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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法信访 却招绑架 关押 虐待!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8-18

尊敬的贵网站

  你们好!

我叫张志红,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城东乡暂住童咀村八组,为2002年楚州区开发工业园区道路,建设局拆迁办假冒216省道名义,以骗民手段,拆迁了我家拍卖所得的国有土地合同为70年使用权,并公证生效,建的商业用房。营业执照齐全,手续完备,拆迁办徐爱明未按照拆迁政策法律,法规压价补偿。当时拆迁我家门面房屋就是货币拆迁365每平方,被拆迁户无权利选择产权调换,像这样的拆迁是违法的,所以依法我有权请求领导给予产权调换,为了这个真理,我依据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长时间的与楚州区领导相关单位交涉无果,即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级反映,有六个部门批示(附),至今都没有得到处理,可以说我家一户是有理上访。为什么明清商业步行街拆迁270户,也是货币拆迁,集体上访反映问题:在楚州区领导建设局拆迁办在2006年给予了明清商业步行街270户在紫金花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样是2002年被拆迁的我一户上访反映问题,楚州区领导建设局拆迁办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实行营业住宅两用房产权调换,为什么我家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呢?相反,反被拆迁办城东乡领导乡村干部遭其多次软禁稳控限制我人身自由,真实问题得不到解决。

   2006917,到北京,18日下午去国家建设部,接待我的领导说:“你家地方政府没有按《信访条例》执行…”19日下午在北京难里宾馆门口碰见城东乡政府派乡干周勤,张助理。祁代鹏等人绑架我,不知何原因绑架,及抢走我手机钱包,材料,使我无法向公安部门报案,城东乡领导为什么用黑社会的手段对付一个无辜的妇女进行关押,用黑布带套在我头上,强行绑架我将我捺上轿车…关押到一个黑暗的地方房屋,实行跪罚,不给吃不让睡,24小时轮流战,拳打脚踢,把我捺在地上学乌龟,五圈、十圈、二十圈、三十圈……每爬一圈还报告一次,还遭到范六用香烟熏烧我的鼻尖,等人的欧打,逼迫我吃苍蝇、蚂蚁(据雍树兵说给我吃了16个苍蝇)。逼迫我学日本鬼子进村的模样,把垃圾桶套在我头上,拿拖把当枪用,而且还要喊:“密西密西的”,侮辱我人格从中取乐,哈哈大笑。有一个自称叫钱主任的,他的名字其实叫范六的还说,我喝过酒就喜欢打人,立正。要我起步走,叫121、向左向右360度打转10圈、20圈、摔倒了,就擒起来。几个人推着转。他们用“手铐”铐过我,他们解下我裤带捆绑住我双手,将我的带有经血的脏裤子套在我的头上,“跪”是跪在两条凳子上,还要平伸双臂。稍一怠慢就拳脚交加,七个人24小时的车轮战,我被折磨得浑身是伤,打的口吐鲜血,这帮歹徒还在我面前夸口,一个高个子名叫陶宝林的说;“我们把你折磨死了。就把你 抛在公路上,汽车轧过,就说是车祸死亡。逼疯了,就替你打一针,送精神病院……”陶宝林自白还说道;“你到这里还是人吗?畜生都不如……”,有时吃饭不给筷子,逼我在地上爬过的脏手抓饭吃,整天不给我穿鞋子……歹徒们逼我写保证书、认识书、悔过书、倡议书、还强逼我抄写感谢信,给赵步峰、任克于逼我抄写检查,赵步峰发下稳控我的表格,他们逼我写偷来的,逼我写你家是铁云路拆迁还有评估,他们写好的稿子逼我抄写,不听他们的就得挨打,还威胁我说,再找丁书记的话再上访,搞好的录像就暴光,叫你家破人亡……

