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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一村民“被精神病”谁之过?

文章来源:  作者:   2017-03-27

 去年12月份以来,多家媒体以《湖北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一“被精神病”村民维权难》为题,对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被精神病”的遭遇进行了公开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反响。许多网友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事,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但时至今日,事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申诉材料中,叶明达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叶明达,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系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2003年3月6日,因儿子当兵被骗之事,在老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处理未果。申诉人当日的报案笔录疑被改动,签名及指纹也不属实。后在依法反映诉求的过程中被“被精神病”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时,当地有关鉴定机构涉嫌违背科学、违背事实,出具了错误的“鄂刑(2007)048号”和“鄂刑(2007)052号”鉴定书;湖北省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原襄樊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在没有和申诉人见面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鉴定书。

 2014年5月10日,襄阳市司法局科长雷某就“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鉴定书安排申诉人见到了襄阳市安定医院邵主任。邵主任确认说,是公安局出具的材料叫我们出具的“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鉴定书,我们也没有质疑的权利。

 后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西政鉴字(2011)第0699号”检验报告书;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了“南阳耿精鉴(2015)第122号”鉴定书。上述两份司法鉴定书,均推翻了“鄂刑(2007)048号”和“鄂刑(2007)052号”鉴定书,认为被申诉人叶明达情感、思维、行为意志及智能活动等均在正常范围,无精神病表现。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申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证实了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制造冤案、假案,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习总书记强调指出,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上述被申诉单位涉嫌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深入调查,并依法问责,由其赔偿申诉人侵权费300万元。”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说。(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叶明达)


新闻链接:

 湖北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一“被精神病”村民维权难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日前致函媒体爆料称,由于自己因儿子当兵被骗之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先后两次被当作精神病患者,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在提供给媒体的多份反映材料中,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陈述了事情经过:
    2001年,叶明达因儿子当兵被骗钱财。为此,叶明达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03年3月6日,叶明达在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有不作为的行为,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就委托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原襄樊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叶明达进行所谓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2007年6月20日,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原襄樊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叶明达有“偏执性精神病”的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司法鉴定书。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和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以叶明达精神病为由,将其送往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强制治疗。
    出院以后,叶明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被错误认定精神病。2014年9月20日至11月27日,叶明达又上访被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和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送往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2015年4月21日,受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委托,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叶明达有无精神病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15年5月5日出具了“南阳耿精鉴(2015)第122号”鉴定意见书:经过对被鉴定人叶明达的情况了解及精神状况检查,认为目前情感、思维、行为意志及智能活动等均在正常范围,无精神病表现。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明达依据相关法律,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侵犯人身权利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2.0383万元;被告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不作开庭审理,出具“(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01号”裁定书,把棘手的案件推到襄阳市中级法院。襄阳市中级法院在原告的司法鉴定书铁实证据面前,违背事实做出“襄中(2016)鄂06民中第762号”裁定书,把原告依法维权认定为严重干扰有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把被告光化办事处违法违纪捏造虚构息访、罢访协议书,侵犯损害原告上诉人合法人身健康权,认定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6年10月8日,叶明达以“襄中(2016)鄂06民中第672号”裁定不公为由,申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监庭,恳请上级法院公正审理,明辨是非,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被精神病”意指本非精神病人,却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来治疗。随着“被精神病”的案例不断增加,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精神卫生学界、法学界,乃至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2013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解决了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这两个问题。这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弊病,尚有待观察。尽管我国已经向杜绝“被精神病”现象跨进了一大步,但真正杜绝,路还很长。
    “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我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法,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如是说。(来源:晨报新闻  作者:叶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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