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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为啥越执越难──从法律层面对执行难的再思考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  作者:杨桂东 程相朋   2017-04-01
执行,为啥越执越难?
──从法律层面对执行难的再思考
 
    2006年9月30日,笔者曾撰写标题是“另一只眼看执行难”文章 ,刊发在中国法院网上,被多家媒体转载。撰写该文的背景是有感于河南省高级法院曝光的一批长期欠债不还的单位及法人中,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榜上有名”,其比例约占该省公布的执行黑名单中的10%。文中,笔者把酿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归责于政府,如某省国土厅集体否决法院判决的效应,不亚于一次恶性事件,建议在党的纪律或行政监察监督中增加“一级政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追究一把手相关责任”条款,该建议被立法人采纳,体现在修改后的现行新《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

    按理说,十余年后的今天,各级人民政府自觉规范自己行为,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支持法院工作,加之法院自身努力,年年开展诸如“执行风暴”、“春雷行动”等集中执行活动,执行难应当得到有效遏制。但事与愿违,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执行压力越来越大,迫使世人从“根子”上,即从法律层面重新审视。造成执行越执越难这种困惑的主要原因有五:

    一、社会诚信度的缺失,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社会诚信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社会越文明,诚信度越高。我国法律早就倡导诚信,体现在《合同法》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中。尽管绝大部分公民是善良的,有着帮扶他人的正义感,但极少数“人渣”的行为,却令人不寒而栗。如央视春晚小品“扶不扶”中,“郝建”去搀扶一摔倒老太,被老太认为是被“郝建”撞倒的,后经交警证明,还郝建一清白。央视的初衷是宣传社会正能量不容怀疑,但给世人也留下“假若没有交警证明,郝建的下场,恐怕比该小品中一位路过的大哥‘过去是开着大奔,现在骑着自行车’的下场好不到那”的余悸。
 
    媒体报道的南京“你没撞人,咋会把人送到医院就医”案、“北京一老太在距离公交车20米远躺下,却死拽住扶她起来的司机和乘务员,一口咬定被撞”案、“武汉三个小学生齐扶一摔倒老人惹上官司”案等,现行世人见了摔倒老人,即使好心去搀扶,也要先拍照留下证据,以免被讹,或者干脆视而不见。殊不知,或许就是因拍照耽误的几秒,一位本可抢救的生命就没了。
 
    内乡法院执行卷宗显示:一位被执行人能携家人到国外旅游,却不履行官司败诉2万余元的法律义务,逼迫法院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回不了国才与亲属联系履行完法律义务。诸如此类的“欠钱的是爷,要钱的是孙子”类案件,反映出社会诚信度的缺失,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我们不怕“萨德”,就怕“缺德”!
 
    二、法律对涉执犯罪设定的“本末倒置”,是酿成执行难的一个不可忽视因素。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尔后,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刑罚。
 
    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将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其核心是“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犯罪”。
 
    法律设定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无可厚非,但针对拒执犯罪的设定却是“本末倒置”,难怪一木讷老农说“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犯罪,还侦查什么?”他对此形象比喻“猎人举起枪时(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兔子早翻过岭了(指被执行人在感到官司要败诉,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早转移财产),晚八百年了!”
 
    三、上述“本末倒置”的结果是依法“推诿扯皮”,加剧了执行难。篇幅限制,举两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司法实例,但并非仅此两例:
 
    实例一:王某代表本村包括自己在内的33户一百多名烟农,与当地某烟草公司签订一份烟叶种植合同,合同主文约定:烟草公司为烟农提供种植技术,以质论价收购烟叶,烟叶款汇入王某账户,由王某按出售烟叶多少分给各户。但烟草公司按合同将收购的20余万元烟叶款汇入王某账户后,王某全部据为己有形成诉争。王某败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王某从自己账户上将所有钱全部取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以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王某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不予立案,引发32户一百多烟农代表上访,围堵审理该案的人民法庭。
 