   祁代鹏和这帮歹徒叫钱主任的对我心狠手辣。不给饭吃,要吃饭还逼我抄写交他们50元每天伙食费,才给吃,有一顿无一顿,一套下色的棉毛衫硬卖我110元。抢走了现金约1500元……有效的正规发票近2900元,在上级党委、政府、公安、媒体、社会的舆论强迫压力下,在丁书记的关怀下,直至2006109晚这帮歹徒用黑布套在我的头上,到城东中学东边,童咀村书记童得爱带我回家。在这20天里的人间地狱内无我一宿之地,国庆节、中秋节都在这样的黑暗下度过的。家人因我上访反映拆迁问题没有音讯,打电话给区委夏书记、夏书记说,在办我的学习班,我有夏书记的电话录音保存,我家人也向市委丁解民书记打过电话,请求他帮助放我回家。在20天里,我被他们残酷无情的虐待,难道这就是所谓办的学习班吗?楚州区城东乡政府个别干部的惨无人道,使我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如打伤的照片,两个医院门诊病历,以及夏书记的电话录音,请求媒体关注此事。还我一个公道!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具然就有打着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的招牌,干着比《红岩》书中所描绘的“渣滓洞”、“白公馆”还黑暗的勾当。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是一个无辜的公民。妇女所遭受到非人性的折磨,远远超过社会主义监狱的犯罪人。歹镀的作为严重的损害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新中国的公民、新中国的妇女人权何在?!人格何在?!

   鉴于,这群官匪肆无忌惮的破坏《宪法》,残害老百姓,是可忍孰不可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严惩犯罪。今特具书控诉,请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397条、第64条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一)条滥用职权案第8款:第二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第(一)条第1235款的规定追究祁代鹏、周勤、张助理、王朝明、陶宝林、范六等一些人的刑事责任,追缴其违法所得还我,赔偿我的医疗、误工及精神损失费用。谢谢!

  

  

 

 此致

 

敬礼!

 

 控诉人:张志红

2007 年8月18号

联系电话:15861705402

 


  梁平县公安局,福禄派出所所长陶..      补 充 说 明
相关评论:
IP:117.95.1*  于2012-11-04  发表评论:
这个范某还在做村书记,据了解近几年村民家建房都要送礼,不送就拆,己经是无法无天的地步,怎么能让这样的人,做村管,不知上级是怎么想的,应立急查处,不能坑害群众了
IP:218.2.40*  于2008-04-10  发表评论:
希望政府重视给受害者公平,公正的 结果,以免再次上访,影响地方官员,政绩···
IP:222.68.1*  于2007-10-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对当事人应追究责任,开除公职,以示法律尊严.
IP:222.68.1*  于2007-10-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对当事人应追究责任,开除公职,以示法律尊严.
IP:125.83.3*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这是共产党吗?....简直没有人性
IP:58.223.3*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目无法纪,法律尊严何在?如此歹徒理应严惩!
IP:218.92.1*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要用法律才能起效果
IP:60.31.79*  于2007-08-25  发表评论:
只能走法律程序,上访起不到作用的.白浪费时间!!
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青天在上,因为中间隔有乌云,所以底下是一片黑暗.!
IP:222.184.*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IP:121.69.1*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想说点什么,但是说什么呢?长歌当哭——难道我国的法律真的对这些人来说就是废纸一张吗?!
IP:222.184.*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应该继续上纺,这苦不能白吃了
IP:222.184.*  于2007-08-21  发表评论:
地方差,差就差在这些吃老百姓血的吸血鬼!这足以让我们看清我国现在地方法制监督力太差,一些不发分子披上羊皮可是却做的事连猪狗不如!希望这事能得到重视!
IP:121.69.1*  于2007-08-19  发表评论:
江苏淮安又出丑闻!看来这个地方盛产牲畜!这些对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者,想必他们都不是父母生、爹娘养的,还有人性吗?愿此事能得到重视,给那些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IP:222.184.*  于2007-08-19  发表评论:
我是一个读者,我都不敢相信在我们国家现在会出现这样黑暗的事情,但愿受害着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更希望政府能为受害人讨回个公道,让我们国家的法制变 的 更健全!只有法制都健全人民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我们的人民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也才会加快共产主义步伐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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