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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心仪女子表白被拒 男子投“催情水”被判一年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赵亚苹   2017-07-12
  
原标题:投“催情水”被判一年
 
    为了得到心仪女生,陈某和对方在眉州东坡酒楼吃饭期间,向对方饮料内投放“催情水”,但在对方未完全丧失意识时自动放弃,自动投案。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向心仪女子表白被拒 饮料里下催情药
 
    今年年初,陈某在眉州东坡酒楼内,向女子杨某的饮料内投放“催情水”(经鉴定含有氯硝西泮成分),试图趁机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根据陈某供述,两人相识后他曾经向被害人表白。被害人表述,她有男朋友且感情稳定,所以明确拒绝了陈某。
 
    案发当天,陈某与被害人杨某两人约好一起吃晚饭,被害人杨某离开了一段时间,陈某先到酒楼等待。
 
    在等待期间,陈某到厕所将提前在网上买好的“催情水”放在准备的饮料中。被害人杨某赶到酒楼后,与陈某继续商谈工作的事情。
 
    谈话过程中,陈某将放有药物的饮料拿给被害人饮用。被害人喝完,感觉头晕、恶心,后失去意识。被害人清醒的时候联系了自己的男友,后被其男友接走。
 
    第二天醒来,被害人怀疑自己被下药,立刻报警,并在医院做了相关方面的化验检查。
 
    根据陈某所言,他本打算带着被害人去事先已经开好的酒店,发现被害人的意识并没有模糊后,放弃犯罪行为。事后承担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并投案自首。
 
男子投案自首认罪 获谅解被判缓刑
 
    被告人陈某在事件发生后,于同年1月自动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陈某无视国法,欲通过下药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陈某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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