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银行前副总裁向一名客户索取非法佣金共约九十二万港元,以处理该客户在有关银行的帐户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四月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十五个月。 叶锋,四十一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香港交行)前副总裁,被裁定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称,被告的行为违反银行对他的信任。 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须向香港交行归还约六十三万七千港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香港交行副总裁,其职责包括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及处理其证券交易。 被告于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成为香港交行一名内地客户的客户经理,而该客户在银行开设了户口。自此之后,被告协助该客户透过其户口投资香港股市。 被告其后于二○一四年九月某天告诉该客户,香港的一贯做法是客户经理收取客户所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额外佣金。该客户相信香港交行准许被告收取额外佣金。 被告于二○一四年十月五日发电邮予该客户,报称其所持股票获利,并向她索取约十一万二千元人民币(约十四万二千港元)作为额外佣金。被告要求该客户将款项存入他在内地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该客户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将款项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再发电邮予该客户,报称其所持股票获利。被告向该客户索取约六十二万元人民币(约七十七万五千港元)作为额外佣金。该客户于五天后将款项存入被告在内地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该客户其后发现其股票户口承受巨大亏损。被告应该客户的要求,向她归还约二十三万元人民币(约二十八万港元)。 香港交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7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立威及陈国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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