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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河东街80号城镇居民,陶翠琳,女,20岁,中专文化,待业青年,电话023—53312418/13193214999
我有确凿证据,证明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福禄派出所所长陶斯伦目无法纪,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包庇魏清华老师入室殴打陶翠琳,致成多处伤迹。不依法刑事拘留打人凶手,更不赔付伤者陶翠琳医药费,误工等物的损失费。为维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人权,维护弱势女子合法权益,特含着泪水,挥笔向各妇联领导,发出呼救,惩处黑霸,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等尊严的公道。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13日下午3点钟,我在营业厅柜台内上班时,梁平县明达小学体育教师魏清华,男,闯入福禄联通营业厅柜台内,气势凶凶,恶言辱骂,以男欺女,以强欺弱,不讲任何道理,抓起营业厅的凳子,拉住我长长的头发拳足撕打,致倒地昏迷,经营业厅工友和门外行人拉开,送福禄中心医院抢治,当场验伤为:①右肩部檫伤,②左胸及下肢软组织损伤,③左下肢脚背软组织损伤,④右腰部软组织损伤,在福禄中心医院用去治伤药费670.40元。
2007年8月9日,梁平县福禄派出所,作出极为不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行政处罚200元,限期交付罚款。请问:凶手冲入我营业厅柜台内,实施暴力殴打,导致我全身多处伤迹,明显入室侵权,暴力殴打伤人,触犯刑律,证据确凿,事实明显,人证事证,公安认可。对受害者弱势女子处罚款,理不在公,事实不符,法不允许。
梁平公安局(2007)第29号处罚决定书,明显看出:①魏清华是梁平县明达中心小学体育教师,包庇写成:福禄街道拱桥街54号,②魏清华明显入室侵权,暴力殴打伤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影响级坏,知识分子,知法违法,违背治安处罚法43条,不刑事拘留行吗?③根据民法通侧119条,对伤者的治伤医疗费为何不赔偿,④福禄派出所为何不告知明达小学和县教育局,明显是职权包庇事实成立,⑤福禄派出所在处罚决定书事实与7月12日发生纠纷人员不一,岂目的和用意何在?
上述呼吁事项,事实真实,证据确凿,众人证实,公安认可。确有梁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证,有医院伤迹证明作证,有医药发票作证,有交罚款凭据作证。故向全国妇联提出呼吁,请求法律帮助,依照警察法,整治公安队伍,提高公安素质,维护平民, 望关心关注弱势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