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捍卫我的权利
一起行政强制拆迁事件将于2007年8月20日前在山东省济宁市市区发生。
被强制执行人李传仁,现年63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委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因举报他人问题遭他人诬陷及打击报复20年没让工作,没给工资。房子又成迫害我的继续,我的房子座落在济宁市光河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事情经过:2000年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局(原建委)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1997年房改房卖掉了,什么原因事前我不知道,事后了解,因任城区建设局申请迁址与济宁市土地管理局达成了划拨和储备交易。任城建设局将成的房子卖掉,一没有告知我,也没有与我签订任何搬迁安置协议,事后直到现在也没有安置我。原址迁址户都安排了只剩我一人。
2003年7月15日济宁市土地管理局,将任城区建设局原址地块和任城区林业局及秦庄部分居民的土地在未拆迁,未过户的情况下净地卖给了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济宁市土管局负责地上物的拆迁安置,济宁市土管局因未按合同完成拆迁安置,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将济宁市土管局告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济宁市土管局与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李传仁一户由济宁市土地管理局补偿安置,任城区林业局的26户居民由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土管局赔偿违约金等380万元,26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600万元,这说明我与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06年6月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济宁市建委提出裁决申请要求限期拆除我的房子,我一个给他没关系的人,他提出裁决申请,而法院判给他的26户林业局居民他确不申请裁决为什么,我不知道,现林业局26户居民仍未拆迁。
2006年8月15日,济宁市建委不顾事实和法律法规,违规违法下达了济建房拆裁字(2006)0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限期拆除我的房屋,我对此裁决书提出疑义,依据建设部2003年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规定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第10页已明确注明我的房子由济宁市土管局负责补偿安置与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它没有资格申请裁决我,我们不是利害关系人,本裁决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法院的调解判决和建设部的规定我提出了行政复议。
济宁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不顾客观事实,不顾国务院建设部的规定,不顾法院的判决,以拆迁就是这样为由,什么前因后果因素都不管,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了维持决定书。
2007年8月2日济宁市政府给我下达了行政法制拆除房屋的决定。限期8月20日前完成拆除工作。决定所依据的就是市建委违规违法下达的(2006)08号裁决书,而这个裁决书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交力,决定中说我放弃了听证权利不是事实,我已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市建委送达了听证权告知书,并有他们收到告知书的签字。
事情的前后过程中,我多次向市拆迁办、市建委、市土管等单位及市委书记、市长写信发材料反映我的真实情况,并向各级领导表明了我的态度和要求:“要求与同楼的拆迁户同样待遇,怎么安置他们怎样安置我,多了我不要,少了我不同意,这最起码的要求他们都不能做到。
迁址和拆迁遗留问题,市领导曾经作出过四次处理意见:一、迁址原址的安置市的意见是:“新址宿舍楼优先安置原址搬迁户,剩余再安排其他人。”二、2003年6月10日王均生市长“对我的申诉材料批了三条意见解决我的问题”。三、2004年吕在模市长签置意见:由市纪委牵头成立了工作组调查处理拆迁遗留问题,作出了具体解决意见。“工资从什么时候停发的从什么时候补,房子由任城区建设局解决,和其他同志一样对待。”四、市建委韩杰主任4次找我谈,提出了解决问题意见:“1、工资问题你提个总数;2、任城建设局没给你的房子我给你买,按建设局中套房子办,二三层可以吧;3、现住房由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你协商安排。”以上这些具体解决意见都没有得到执行和落实,原因我不清楚。
维权之路为什么这么难,我的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们私自卖掉了,法律赋予我的财产权利被他们无情的剥夺了,不管我怎样反映情况就是得不到解决。
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违法提出裁决申请,经法院判给你的林业局26户居民楼你拆迁安置,你不提出申请,而申请一个没关系不是利害关系人的人。如果按大嘉公司的逻辑今天你可申请李传仁,明天你又可申请张三,后天你又可以申请王五,你们想申请裁决谁,就申请裁决谁。任何公民的房子你们都可以拆,谁给你们的权力?国家法律何在?市委、市政府的大楼你们想拆他能拆吗?
济宁市建委助纣为虐,违规下达裁决书,置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及有关部委的规定与不顾,为所欲为,我行我素。
济宁市政府对职能机关偏听偏信,不做具体详细了解,置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不顾,难道我要求和同楼的同志同样对待,一样条件也过分吗?济宁市人民政府对违规违法作出的裁决视为有法律效力,作为人民政府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的利益怎样得到保障?谁来捍卫人民的权利?
这块土地的交易同时存在着严重渎职侵权违法操作问题,恳请全国各地媒体朋友,前来济宁市事件发生地采访,还事实本来面目。请上级政府关注这一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案件。
李传仁 联系电话:0537-2762559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