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正常要求赔偿,因为他确实往我们的有机稻田多次排放污水了,怎么能判我们犯敲诈勒索罪了呢?”今年4月份的一天,吉林省德惠市的尹维增找到本站,提起4年前的这桩事,心里还是挺闹心的。他说:因为“邻居”多次把污水放进了他的有机稻稻田,他向“邻居”要求赔偿,经过与对方协商并写下了欠条,赔偿不但没有得到,却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判了刑,法理何在? 2017年4月24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书。
邻居放水祸起萧墙
尹维增(灭火哥);全国劳动模范、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感动吉林十大新闻人物、吉林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吉林省德惠市义务消防队队长、自2002年成立义务消防队以来扑灭大小火灾1100多起,先后资助21名贫困学生,还曾是德惠市人大代表。家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是吉林维增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增米业”)法人:13604397399维增米业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主要从事有机稻米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并取得了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其中:杨俊和为维增米业经理,苟余清为维增米业生产厂长,尹维江为义务消防队副队长,姜兰福为维增米业职工。
维增米业的有机稻田正好与朝阳乡长沟村5组原村支部书记陈家丰承包的稻田相邻。据尹维增介绍和德惠、长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记载: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陈家丰多次向维增米业的有机稻田排放含有农药和化肥的污水,不仅影响了稻米的产量,还直接导致维增米业的有机大米受到污染,使其不能按照正常有机大米出售,损失巨大。
2013年7月2日,陈家丰在其承包稻田将田埂掘开,再次将因降大雨致使稻田内涝的水放入维增米业的有机稻田内,当天下午六点左右,被维增米业雇佣抽水的人员陈敬彬发现。之后,陈敬彬向姜兰福和苟余清高告知此事,姜兰福和苟余清到达现场后与陈家丰交涉。后苟余清给尹维江打电话说明了相关情况,尹维江向尹维增电话汇报了以上事实。尹维增担心双方打架,就和经理杨俊和、尹维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尹维增看天黑又下雨,提议到朝阳村马凤武家里解决。
写下欠条反悔报案
到马凤武家的商店后,在马凤武的居中调解下,尹维增等人与陈家丰讨论事情的解决方案,杨俊和等人计算了被陈家丰放水的四亩有机稻田的损失大概有12万元,并表示将此宗稻田给陈家丰,要求他赔偿以上损失。陈家丰也承认确实放水多次,后经过协商,双方同意按照5万元损失赔偿,陈家丰表示暂时没钱并打了一枚欠条;(欠条已丢失),后双方对欠条内容说法不一。
第二天,也就是在7月3日,陈家丰反悔了,他又不愿意出钱给予赔偿了,反而向德惠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尹维增等人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公安局不仅立了案,还以在工作中发现为名,增加了尹维增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并予以追究。
后经协商,2013年9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家丰同时向尹维增的律师出具了《委托书》和《撤案申请书》。但德惠市公安局并未接受此撤案申请,却于9月10日将尹维增刑拘。
2017年4月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他向本站强调:德惠市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在认定关键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并且遗漏了最关键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从而导致判决结论错误,此案一天不纠正,他就会申诉不止。具体理由是:
首先,尹维增等人与陈家丰之间是由于所耕种土地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双方争吵并最终协商解决属于民事协商过程,并非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另外,尹维增等人并未对陈家丰进行威胁,亦未使用暴力,双方共同来到马凤武家后,也一直是以协商的形式处理此事,不存在强迫威胁,马凤武、康辉证言证明尹维增等人没有强迫威胁陈家丰写欠条,且康辉是陈家丰的直系亲属。陈家丰是自愿与申诉人协商并同意赔偿维增米业5万元损失,并自愿签署的欠条。
最后,维增米业并未得到赔偿。维增米业的稻田是按照有机大米标准种植,尹维增等要求陈家丰赔偿5万元损失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相反,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陈家丰承认往维增米业有机稻田多次排放污水给维增米业造咸损失的事实,并同意赔偿,德惠市公安局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维增米业损失进行评估或鉴定,法院只听信陈家丰的单方证言,并判决尹维增等人犯敲诈勒索罪,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尹维增说:这桩案子本来是不存在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桩离奇的案子,主要原因是他没有满足当地派出所某所长的要求。据他介绍,某所长曾经向他要2000斤有机大米,他没有答应,于是这位所长认为他不给面子,就鼓动对方告他敲诈勒索,就本案来说,他总感觉有“一股力量”在推动整个案子发生和进展……他还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还对他做有罪推定,并实施了刑讯逼供,迫使他在《自愿辞去人大代表申请书》上签了字。但是,这些都缺乏证据支持,只能认定是他自己的说法。
吉林省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本案是由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财产损失是认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关键证据,。本案原审法院以欠条的金额5万元作为认定尹维增等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证据不足,疑点众多,在本案中,办案单位应当对污染的有机稻田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或鉴定,然后再确定是否属于过度索赔,即使是过度索赔,仍然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据此,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终字第214号终审《刑事判决书》在案件证据不足、主要证据间相互矛盾的基础上,判决尹维增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