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将赵作海释放的5月9日设立为国家错案警示日——今之自省是为明之正义! “冤假错案危害的是国家法治,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为杜绝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浙江叔侄等冤错案件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议把河南法院确立的‘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以此警示全国所有的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坚守司法正义,依法公正办案。”3月7 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2010年6月21日,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我代表发言向赵作海鞠躬致歉。”张立勇回忆说。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错误地将其认定为失踪的同村人赵振晌。5月9日,公安机关把村民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5月9日,已被羁押11年的赵作海,因赵振晌的归来,被河南高院无罪释放。
2010年6月2日,河南高院将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此后,每年的5月9日,河南高院都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和审判一线的法官,组织召开“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围绕“赵作海案件”进行深刻反思,研究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5·9错案警示日”不仅引起了国内相关部门、专家的关注,而且吸引了世界法律界的目光。张立勇说,与“纪念日”、“哀悼日”的功效一样,“错案警示日”不仅是个案的警示,也是对法律和人性缺陷的间接修补,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党的执政能力修复和再造。
“我认为,设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五个方面的理由,可以大大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张立勇说。
“首先,可以有效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张立勇认为,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是不对等的,往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其权利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政法干警贯彻司法公开、辩护、无罪推定等人权保障原则,牢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
“其次,可以有效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张立勇说,反思赵作海错案,办案人员不惜以牺牲程序公正换取案件的侦破、审结,其结果不仅造成了错案发生,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以赵作海案件为代表的错案的发生,突出反映了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漠视程序现象。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政法干警切实转变司法观念,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
张立勇认为,司法机关在侦查环节,要优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防范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内部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严格把握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高取证的质量和水平;在起诉环节,既要严格把握起诉标准,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又要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将防范错案关口前移;在审判环节,要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规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在法庭内完成事实证据调查、控辩意见辩论以及裁判结果的形成。
“第三,可以有效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张立勇认为,刑事诉讼活动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确凿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非法证据没有被依法排除,导致冤假错案屡有发生。通过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深刻总结赵作海等错案教训,将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政法干警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依法排除,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四,可以有利于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张立勇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受传统理念的影响,不少办案人员头脑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抱有“进门三分罪”的错误看法,先入为主,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一些办案人员不能将被告人当作平等的诉讼主体对待,导致控辩结构失衡;被告人在法庭上处于被审讯的地位,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存疑案件,由于担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即使明显感觉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些法官也不敢坚持宣告无罪,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者将案件多次发还重审,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还有的证据存疑案件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来回流转,被告人被长期羁押。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不仅可以有效树立司法人员的无罪推定理念,而且可以带动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更好地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升到更高水平。
“第五,可增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张立勇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弱化。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下,逐渐加大了对系列错案的纠正力度,无辜者的沉冤得以昭雪,被错杀者的冤魂得以安息,真正的凶手受到惩罚。一批错案相继得以纠正,不仅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而且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了解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法治建设行进的轨迹,看到国家司法建设的进步,让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防范和纠正错案充满信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满信心。
“冤假错案的成因错综复杂,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没有完全确立审判的诉讼中心地位。”张立勇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治本之策。
“针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存疑案件,是坚持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直接决定着是否导致冤假错案。”张立勇认为,有罪推定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展开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容易出现刑讯逼供,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不仅导致个案不公,更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坚持无罪推定可能导致“错放”。但面对“错判”和“错放”的两难选择,只能坚持“两害相权取其轻”,坚持疑罪从无是合理和唯一的选择,也符合人权保障和司法民主精神的要求。
张立勇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和诉讼观念,首要的就是无罪推定理念和疑罪从无观念。就侦查机关而言,应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尽可能全面、规范地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包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对经过反复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按照疑罪从无的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就检察机关而言,要严格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不能定案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审判机关而言,应当坚守司法中立,严格证据标准,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庭审虚化易导致冤假错案,已被很多学者所诟病。”张立勇分析说,从深层次讲,这与我国“线性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有直接关系。根据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公检法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依次流转到下一个程序,像一条流水作业线。这种诉讼模式的实质是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公诉、审判环节以侦查案卷为中心,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成为检察官审查、法官审判的主要依据,法官主要通过阅卷进行庭前准备,往往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庭审成为对侦查卷宗的审查和对侦查结论的确认过程,庭审过程虚化甚至流于形式。 张立勇认为,在这种刑事诉讼模式的长期熏陶下,法官对侦查卷宗存在惯性的依赖心理,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很难在审判环节发现并纠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先天性带病案件经过侦查和起诉阶段,仍可顺利进入审判程序。针对这一顽症,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围绕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我们必须严格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切实发挥庭审的应有功能,确保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核心是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制度。
张立勇建议,将每年的5月9日作为国家错案警示日后,可由中央政法委组织,每年确定一个活动主题。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活动。 在国家层面活动上,5月9日当天,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年度具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联合召开“5·9国家错案警示日”座谈会,提前录制并在每天播发国家错案警示日特别节目,评选年度纠正错案法治人物并举行颁奖典礼。
在地方层面活动上,由各地政法委统一组织,各政法机关参与,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家错案警示日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同时不断丰富教育警示载体和内容。 张立勇透露,为了将赵作海错案警示教育功能固定化,河南高院、商丘中院目前正在赵作海案发地柘城县建设错案警示教育基地。该基地定位为河南省乃至全国政法干警秉持现代司法理念、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警示教育基地、法治宣传基地,预计于今年5月前建成并向公众开放。届时,河南省的错案警示教育活动可以在该基地举行。全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类似场所,打造宣传司法文化、彰显司法文明、提高司法公信的教育警示场所,把教育基地作为开展错案警示日活动的主要阵地,教育广大政法干警不忘教训,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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