    农历腊月28,获悉王某回家过年,法院院长签发逮捕令,将王某逮捕。案件庭审前,面对即将被刑罚现实,王某乖乖全部兑现烟农烟叶款,案件才得以执结,泄愤法院的上访案才得以平息。王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实例二:李某因交通事故赔偿被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商的李某个人账户不时有较大款额进账。一审法院判赔40余万元,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李某感到官司要败诉,其账户上的款不翼而飞外,此后再无进账。
 
    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书送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任凭执行员磨破嘴的思想工作、跑断腿的释法引导,李某一年多分文未付。
 
    法院以李某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历尽艰辛,查证上述情况属实,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却以“李某那时(指诉讼阶段)有钱,不等于他现在(指执行阶段)有钱”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案件执行进入“死胡同”。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合议庭耐心调解,李某与自诉人达成给付20万元和解执行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李某反悔,分文未付。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书送达后,李某才清楚要坐牢,主动提出愿意给钱。经执行员第N次主持再调解,李某当即给付17.5万元。
李某民事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刑事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可以说诉讼程序走完,规避执行手段用尽,再无路可走时才主动给钱,既说明他确实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说明他确实是“老赖”,更说明法院对其进行相应法律制裁是正确的。上述王某、李某“不见棺材不落泪”的行为,也给依法推诿扯皮者一响亮耳光,折射出法律对拒执犯罪设定的“本末倒置”弊端,加剧了执行难。
 
    四、“报告财产令”的法律设定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民诉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目前,执行员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往往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但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的却寥寥无几,据笔者对内乡法院调查,该院近年来执结的二千余件案中,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的屈指可数,不报、瞒报、漏报、谎报财产的占九成以上。“你(指法院)拘留吧,顶多我去住15天”,是被执行人常见的心态。“你(指法院)罚款吧,我没钱可交”,是被执行人常见的哭穷手法,罚款等于空罚。2016年,该院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提起公诉11件,拒执刑事自诉13件,所有被告人均在此前被法院不只一次拘留,或被罚款,所有被告人均面对即将坐牢,才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活生生的事实,进一步说明被执行人不怕被法院司法拘留或罚款。换句话说,“报告财产令”的法律设定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
 
    五、拒执刑事自诉对申请执行人而言,犹如上青天,且现行做法对拒执刑事自诉被告人明显不公。拒执刑事自诉,是对涉嫌拒执犯罪移送侦查、提起公诉的法律补充。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更别说是申请执行人,让申请执行人去掌握、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尔后提起刑事自诉,相当困难。
 
    笔者对2016年内乡法院受理的13件拒执刑事自诉案调查发现,全部是人民法院已经获取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尔后把该证据交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以自诉人的身份,提起拒执刑事自诉。
 
    在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定罪前,自诉人与被告人地位是平等的,权利是相同的,自诉人不享有任何特权。但前述这种做法,实际是庞大的国家公权力,即人民法院站在自诉人一边对付自诉案件被告人,帮助自诉人收集有利证据。这对自诉案件被告人从程序上来说,明显不公;从实体上来说,实质是翻版的“有罪推定”。
 
 笔者建议:

    一、用法律手段助推诚信社会的构建。思想教育引导,构建诚信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要从幼儿时做起,在现有教材中,加大品德教育,避免童心泯灭;要大力宣传社会正能量,用积极向上的实例,倡导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但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要用法律手段助推诚信社会的构建,笔者为《民法总则》已经把倡导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弘扬传统美德写入而叫好同时,建议加大对“讹人者”、“碰瓷者”的惩戒力度。对诸如“北京老太在距离公交车20米远躺下,却死拽住扶她起来的司机和乘务员”者,不能一句“对不起”、“我老糊涂了”简单了事;对央视报道的武汉豪车二年19次“碰瓷者”不仅要刑罚,也要给于严厉经济制裁,甚至罚他个倾家荡产,让他(她)不敢再讹人、再“碰瓷”,使诸如老人倒地有人愿扶,有人敢扶,使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
 
