借款。

2013年4月15日,樊亮亮另向林爱兵借款100万元用作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开支(见证据5、证据6),由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担保。

因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贾玲玲于2014年9月3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2014年10月24日,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与贾玲玲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向陈巧峰借款中的300万元用于归还向贾玲借款本息(见证据3)。收到还款后,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贾玲玲撤诉(见证据4)。

由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陈巧峰于2015年3月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归还陈巧峰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见证据11)。

盛世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陈巧峰系虚假诉讼为上诉理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前述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与陈巧峰、贾玲玲、林爱兵之间债权债务转移的事实,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见证据12),认为“对于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问题。本院认为,如前已述,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且经本院审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债权数额真实合法。故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实存在。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上诉人盛世公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确对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和樊亮亮享有真实债权。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前的2016年8月18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民警到福建省宁德市,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陈巧峰刑事拘留。

陈巧峰2015年3月向一审法院起诉伊始,高密市公安局即行跟踪,使用刑事手段插手该案(见证据13),完全知悉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向贾玲玲、林爱兵借款本金共300万元的事实。如,高密市公安局2015年8月传唤贾玲玲,要求她劝说陈巧峰撤诉,否则就拘留她。因陈巧峰不肯撤诉,高密市公安局便于2015年8月15日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贾玲玲刑事拘留(见证据14)(福建一建筑工地因申报资格需要自行请社会上的人为贾玲玲办了一本会计证)。被拘留之前之后,贾玲玲已对办案人员陈述了其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债务始末。因报捕后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高密市公安局改为对贾玲玲取保候审。

陈巧峰被拘捕后,高密市公安局还找到林爱兵,林爱兵也陈述了樊亮亮向其借款100万元、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作担保、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共同经由陈巧峰向其还款本息130万元的过程。

高密市公安局在向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显然是隐瞒了贾玲玲、林爱兵原向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出借款,后因经由陈巧峰还款而消除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原债权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没有将侦查中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材料交由人民检察院的侦监、公诉部门审查,误导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试图帮助盛世公司不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盛世公司不是受害人,应依法承担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中国银行尤溪沈城支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载明:收报日期“2012\12\26”,发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付款人名称“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货币符号、金额“CNY800000.00”,附言“尤溪西城迎宾大道工程合同段投标保证金”(见证据7)。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设立的405258358448账户记录中,记载:2012年12月25日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汇“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0万元,凭证号码\业务编号\用途\摘要栏为“…\尤溪迎宾大道保证金\…”(201104-201309)第15页(见证据8),可与前述中国银行尤溪沈城支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相对应,表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投标经营活动是以盛世公司名义进行。

上述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405258358448账户(201310-201602)第6、7页,(201104-201309)第1、2、4、5、6、7、11、12、13、14、15、16、17、18页记载的往来35笔、金额达2000余万元(见证据8),表明盛世公司长期许可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存在.

上述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405258358448账户(201310-201602)第1页记载2015年1月22日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账户“销户转款”360.91元至“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账户(见证据9),也都证实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对盛世公司的隶属关系,是盛世公司的分支机构。

盛世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责任合同复印件——甲方: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樊亮亮。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的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期限:2年(2011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20日)。承包范围:只限在福建省管辖范围内承接甲方资质等级内的工程业务。在承包期内,乙方在福建省市场以甲方名义投标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参与投标的工程,甲方可以自行投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见证据10第25、26页),也证明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盛世公司所设立,且樊亮亮系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承包责任人。

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8日作出《撤销决定》之前,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负责人始终都登记为樊亮亮。因此,樊亮亮在此期间以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都是行使《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责任合同》所赋予其的职能。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决因此认为“盛世公司主张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系虚假注册、其对此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认定为盛世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法律责任应由盛世公司承担,即盛世公司对本案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判决该认定无不当。”

上述一系列证据表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负责人樊亮亮对贾玲玲、林爱兵所负债务,借陈巧峰新债还贾玲玲、林爱兵旧债,都与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因此,盛世公司不是受害人,依法应为其分支机构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陈巧峰主张真实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和移送审查起诉不当。陈巧峰担任福建省浦城县宇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浦城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数千万元,因被拘捕,致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数百名员工下岗,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破坏。陈巧峰被羁押至今已近半年,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不属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也已二个月。亟盼上级机关查明事实,要求高密市公安局撤销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并释放陈巧峰,维护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诉人: 陈树发2017年2月21日


  最高法:法院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      国家电网公司人事董事部原主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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