    二、将《刑诉法》中涉执犯罪条款完善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案,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涉执犯罪,如何启动诉讼程序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持这种意见的法律人坚持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将现行《刑诉法》中有关涉执犯罪的程序设定,修改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案,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 持这种意见的法律人理由有五:一是解决了诉讼程序谁作诉讼主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二是避免了上述“本末倒置”,节约了司法资源。三是杜绝类似上述的推诿扯皮。四是有利于打击下落不明、规避执行的拒执犯罪。五是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持这种意见的法律人理由也有五:一是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拒执犯罪。二是不需要进一步侦查、检察,浪费司法资源。三是避免了人为的因素。四是有利更快、更直接打击拒执犯罪。五是加快诚信社会的构建。
 
    不难看出,上述两种意见殊途同归,争议点仅仅是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三、延长司法拘留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现行《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司法拘留的最长时间均规定为15日,但据笔者调查,“司法拘留15日”,并不足以教育、惩戒被执行人。被提起拒执公诉,以及拒执刑事自诉案,除部分被告人采用外出下落不明方法规避执行,无法司法拘留外,其余的被告人均在刑罚前被司法拘留一次或两次,但即使被司法拘留,也无一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是面对牢狱之灾,才乖乖兑现。
 
    这一活生生的司法实践,进一步证明现行“司法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教育、惩戒作用丧失贻尽,也起不到震慑作用。故建议把“司法拘留最长时间为15日”修改为“司法拘留最长时间为6个月”。
 
    四、严格落实“报告财产令”,不报、虚报、瞒报、漏报的财产,上缴国库。“报告财产令”的目的,是有利尽快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但真正执行该项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却寥寥无几。他(她)们往往不报,即使报告财产,也是虚报、瞒报、漏报。如2016年,内乡法院先后进行司法搜查7次,当场搜出现金4万余元,银行卡12张,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攻克久未执结的9件“哭穷”案。据了解,被搜查的被执行人,无一不是执行过程中叫穷,无一不是未报、虚报、漏报、瞒报财产。造成这种尴尬的情况,是法律并没设定对拒不报告的财产如何处置。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方面要使报告财产制度严格落实,对被执行人来说,接到报告财产令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在限定时间内未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在进行司法制裁同时,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不报、虚报、瞒报、漏报财产的,经人民法院查实所不报、虚报、瞒报、漏报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只有“两手都硬起来”,才能使报告财产令不形同虚设,真正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救助机制。笔者调查中发现,并非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能解决。如农民张某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一并判令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40余万元,杨某家属申请法院执行。但张某家剩余五口人只有价值千元的三间土木结构房屋,无存款,无大型农具,主要收入靠60多岁的父母一般农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被杀害后,妻子扔下6岁的女儿和3岁的儿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70高龄的杨老太照料孙女、孙子,生活十分艰辛。案件执行进入“死胡同”。请示报告呈送内乡县政法委书记谷晔后,谷晔书记亲自协调,为杨老太奶孙三人办理了低保,并每年由政府另给予一定司法救济款,解决了杨老太生活之忧,杨老太十分满意。谈及此,谷晔书记感慨的说:“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代表国家意志,政府没理由让老百姓失望!”也正是在内乡县委政府的支持下,内乡县解决了一些根本无法执行的“死案”,实现了执行无积案。
 
    类似河南省内乡县上述无法执结的“死案”,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内乡县委政府为国家意志“买单”做法,不失为一种明智和借鉴。
 
    实践证明,一级政府,在一个地区模范地执行法律,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救助机制,破解执行“死案”,为群众带个好头,立个好样,既拉近了党群政群距离,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温暖,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破解执行难,法院有底气!构建诚信社会,需要法律和公民共同努力!这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用法治力量凝聚社会改革共识的方法,也是我们摒劣扬新不断完善的要求,更是公民和司法人的期待!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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